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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良宜 、 杨大明 著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2000-02 / 平装
售价 ¥ 8.00 1.8折
定价 ¥45.00
品相 八五品
上书时间2021-09-13
禁令
本书讲“禁令”,也尽量在内容上接近我比较熟行的外贸航运。但要讲得透也非要去涉及与禁令(不论是中间或最后禁令,尤其是AntonPiller禁令)关系最密切的侵犯知识产权、机密等方面。这迫使笔者(包括杨大明先生)硬着头皮去“廖化作先锋”。但这绝非是“蜀中无大将”,笔者肯定会有更高层次,更准确与更权威的中文书籍地在讨论这些专题。
本书主要讲“禁令”,大量详及了当今国际商海中嗜血、残酷与无情的“文明”斗争与杀戮手法。特别是,许多是这十几二十年的新手法,如Mareva禁令,AntonPiller禁令,Anti-suit禁令,等。而在Amti-suit禁令,也带出了国际上枪管辖的各种做法,令这方面的法律愈来愈复杂与重要。
杨良宜,男,1948年生于上海,5岁时移居香港。原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主席,现任亚太地区仲裁组织主席、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文件委员会委员;海事、商事仲裁员;中国政法大学、香港城市理工大学、大连海事大学、上海海事大学、青岛远洋船员学院等国内十余所海事、政法大学的客座教授。杨良宜教授作为一位在海商法领域具有国际声誉的学术与法律实践权威,长期关心和致力于中国内地法学院的海商法海事法教学研究工作,近十几年来每年都自费赴内地各知名法学院校举办巡回讲座,并年年向国内各大高校及师生捐赠大批英美国家原版法律资料和本人的学术著作,为国内法学教育紧密接触国际商事法律动态、培养大批精通英美海商法律实务人才作出了巨大贡献。杨先生自上世纪80年代起开始为广大大陆的航运界、法律界人士撰写中文版航运实务和航运法律的书籍,并经常回大陆为法学专业和航运相关专业的大学生以及航运公司工作人员、律师等举办讲座,深受欢迎。
第一章序言§1非善战者投身国际商业会自取灭亡§2备战的重要§3备战伐谋之一:管辖地点的知战之地§4备战伐谋之二:诉前保全的夺其所爱§5备战伐谋之三:知己知彼与保留证据§6备战伐谋之四:中间禁令的深谋远虑§7一面之词的withoutnotice禁令§8仲裁员与禁令8.1备战禁令一贯的做法8.2香港仲裁法在1997年后做法的改变8.3仲裁庭的命令禁令在国际执行8.4仲裁庭与外国法院的矛盾/冲突8.5仲裁员应否处理一面之词的iniunctionwithounotice?8.61996年英国仲裁法的做法8.6.1做法上的改变8.6.2仲裁协议可否去排除法院的权力?8.6.3仲裁庭可否处理一面之词的injunctionwithoutnotice?第二章履约指令与最后禁令§1简介1.1有关法律:SupremeCourtAct19811.2仲裁的相关权力1.3笔者的《国际商务游戏规则》一书有关节录§2履约指令(specificperformance)2.1简介2.2履约指令不是权宜措施,不在中间阶段作出2.3金钱赔偿与履约指令谁是首要救济之争2.4履约指令的不妥之处2.5履约指令原则之一:金钱赔偿是否足够?2.5.1金钱赔偿不足情况之一:被告赔不起/赔不出2.5.2金钱赔偿不足情况之二:损失难以计算2.5.3金钱赔偿不足情况之三:只有“名义上损失(nominaldamage)2.5.4金钱赔偿不足情况之四:是否“独一无二”(uniqueness)?2.5.4.1“真正独一无二”(actualuniqueness)2.5.4.2船舶买卖2.5.4.3真正独一无二去作出履约指令的原因2.5.4.4“商业上独一无二”(commercialuniqueness)2.6履约指令原则之二:个人合约/服务合约一般不去作出2.7履约指令原则之三:难以监督一般不去作出2.7.1造船合约2.7.2程租期租2.7.3是否去放松难以监督的原则之争2.7.4蔑视法院的惩罚2.8履约指令原则之四:合约条文不肯定(uncertainty)2.9履约指令原则之五:被告不可能去履行(imlmssibility)2.10履约指令原则之六:相互履约(want0fmutuality)2.11履约指令原则之七:怠慢(1aclles)或默许(acquiescence)2.12履约指令原则之八:其他各方面的权衡轻重2.12.1没有足够约因(contractsnotsuppoltedbyvaluableconsideration)2.12.2合约是不公平情况下订立(contractsunfairlyObtainoj)2.12.3原告自己是干净、公平与正直2.12.4对被告造成极大困难(severehardship)2.13履约指令原则之九:不去部份履约指令(nopartialspecificperforlTlance)2.14总结§3最后禁令(finalprohibitoryinjunctions)3.1合约方面3.1.1传统救济:最后禁令对付禁止性协议的违约3.1.2原因何在?3.1.3最后禁令局限之一:受害方损失太轻微3.1.4最后禁令局限之二:原告自己要干净、3.1.5最后禁令局限之三:不会变为间接的履约指令(indirectspecificperformance)3.1.5.1个人服务合约3.1.5.2有关案例介绍3.1.5.3这一方面的前瞻3.1.6禁令对付对象之一:限制商贸/就业(reStraintoftrade)条文/契约3.1.6.1定义3.1.6.2敌视限制商贸僦业条文/契约的原因3.1.6.3合约条文合理公平可获承认的例外3.1.6.4必须有明示的限制商贸就业条文契约3.1.6.5草拟一条有效明示的限制商贸/就业条文技巧3.1.6.6禁令的救济3.1.7禁令对付对象之二:外贸航运合约的禁止协议3.1.7.1默示禁止性协议3.1.7.2最后禁令会否变为履约指令的货物买卖先例3.1.7.3最后禁令会否变为履约指令的航运(租船)先例3.1.8禁令对付对象之三:外贸航运的提单或/与托管关系3.2侵权方面3.2.1理所当然去作出禁令的权威说法5最后恐惧禁令(finalquiatimetinjunctions)第三章中间禁令1简介2定义3英国法院的做法规定与权力4暂词证据/宣誓书5中间禁令的考虑准则6原告延误/怠慢申请中间禁令与/或推进诉讼第四章Mareva禁令1简介2历史与发展3被告的资产4申请Mareva禁令的先决条件5被告反索赔与Mareva禁令6申请Mareva禁令的做法7核战余生8美国的做法9瑞士的做法第五章AntonPiller命令1简介2英国法律对进屋搜查的一贯态度3AntonPiller如何自圆其说4AntonPiller命令做成对被告损害5申请AntonPiller命令的先决条件6提供一个全面与坦率的陈述7AntonPiller命令与执行8被告的对策与撤销AntonPiller命令的时机9AntonPiller命令与其他知己知彼/保留证据做法的关系10美国相关法律11总结与前瞻第六章Anti-suit禁令1简介2英国承认外国的管辖权(competentjurisdicition)3英国自己拥有的管辖权4面对择地行诉被告的各种对抗5总结第七章结论附录一Mareva禁令标准格式附录二AngelBell命令附录三申请Mareva禁令的宣誓书附录四AntonPiller命令标准格式附录五申请AntonPiller命令的宣誓书附录六英国CivilProcedureRules下的“freezinginjunction”标准格式附录七英国CivilProcedureRules下的“全球”“frddzinginjunction”标准格式附录八英国CivilProcedureRules下的“searchorder”标准格式附录九草拟中的海牙公约关于民事判决案例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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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播时间:09月02日 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