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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瑞光 著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2011-07 / 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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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权论
《民法物权论》著者自任职于“最高法院”(一九五五)后,有缘在司法官训练所、台大、政大、东吴、辅仁、中国文化等大学讲授民事诉讼法(一九五六迄今),以“最高法院”民庭代表资格,参与民法总则之修正(一九七四-一九七九),受司法官训练所聘为民法物权讲座(一九六四-一九七九)。对此三门法学,长期历久钻研,兼顾理论与实务,将思考及经验,撰著成书,深入浅出,易读易懂。惟两岸法制不同,文字表达方式,亦有出入。读者如能备有台湾版之六法全书(各种法律条文)及法学辞典,则更易了解。著者生平事迹,曾经同班同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终身教授谢怀拭先生于一九九九年以寿辰贺辞方式简介(附后),请读者参阅,不赘。
姚瑞光(1919年11月25日-),广西蒙山县人,著名法学家,台湾地区前“司法院”大法官。1942年毕业于中央政治学校(台湾政治大学的前身)法律系,师从梅仲协先生。先后任台湾地区新竹地方法院法官、高等法院法官、“最高法院”法官。1976年出任台湾地区“司法院”第四届大法官,历时9年,于1985年退职。曾在司法官训练所、台湾大学、政治大学、东吴大学、辅仁大学、中国文化大学任教。姚先生担任法官38年,从事法学研究已逾72年。至今,虽已年过九旬,仍继续在东吴大学教授民事诉讼法,授课之外仍潜心于民法总则和民法物权的研究,笔耕不辍。
序言绪论第一章物权之意义第二章物权之效力第三章物权之类别第四章物权行为之概念本论第一章物权通则第一节物权不得创设第二节物权之得、丧、变更第一款不动产物权之得、丧、变更第一项由于法律行为者第二项非由于法律行为者第二款动产物权之得、丧第三款物权之消灭原因第二章所有权第一节通则第一款所有权社会化第二款所有权之意义及性质第三款所有权之权能第四款基于所有权而生之请求权第五款所有权之取得时效第二节不动产所有权第一款土地所有权之范围第二款土地相邻关系第一项邻地损害之防免第二项关于水之相邻关系第三项邻地使用第四项逾越疆界第三款区分所有第三节动产所有权第一款善意取得第二款先占第三款遗失物之拾得第四款埋藏物之发见第五款添附第四节共有第一款分别共有第一项分别共有人之应有部分第二项分别共有人之权利第三项分别共有物之管理第四项分别共有物之分割第二款公同共有第三款所有权以外财产权之共有第三章地上权第一节概说第一款地上权之意义第二节地上权之取得第三节地上权之存续期间第四节地上权人之权利义务第一款地上权人之权利第二款地上权人付租之义务第五节地上权之消灭第一款地上权消灭之原因第二款地上权消灭之效果第六节区分地上权……第四章永佃权第五章不动产役权(地役权)第六章抵押权第七章质权第八章典权第九章留置权第十章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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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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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播时间:09月02日 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