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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用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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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分类:
      综合性图书
      商品描述:
      本书内容包括:总则、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附则。
      【编辑推荐】:
      权威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直属的中央级法律图书专业出版机构,法律、行政法规的权威出版机构
        精选法规——收录常用法律文件,为法律纠纷的解决提供最密切、最直接的条文规定
        专业解读——对重难点法条进行条文注释,帮助读者理解和把握法律规定的精髓
        实川附求——提炼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办案常用数据等内容。大大提高处理法律纠纷的效率
        法规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实用附录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其他主要环境法律规定索引
      【内容简介】:
      运用法律维护权利和利益,是读者选购法律图书的主要目的。法律文本单行本提供最基本的法律依据,但单纯的法律文本中的有些概念、术语,读者不易理解;法律释义类图书有助于读者理解法律的本义,但又过于繁杂、冗长。“实用版”法律图书至今已行销多年,因其权威、实用、易懂的优点,成为广大读者理解、掌握法律的首选工具。
      【目录】:
      第一童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环境定义】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协调原则】
      第五条【环保发展方针】
      第六条【环保义务】
      第七条【监督管理部门】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水环境的监督管理]
      [大气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奖励措施】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九条【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条【污物排放标准】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噪声污染排放标准]
      [固体废弃物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环境监测管理】
      [环境监测的任务]
      【环境监测实施主体]
      [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十二条【环境状况调查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环保管理】
      [环境保护分类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第十四条【排污检查】
      第十五条【跨行政区的环保主管部门】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十六条【环境质量改善主体】
      第十七条【环保客体】
      [风景名胜区的保护]
      [饮用水源的保护]
      [对古树名木的保护]
      第十八条【环境特别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的管理]
      [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十九条【自然资源开发利用】
      [煤炭资源开发]
      [草原资源开发]
      [矿产资源开发]
      第二十条【农业环境保护】
      第二十一条【海洋环境保护】
      [海洋倾废]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
      [海洋石油开发]
      第二十二条【城市规划】
      第二十三条【城乡建设】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四条【环保责任制度】
      [单位危险废物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污物处理】
      [清洁生产的规定]
      [大气污染技术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防污设施管理】
      [“三同时”制度]
      第二十七条’【污物排放申报】
      [排污登记的内容]
      [水污染物排污登记]
      [大气排污登记]
      第二十八条【超标排污费】
      第二十九条【限期治理】
      [适用限期治理的情形]
      [限期治理的决定]
      [限期治理的期限]
      第三十条【禁止引进的技术与设备】
      第三十一条【突发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农业环境保护】
      第二十一条【海洋环境保护】
      [海洋倾废]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
      [海洋石油开发]
      第二十二条【城市规划】
      第二十三条【城乡建设】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四条【环保责任制度】
      [单位危险废物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污物处理】
      [清洁生产的规定]
      [大气污染技术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防污设施管理】
      [“三同时”制度]
      第二十七条’【污物排放申报】
      [排污登记的内容]
      [水污染物排污登记]
      [大气排污登记]
      第二十八条【超标排污费】
      第二十九条【限期治理】
      [适用限期治理的情形]
      [限期治理的决定]
      [限期治理的期限]
      第三十条【禁止引进的技术与设备】
      第三十一条【突发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制度]
      实用核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1999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08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4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1002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节录)
      (2009年12月26日)
      实用附录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节录)
      其他主要环境法律规定索引
      【文摘】: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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