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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杰 著 /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2016-10 / 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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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书时间2025-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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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责任避风港到安全保障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中介人责任研究
就网络服务提供者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我国存在着版权侵权与人格权侵权原则统一、规则分立的情况。《从责任避风港到安全保障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中介人责任研究》通过追溯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国际立法范本,探讨发源于美国的责任避风港规则与大陆法上注意义务两相协凋的路径。研究试图通过对学说、立法例和司法实践的梳理、对比,论证统一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规则的可能性。
刘文杰,先后就读于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系、北京大学法学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经济学学士、法律硕士和法学博士(民商法专业)学位。德国康斯坦茨大学访问学者,德国柏林洪堡大学访问学者。现为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网络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教学领域及研究方向为民商法、知识产权法。曾在《法学研究》《中外法学》《环球法律评论》等法学类核心期刊和《现代传播》《新闻与传播研究》等新闻传播类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一项,参著《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规则》(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
引言第一章 美国法上网络人格侵权的责任避风港——以《通讯端正法》第230条及其司法适用为中心第一节 从Stratton案判决到CDA第230条的出台一 传统的诽谤侵权责任二 CDA第230条出台前的两个重要判决三 CDA第230条的出台第二节 有关CDA第230条的主流判决一 奠基性判决:Zeran v. AOL二 信息内容提供者的界定:Blumenthal v.Drudge三 “用于互联网发表的意图”:Batzel v.Smith案四 “中性工具”说第三节 否定CDA责任豁免的司法判决一 添加标题和编者按构成内容创建:MCW.Inc.v.Badbusinessbureau.corn二 CDA第230条未排除发行者责任:Barrett v.Rosenthal三 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安全保护义务:Jane Doe No.14 v.Internet Brands,Inc.,DBA Modelmayhem.com第四节 对CDA第230条及相关司法判决的评价一 Zeran案判决对CDA第230条的解释所存在的问题二 重新定位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空间和活动管理人第二章 美国法上网络版权侵权的责任避风港——以《千禧年数字版权法》第512节及其司法适用为中心第一节 《千禧年数字版权法》颁布之前的帮助侵权与替代侵权责任一 美国版权法上帮助侵权责任的一般理论二 判例法中的替代侵权责任三 第一批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侵权责任判决第二节 《千禧年数字版权法》的规定与立法理由一 参议院司法委员会的第一次草案及立法说明i二 众议院司法委员会的草案及立法说明三 众议院的最终草案四 对DMCA避风港规则的简要评析第三节 美国判例法中的避风港规则一 判例中的避风港规则一般规定二 DMCA下的帮助侵权与“红旗”标准三 替代责任与“控制加直接经济利益”标准四 对避风港规则相关判例的评价第三章 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法理基础——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与第37条之内在关联性第一节 作为注意义务代各词的安全保障义务一 德国侵权法上的“Verkehrspnichten”二 德国法院创设安全保障义务的原因三 安全保障义务在德国侵权法体系中的位置之惑第二节 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一 域外安全保障义务的本土化二 合理注意的标准与思考路径三 安全保障义务与保护性法律第三节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一 问题与方案二 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适用安全保障义务的正当性结语第四章 网络服务提供者中介人责任的双轨制:妨害人责任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第一节 责任避风港与安全保障义务的协调一 传统侵权法中的防范第三人侵权义务二 责任避风港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防范侵权义务的影响第二节 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基本特征一 可期待的合理注意二 注意程度与具体场合的侵权危险性相称三 安全保障义务蕴含组织制度要求第三节 妨害人责任视角下的“通知—取下”程序一 “通知—取下”程序的适用二 妨害人责任与过错侵权责任的分工配合三 “通知—取下”责任避风港的功能及其限度四 反通知程序的必要性结语参考文献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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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播时间:09月02日 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