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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原理·判例:日本刑事证据规则的“三维”检视 董林涛 9787562098140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立法·原理·判例:日本刑事证据规则的“三维”检视 董林涛 9787562098140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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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版时间: 
  • 装帧:    平装
  • 开本:    16开
  • ISBN:  9787562098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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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分类:
      法律
      货号:
      11197198
      商品描述:
      目录
       第一章  证据法序说
        一、证据的含义与种类
          (一)事实认定与证据
          (二)证据种类
        二、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三、证据裁判主义
          (一)证据裁判主义的含义
          (二)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
          (三)证明对象:严格证明抑或自由证明
        四、证明的必要
      第二章  证据关联性
        一、关联性的意义
        二、写实证据
          (一)照片
          (二)录音带、录像带
        三、科学证据
        四、不良品格与类似事实
          (一)不良品格的证明
          (二)余罪与量刑
      第三章  传闻法则
        一、传闻法则概述
          (一)传闻法则的根据
          (二)《宪法》第37条第2款与传闻法则
          (三)传闻证据的定义
          (四)传闻与非传闻
          (五)传闻法则的例外体系
        二、传闻文书
          (一)被告人以外之人的陈述代用文书
          (二)被告人的陈述代用文书
          (三)特信性文书
        三、传闻陈述
        四、传闻证据的相关问题
          (一)任意性调查
          (二)同意文书
          (三)合意文书
      第四章  违法收集证据排除法则
        一、违法收集证据排除法则概述
        二、违法收集证据排除的理论根据
        三、违法收集证据排除的判断标准
          (一)违法收集证据排除的理论标准
          (二)违法收集证据排除的判例标准
          (三)违法收集证据排除的例外情形
        四、违法收集证据排除法则的实务运用
          (一)程序存在轻微违法的场合
          (二)程序存在重大违法的场合
          (三)证据收集程序违反与令状主义无关之其他法规的场合
          (四)程序违法与证据收集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场合
          (五)先前侦查行为违法对后续证据收集行为产生影响的场合
        五、毒树之果
        六、其他问题
          (一)对违法收集证据的同意
          (二)违法收集证据排除的申请适格
          (三)违法收集证据之实质证据外使用
          (四)私人违法收集的证据
      第五章  自白法则
        一、自白与自白法则
        二、自白的证据能力
          (一)自白法则的根据
          (二)自白法则的具体适用
        三、自白的证明力
          (一)自白的信用性评价
          (二)自白补强法则
        四、共同被告人的陈述
          (一)概述
          (二)共同被告人陈述的证据能力
          (三)共犯者陈述(自白)的证明力
      第六章  审判前整理程序
        一、审判前整理程序概述
          (一)审判前整理程序的含义
          (二)争点、证据整理与证据开示的基本构想
          (三)与预断排除、审判公开原则的关系
        二、审判前整理程序的内容
          (一)程序开始
          (二)程序参与者
          (三)程序内容
        三、审判前整理程序的流程
          (一)预定证明事实明示、证据调查请求与证据开示
          (二)类型证据开示
          (三)被告人或者辩护人的主张明示、证据请求、证据开示
          (四)被告方主张关联证据开示
          (五)预定证明事实、主张的追加、变更等
          (六)争点、证据整理结果的确认
          (七)关于证据开示的裁定
          (八)开示证据目的外使用的禁止
        四、审判前整理程序的特例
          (一)必要辩护
          (二)被告人、辩护人必要的开头陈述
          (三)审判前整理程序结果的公布
          (四)审判前整理程序终结后证据调查请求的限制
      第七章  证据调查程序
        一、证据调查程序概览
        二、开头陈述
          (一)开头陈述的意义与功能
          (二)开头陈述的范围与限度
          (三)被告方的开头陈述
        三、证据调查请求
          (一)请求权人与请求对象
          (二)请求时期与请求顺序
          (三)证据调查的请求方式
          (四)请求的取消(撤回)
        四、证据裁定
        五、证据调查范围、顺序、方法的裁定
        六、证据调查的实施
          (一)证人询问
          (二)鉴定、口译、笔译
          (三)证据文书的调查
          (四)证据物的调查
          (五)勘验
          (六)被告人质问
        七、争辩证明力的机会
        八、有关证据调查的异议
        九、证据调查完毕后证据的处置
        十、被害人等的意见陈述
        十一、法院职权调查
        十二、审判期日外的证据调查
          (一)证人询问
          (二)勘验
          (三)扣押、搜查
      第八章  证据评价与心证形成
        一、自由心证主义
          (一)自由心证主义的含义
          (二)自由心证主义的例外
          (三)合理心证主义
        二、心证程度(证明标准)
        三、举证责任
          (一)举证责任的概念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
          (三)举证责任的转换
        四、推定
      参考文献
      参考判例


      内容摘要
      证据法序说
      第一章
      一、证据的含义与种类
      (一)事实认定与证据
      在刑事审判中,法院(法官)应当对是否发生刑罚权这一法律效果进行判断。法院(法官)肯定刑罚权发生的判断应当建立在如下前提之上:起诉状中作为公诉事实予以记载的具体事实得以认定(查明),而且该事实被认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特定犯罪构成要件。与此同时,除了刑罚权这一实体法效果外,程序法效果是否发生,诸如实体审判的开始或者继续,同样需要根据一定的事实(诸如诉讼条件事实)进行判断。换言之,在刑事审判中,法官往往要在不同的场合,对相关事实进行认定,并以此为基础形成法律判断,进而决定某一法律效果是否发生以及具体内容。
      法院(法官)对某一事实形成判断,是为“心证形成”。所谓心证,是指法官的判断(内心)状态,在对某一事实的存在最终形成超过一定程度心证的场合,可以对该事实加以认定,也即该事实得到了证明。刑事诉讼中的事实认定(证明),原则上应当以证据为根据。与日常生活中人们可以单凭直觉或者感觉作出种种判断不同,刑事诉讼中的事实认定并不允许作为事实认定者的法官仅仅根据直觉或者感觉进行。在实际的事实认定过程中,形成于日常生活的经验法则发挥着重要作用。当然,这与事实认定应当以证据为根据是两个不同的命题。另一方面,并非什么样的证据都可以用作事实认定的根据。相反,对于允许用于事实认定的证据种类(资格)、依据证据形成何种程度心证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事实等问题,是存在一定限制的。而证据法(狭义),即是指对诉讼中用于事实认定的证据进行限制的具体规则的总称。运用证据进行事实认定,并不局限于一份证据对应一个事实。更为普遍的状况是,对多份证据进行证据调查,在对证据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形成心证,进而对某一事实进行认定。有时,根据由证据所证明的事实还可以进一步认定其他事实。由此可见,实际的事实认定过程往往具有多重的构造。(1)
      由于对作为过去性事实的公诉事实并无实际的体验或见闻,法院(法官)只能根据对事实有所见闻者(目击者、被害人、被告人等)的报告(陈述),或者根据犯罪遗留的种种痕迹、物品,对公诉事实进行逆向推论。因此,诸如报告(陈述)或者痕迹、物品等作为法院(法官)进行合理推论之根据的资料,是为证据。(2)证据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为证据资料,即作为事实认定或者判断之基础的信息;二为证据方法,即将上述信息呈现于法庭之上的媒介。例如,在用证人证言证明(认定)案件事实的场合,证言本身为证据资料,而证人为证据方法……

      精彩内容
      在刑事证据法领域,有关域外法治发达国家证据制度的译著、专著、论文层出不穷,但是系统性研究日本证据法的学术成果并不多见。为数不多的日本证据法乃至刑事诉讼法专著、论文面世时间相对久远,且多因法律修改而不再具有学术参考价值。学界由此得来的有关日本证据法、刑事诉讼法的知识、认识有待更新。在此背景下,作者广泛搜集日文原文资料,广纳各家观点,经过潜心研究,撰写了《立法原理判例:日本刑事证据法要义》,成为国内第一部系统性研究日本刑事证据法的专著,学术开拓精神难能可贵。作者从立法、原理、判例三个角度对日本刑事证据法进行了系统、全面、细致的论述,为国内学界展示了日本刑事证据法的三重样态,也构成本书最为显著的特色。同时,作者并不满足于对法律规定、理论观点、司法判例进行表层梳理、简单罗列,而是在此基础上对相关问题进行思考、研究,并提出自己的观点或者主张,展现了作者的外语能力和学术研究能力。本书结构严谨、资料详实、新颖,论证充分,分析透彻,则展示了作者的学术敏感力和资料驾驭能力。诚然,书中难免存在不够深入、不够成熟之处,但是从整体上讲瑕不掩瑜,此书仍不失为一部很好的学术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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