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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新版麦读 民法典总则编通释 唐勇 谢秋荣 通过1414个真实案例来释明法律条文的适用情形 注重和诉讼法的衔接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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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新版麦读 民法典总则编通释 唐勇 谢秋荣 通过1414个真实案例来释明法律条文的适用情形 注重和诉讼法的衔接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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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7510933943

  • 出版时间: 
  • 装帧:    平装
  • ISBN:  9787510933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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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分类:
      社会文化
      货号:
      10027419755024
      商品描述:
      商品参数
       
       
       
        
       定  价:
       198.00 
        
        
       出版日期:
       2024年10月 
        
        
       ISBN:
       9787516237519 
        
       

       

       
       内容介绍
       
       

       
       本书以《民法典》总则编的条文为主线和顺序,结合法条之下的实务问题对《民法典》总则编进行了逐条解读。本书聚焦于法律适用,立足于实务需求,结合《民法典》其他各编,贯通《民法典》、其他民商事实体法律和《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立法机关有关《民法总则》《民法典》的立法资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近年来的有关裁判意见,试图探求《民法典》总则编的每个条文以及每个条文中的每个术语的含义和适用,挖掘法律条文中蕴藏的“微言大义”。本书不仅涉及《民法典》总则编的基本问题、基础问题、实操问题,还紧跟实务热点问题、疑难问题和前沿问题。
       

       
       1.采用穷尽“最小单元及其组合”的写作方法,周密拆解并注释条文中涉及的各项法律问题
       本书作者按照先后顺序对《民法典》总则编204个条文的每一条、每一款、每一项以及其中的每一个重点术语进行了解释,尤其对于实务中有疑义的问题,广泛收集了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力求澄清条文的内涵。比如,对于宣告失踪,《民法典》第40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作者从这一条文中拆解出若干单元:“自然人”与诉讼法中的“公民”是否等同,是否包含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下落不明”是一种怎样的状态,如何证明?“满二年”是否要求截至提交宣告失踪申请之日和截至判决作出之日均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可以”是不是意味着可以申请也可以不申请?等单元。
        
       2.立足实务,通过 1414 个真实案例来释明法律条文的适用情形
       虽然本书的目的是要澄清《民法典》总则编条文的含义,但是并没有偏向理论上的争论,全书用了1414个案例来说明条文的具体适用情形。比如对于《民法典》第140条第2款规定的“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作者首先采用“最小单元及其组合”的写作方法,将其拆解成3个例外情形,一是“有法律规定”;二是“有当事人约定”;三是“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然后进一步用了5个案例来说明法院在现实审判中的适用情形。
       

       3.兼顾程序,注重和诉讼法的衔接
       本书虽然是对《民法典》总则编条文的注释,但并未止步于条文的含义和适用情形,而是更进一步注重和诉讼法的衔接,仍然以《民法典》第40条“申请宣告失踪的法定事由和申请人”为例,作者除了说明条文各个单元的含义,还涉及申请宣告失踪的程序问题以及证明问题,包括什么样的失踪证明可以被法院认定?与下落不明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主体申请宣告失踪时,应由谁来提出和证明“不申请宣告失踪不影响其权利行使、义务履行”进而否定其利害关系人资格?宣告失踪的程序,包括管辖法院、案由、审理程序、审理结果等问题,使本书的实用价值更为提升。
       

       

       

       
       作者介绍
       
       

       

       
       唐勇
       男,江苏射阳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德国弗莱堡大学法学院中德联合培养博士。现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兼任《中德私法研究》编辑、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物权法研究会理事、黑龙江省检察理论与司法案例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命题专家。在《中外法学》《法商研究》《法学家》《清华法学》等期刊发表论文译文近三十篇;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合著(副主编)《域外不动产登记制度比较研究》(2009年)、专著《论共有: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及其类型序列》(2019年)、编著《民法小全书》(初版2020年、二版2021年、三版2024年)。
        
       谢秋荣
       男,江西宁都人。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法学学士(政治学与行政学专业),北京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硕士。曾就职于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2006年至2009年)、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2009年至2011年)、网易公司法务部(2011年至2016年),主要从事境内外上市、并购、重组、外商投资等非诉法律实务,积累了丰富的、涉及投融资和公司治理方面的法律实务经验;自2016年起,先后就职于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北京高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聚焦于投融资和公司治理相关的民商事疑难诉讼。在中国法制出版社(现中国法治出版社)出版专著三部:《公司法实务全书》(2018年)、《合伙企业实务全书》(2019年)、《公司法实务精要》(2020年)。
       

       

       

       

       
       媒体评论
       
       

       

       本书由熟稔实务的学者和有着理论追求的律师合作而成。两位作者基于对各自所属职业的反思,着意塑造了本书的融合中道气质:既避免无谓展开与法条适用无直接关联的理论问题,又在法条解释时贯入自觉的理论关照;既细致入微解析具体法条的微观含义,更将其置于体系脉络中作宏观把握。
       ——朱庆育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书采用“最小单元及其组合”的写作方法,通过“尽可能穷尽文义”和“尽可能穷尽每个最小单元及其组合所对应的案例”的努力,对《民法典》总则编(第1条至第204条)进行了逐条注解,是一种独特的尝试。本书对《民法典》总则编的注解,总体符合法律解释规则,并有大量详实契合的案例支撑,在贯通《民法典》各编、贯通民法与商法、贯通实体法与程序法、贯通理论与实务方面,进行了富有成效的探索,名为“通释”,可符其实。
       ——钱明星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书以200余万字的篇幅,注释《民法典》前204条,虽属中大型评注,但仍秉持不着半句空的精神,内容与体例上均独具匠心,所耗费之精力、心力及耐力,亦属可圈可点。本书两位作者,恰巧我均熟识,一位我曾推荐其负笈德国,另一位则是职业律师;而后者志于学术的沉稳、匠心及毅力,更是给我留下过很深的印象,其注释《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已形成三大本专著,煌煌三百万字之巨,内容详实、有血有肉,同样是毫无废言、独创有见。本书应该是二人合作注释《民法典》走出的第一步,也是关键一步,殊值推介。
       ——张双根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本书以《民法典》总则编的条文为主线,融合了《民法典》其他各编、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相应规定,通过大量精选案例,对《民法典》总则编逐条进行了全面细致和体系化的解读,清晰地阐释了具体的法律适用规则。本书既涉及《民法典》总则编的基本问题和基础问题,也紧跟实务热点、疑难问题和前沿问题,有一定的前瞻性,对于民商事法律研究和司法实务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王东敏 原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一级高级法官、审判长
       

       本书理论详实,逻辑严密,对《民法典》总则编条文解读精准到位,还参考了众多权威的理论观点和大量的司法案例,能够使读者立体、全面、准确地理解相关法律条文及适用情形,为一线法官办理案件提供了有益参考,是本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经典力作。
       ——高海燕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目录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章  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  代理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十章  期间计算
       

       

       

       
       在线试读
       
       

       

       前言(代自序)
       “什么是你的贡献?”写一篇文章要问,著一本书更要问。摆在诸君面前,这两百万字的书作,自也是无法绕开此问。不论是两位作者硕士同窗期间(2004年至2006年),还是其中一位读博士期间(2007年至2011年),几乎均是覆盖在提出此问的苏力教授担任北大法学院院长期间(2001年至2010年)。法学院的行政管理及苏力教授专长的法理学,于当时作为学生的两位作者而言,都算不得亲近,唯独此问“绵绵”,似“无绝期”。
       

       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颁布,从成文法角度新中国民法至少在形式上“走出了学徒时代”,有了相对整全的正式法源。于实务而言,有了系统的私法规范集合;于理论而言,则有了注解私法的基本对象。这本身就是一件大事情。《民法典》颁布至今四年有余,立法机构、司法部门、不同学者纷纷撰写《民法典》各编之解读、释义、理解与适用、释评等,数量庞大又相当系统,吾等躬逢其盛。单就德国式法典评注而言,既有朱庆育教授领衔的《中国民法典评注》采用的“大评注体”(Groβkommentar),又有徐涤宇、张家勇教授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评注(精要版)》采用的“短评注体”(Kurzkommentar),还有杨代雄教授主编的《袖珍民法典评注》采用的“袖珍评注体”(Handkommentar)。以上注释书,均是对《民法典》的逐条诠解,或评或注,从量到质,皆蔚为大观也。
       

       本书注解《民法典》,就写法而言,第一个特点,是“最小单元及其组合”的写作方法。其一,相信法律一旦成文,自有其逻辑,而逻辑自能言语,基于此,将每个法条从文义上拆解成尽可能的“最小单元”及其组合;其二,尽可能穷尽文义、尽可能穷尽每个最小单元及其组合所对应的案例;其三,直面两点真实———法条真实(法律当前是这么规定的)和案例真实(法律当前是这么被适用的),审慎比对二者的最小单元,有节制地呈现二者当前的意义关联,既算不得是对某种纯粹理论的绝对服膺,也谈不上是对实务上某种过于自信的“献媚”:基于理论形成的法条是有限理性,真实世界的法官适法也只是真实。也因此,本书的目标读者,既包括理论家,也包括实践家。虽然本书既未充分呈现理论,也未充分呈现实践,但本书希望借由“最小单元及其组合”的写作方法,毋宁呈现的是每个法条的“榫卯”结构:左衔理论,右接实务。
       

       与此同时,最小单元并不意味着零碎,本书写作还有两方面的体系化努力:其一,尽可能成体系,即不仅结合《民法典》总则编自身前后的规定进行解读,还结合《民法典》其他各编,并尽量贯通《民法典》、其他民商事实体法律和《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力求使作者对《民法典》总则编的每一个条、款、项、词语的解读都有相应的依据。其二,结合立法机关有关《民法总则》《民法典》的立法资料,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近年来的有关裁判意见,力求使作者对《民法典》总则编的每一个条、款、项、词语的解读都有相应的立法资料和案例支持。
       

       本书的第二个特点,是文献引用。与以上注释书最大的不同,是本书隐去了学理文献梳理与比较法资料。全书三千多个注释,主要为两大方面的内容:一是对照《民法典》总则编的每一个条、款、项,逐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案例数据库中检索到的相关案例;二是翻阅立法机关有关《民法总则》《民法典》的立法资料以及与《民法典》总则编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的答记者问和司法机关解读等,从中提取到的与《民法典》总则编相关的内容。未直接引用学理文献与比较法资料,当然不是排斥、拒斥理论文献,相反,恰恰每一部分写作均起始于对理论的吸收,成稿时接受理论的排查;之所以全书写作尝试仅使用两大原料(法条文义与案例真实),隐去学理文献梳理与比较法资料,意在避免没有必要的重复性工作。此一点,使得本书或多或少有了些许“另类评注体”(Alternativkommentar)或“公民评注体”(Bürgerkommentar)的特征。
       

       本书的第三个特点,是作坊式写作。相较于以上注释书,本书的作者仅为两人,所以够不上集体智慧。比演唱组合而言,目前已经出版的民法典注释书均是“合唱团”,可以形成《黄河大合唱》般的气势恢宏,而本书作者至多是个二人组(“优客李林”“无印良品”的规模),“小虎队”的规模都够不上,故而称之为“小作坊式”的写作,实不为过。以“袖珍评注”的作者规模(通常为一人或几人),试图去写“大型评注”,确如蚍蜉撼大树:单是本书《民法典》总则编(第1条至第204条),自《民法总则》颁布二人形成动议、动笔至完稿,耗时几近七年矣。所幸的是,二位作者本身一偏理论、一偏实务,一偏民法、一偏商法,一人倾向于经由理论理解实务、一人倾向于经由实务理解理论,一人倾向于由民法入商法、一人倾向于由商法入民法,时有争执却尚能避让,最终保持了取材、行文及观点的一致性、一贯性。
       《
       民法总则》颁布至今,七年写作,虽多有用功刻苦甚或二位作者自称为“蛮力之作”,然学识经验所限,错漏难免,敬请方家里手批评。最后,虽则撰写有分工(“按份共有”式),但文责不分份额(“共同共有”式),二位作者分别对全部条文之通释,承担全部的文责,这也是二人合伙(《民法典》第967条之合伙合同)“共同的事业目的”的应有之义。
       唐勇 谢秋荣 谨识
       二〇二四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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