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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祥雨 著 /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 2016-03 / 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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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法律的常规化:族群与等级
清代法律在演变过程中逐步减少基于等级和族群的差异,即法律的常规化。学界尤其是美国的“新清史”,将旗人换刑特权视作清代满、汉不平等的重要证据。本书揭示历史的另一面:旗人换刑特权是清廷废除满洲刑罚体制以适应汉人法律的产物,清代法律在变化中不断削弱这种特权。晚清不同等级和不同族群的妇女犯奸后,在拟罪和执行刑罚上几乎没有区别。清代刑部严格区分刑事与民事案件,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强调法律体现的民事原则,而非涉案者的等级或族群背景。
胡祥雨,1996年至2004年先后就读于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大学和中山大学历史系。2011年从美国明尼苏达大学双城校区(UniversityofMinnesota,TwinCities)历史系毕业,获博士学位。毕业后至今在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任讲师,主要研究清代政治史与法制史。
绪论一缘起二学术史回顾与史料三清代法律常规化下的族群与等级四满洲司法特权与“新清史”第一章重建五刑体制:清代旗人换刑特权之缘起第一节引言第二节分析框架与史料一满、汉刑罚体制并存二定罪与刑罚三史料第三节推行满洲刑罚(1644~1645)第四节在直省恢复五刑体制(1645)第五节京师之刑罚(1644~1653)一民人二旗人第六节旗人换刑规定的确立一鞭板互换原则的确立二旗人犯徒、流、军罪折枷号本章小结第二章清代法律常规化视角下的旗人司法特权变迁第一节普通旗人和旗下家奴换刑特权之演变一道光以前针对特定罪行的规定二针对特定旗人剥夺换刑特权三道光五年之立法四旗人司法特权变化原因第二节清代皇族司法特权之变迁一皇族刑罚之优待与限制二皇族其他司法特权的限制第三节从“家长奸家下人有夫之妇”例看清代法律常规化一作为满洲法律的“家长奸家下人有夫之妇”例二“家长奸家下人有夫之妇”例与汉人法律传统本章小结第三章清代法律常规化与皇族犯奸案件审判第一节引言一宗室偷情被白打二史料与分析框架第二节闲散宗室或觉罗与平民或贱民犯奸第三节帝王司法与嘉庆帝对喜福父子犯奸案的道德审判一一个奸妇、两个奸夫、四条人命二审判:皇帝的独角戏三法律、道德与皇权第四节有爵宗室与平民或贱民犯奸一豫亲王强奸婢女案二庄亲王鸡奸幼童案三众王公狎妓饮酒案第五节闲散宗室或觉罗之妻与平民相奸本章小结第四章从刑部处理民事案件看清代的族群、等级与法律第一节学术史回顾与概念的确定一学术史回顾二概念的确定与案件来源第二节刑部为何处理民事案件一清代京师地区审判制度概略二旗人司法特权与刑部对细事案件的审理三京师审判制度之内在矛盾与刑部对细事案件的审理第三节刑部如何处理民事案件一民事与刑事案件的分野二审判与非审判方式的应用三《大清律》的应用四跨越等级与族群的民事原则第四节清代有关向旗人借贷的立法变迁本章小结结论主要参考文献索引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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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播时间:09月02日 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