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法律是公正善良之术”(塞尔苏斯) /
第一节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 /
第二节“哲学王”与“次善的法律统治” /
第三节“人天生是一种城邦的动物” /
第四节“顺乎自然而生活” /
第五节“法学是关于正义与非正义的科学” /
第二章“法律是神的智慧所抱有的理想”(托马斯·阿奎那) /
第一节“我要将我的律法放在他们里面,写在他们心上” /
第二节“必须信奉本地的神及英雄,每年祭祀,其礼节务必遵循祖先所行者” /
第三节上帝之城与永恒之法 /
第四节“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 /
第五节“西方法律科学是一种世俗的神学” /
第六节“在教会与国家之间建一堵隔离墙” /
第三章“法律是正当理性的命令”(格劳秀斯) /
第一节“政府的正当权利,则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 /
第二节“自然法是人类固有的一种趋向完善的能力” /
第三节“主权豁免是公民自由做出的必要让步” /
第四节自由与平等的“最大最小值” /
第五节“要保护人民的自由,就必须分权,以权力制约权力” /
第六节自然法系“改变世界文明的一般思想体系的一部分” /
第四章“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黑格尔) /
第一节“权利科学研究的是有关自然权利原则的哲学上的并且是有系统的知识” /
第二节“人唯有在所有权中才是理性的存在” /
第三节“联合体的组织成员作为一个整体关系而言,便组成一个国家” /
第四节“普遍和持久的和平是权利科学最终的意图和目的” /
第五章“法律仅仅是统治者所命令的东西” (朱利叶斯·穆尔) /
第一节“法律的目标就是增进社会总体幸福” /
第二节“法律是主权者的一种命令” /
第三节“法律科学的关键是第一性规则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 /
第四节“作为制度事实的法律” /
第五节“持枪抢劫的情形” /
第六章“法律是缓慢、逐渐、有机地发展的结果”(萨维尼) /
第一节“历史是永远可尊敬的老师” /
第二节“法律决定于民族精神” /
第三节法律发展的“个别判决、习惯和法典”模式 /
第四节“从身份到契约” /
第五节“历史观中的因果律只是人们心理的一种推断” /
第七章“法律的中心是社会或社会秩序”(埃利希) /
第一节“法律发展的重心在于社会本身” /
第二节“法律是一门地道的预测的科学” /
第三节“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 /
第四节“为权利而斗争” /
第五节《法律和现代精神》 /
第八章“自然法是允许我们评价实在法,衡量其内在正义的标准”(韦基奥) /
第一节“人权的哲学基础是自然法” /
第二节“法律的道德性” /
第三节“作为公平的正义” /
第四节“认真对待权利” /
第九章“教授们的游戏”(杰克森) /
第一节批判法学运动所谓的“毁灭” /
第二节经济分析法学的“公正”和“效率” /
第三节欧洲结构主义的“符号学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