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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五版)/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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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7300288444

  • 版次:    5
  • 装帧:    平装
  • 开本:    16开
  • 页数:    579页
  • 出版时间: 
  • 版次:  5
  • 装帧:  平装
  • 开本:  16开
  • 页数:  5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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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分类:
      法律
      货号:
      13979127
      商品描述:
      内容简介     《物权法(第五版)/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规定,阐释了物权及物权法的概念,介绍了物权法及物权法学的体系,分析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描述了物权法的发展和中国物权法的制定,依次介绍和讨论了物权的类型、物权的客体、物权的效力、物权的变动、物权的保护、占有、所有权总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及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诸用益物权,以及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诸担保物权。
        《物权法(第五版)/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的特色在于:贯彻了解释论,辅之以立法论;涵括修课学生必须掌握的知识,内容精干,难易适中;适宜渴望深造、开阔视野、反思既有规定及理论的法律人,有[辨析][论争][反思]等部分供给素材,启迪思维。
        《物权法(第五版)/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适于法学本科生、研究生学习之用,也为法学理论工作者和实务工作者有益的参考资料。     作者简介     崔建远,河北省滦南县人。清华大学文科资深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第十二届、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聘任的立法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被评为第二届杰出中青年法学家,荣获教育部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奖,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青年教师奖,宝钢教育基金会优秀教师奖,清华大学教书育人奖,清华大学教学质量优秀奖,清华大学良师益友等荣誉。
        代表性著作有:《合同责任研究》(1992年)、《准物权研究》(2003年)、《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2004年)、《论争中的渔业权》(2006年)、《合同法总论(上卷)》(2008年)、《合同法总论(中卷)》(2012年)、《物权:规范与学说》(上、下册)(2011年)、《合同解释论——规范、学说与案例的交互思考》(2020年)、《中国民法典释评·物权编》(2020年)和《中国民事典型案例评释》(2020年),以及《“四荒”拍卖与土地使用权》《无权处分辨》等论文。其中,《物权:规范与学说》(上、下册)入选“三个一百”原创图书出版工程,荣获第三届中国出版政府奖;《准物权研究》荣获司法部第二届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一等奖,首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论争中的渔业权》荣获司法部第三届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一等奖,第六届吴玉章人文社会科学奖优秀奖;《物权法》(第二版)荣获清华大学优秀教材一等奖,第三届中国大学出版社图书奖一等奖;《合同法》(第二版)荣获清华大学优秀教材特等奖;《土地上的权利群论纲》和《论归责原则与侵权责任方式的关系》先后荣获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侵权责任法应当与物权法相衔接》荣获北京市第十一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水权与民法理论及物权法典的制定》荣获第四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二等奖。主编的《合同法》(2000年)荣获司法部第一届法学教材与法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
        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民法室之邀,参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在内的多部民事立法草案的研讨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之邀,参与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草案)》的研讨、论证工作。     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物权法的概念
      第二节 物权法的体系
      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物权法的发展
      第五节 中国物权法的制定

      第二章 物权通论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
      第二节 物权的类型
      第三节 物权的客体
      第四节 物权的效力

      第三章 物权变动
      第一节 物权变动概述
      第二节 物权变动的模式
      第三节 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
      第四节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第五节 动产物权的变动

      第四章 物权保护
      第一节 物权保护概述
      第二节 权利推定
      第三节 物权确认请求权
      第四节 物权请求权

      第五章 占有
      第一节 占有概述
      第二节 占有的分类
      第三节 占有状态的推定
      第四节 占有的变更
      第五节 占有的取得
      第六节 占有的效力
      第七节 占有的消灭

      第六章 所有权总论
      第一节 所有权的概念、地位与作用
      第二节 所有权的内容
      第三节 所有权的限制
      第四节 所有权的种类

      第七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一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
      第二节 专有权
      第三节 共有权
      第四节 共同管理权

      第八章 相邻关系
      第一节 相邻关系概述
      第二节 对不动产所有权限制的根据
      第三节 相邻关系的类型

      第九章 共有
      第一节 共有概述
      第二节 按份共有
      第三节 共同共有
      第四节 准共有

      第十章 用益物权总论
      第一节 用益物权的概念
      第二节 用益物权的分类
      第三节 用益物权与相关权利
      第四节 用益物权的效力冲突及其协调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第三节 农地“三权分置”模式下的土地经营权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
      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一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概述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效力
      第四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节 宅基地使用权概述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

      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十五章 海域使用权
      第十六章 地役权
      第十七章 准物权
      第十八章 担保物权总论
      第十九章 抵押权
      第二十章 质权
      第二十一章 留置权  查看全部↓    精彩书摘     《物权法(第五版)》:
        二、基于法律行为而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一)概述
        基于法律行为而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需要买卖等法律行为有效。买卖等法律行为有效的问题属于合同法的范畴,此处不赘。鉴于不动产登记较为复杂,许多人对此较为陌生,下文对它予以较为系统的介绍,尽管有的登记类型不属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的范畴。
        (二)不动产物权登记
        1.不动产物权登记概述
        (1)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界定
        所谓登记,是将一定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现象。所谓不动产登记,周延的表述应是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的登记,可简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这是因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既有不动产本身的信息,也有不动产物权及其主体的内容,再就是有关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项。我们可将不动产物权登记界定为: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条第2款),是一种事实,也是一项法律制度。
        此处所谓事项,在《民法典》上,包括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第209条等),财团抵押权的设立(第395条第2款等),动产抵押权的设立(第395条第4项和第6项、第403条),以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为客体的物权的变动(第225条、第403条)。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8条第1款)。
        (2)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种类
        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种类,《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森林、林木所有权的登记,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海域使用权登记,地役权登记,(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5条)。所谓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如《民法典》第368条规定的居住权登记。
        (3)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性质
        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法律性质,大致有行政行为说、组合行为说、证明行为说和司法行为说。
        2.不动产物权的统一登记
        《民法典》第210条第2款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所谓不动产物权的统一登记,是指登记机构是统一的,是一个登记系统,而非分散为自然资源部系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系统。《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第6条第1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6条第2款)。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第7条第1款)。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第7条第2款)。
        此外,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7条第3款)。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自然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第1款)。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自然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第2款)。
        所谓统一登记的范围,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不动产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3.不动产登记机构
        (1)登记机构设立的法律依据
        登记部门,在现行法上叫作登记机构。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2)登记机构的职责
        《民法典》第212条规定了登记机构的职责:A.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B.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C.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1款)。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第2款)。
        (3)形式审查抑或实质审查
        真正的实质审查,时常甚至全部都得追溯到不动产总登记、不动产初始(首次)登记。以中国目前的登记队伍恐怕无力胜任实质审查,只好选择形式审查,同时尽可能地多做一些尽职调查,如《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等条文要求的那样。
        (4)登记机构不得实施的行为
        《民法典》第213条规定,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1)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2)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3)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30条、第32条规定,登记机构实施其中任何一种被禁止的行为的,都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4.不动产登记簿
        所谓不动产登记簿,是指采取物的编成主义,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制作的,对其辖区内某一特定区域的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的状况予以记载的官方记录汇集。对于这种记载,《民法典》赋予其公示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的效力(第209条、第214条等),《民法典》进一步赋予此种公示具有公信力(第216条第1款)。
        围绕不动产登记簿的法律问题,《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增强了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  查看全部↓    前言/序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均于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18年修正,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6]5号)等若干司法解释均已于2021年1月1日被废止,迫使作为解释法律的《物权法》(第四版)教科书适时修订。
        本教科书即《物权法》(第五版)解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及相关编章,特别关注了其中新增设的物权制度及规则和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则。此其一。基于尽量精简字数的考量,有些知识、学说及个人浅见不出现于《物权法》(第五版),而是请有兴趣的读者阅读拙作《中国民法典释评·物权编》(上下卷)、《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上下册)、《准物权研究》(第一版、第二版);对于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合同条款基本上只是列举,不予展开分析之,同样是请有兴趣的读者阅读拙作《中国民法典释评·物权编》(上下卷);对于抵押登记、质押登记等程序性的内容也是尽量简化;再就是干脆彻底删除了若干内容。此其二。消除了若干错误,订正了某些表达。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若干法律已于2021年1月1日被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一些司法解释亦然,但基于展现法律发展史、相互比较以及叙述脉络清晰的需要,《物权法》(第五版)难免会涉及,但无承认它们依然具有法律效力之意。
        时间仓促,加之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著作问世的不多,也就是这方面的参考文献有限,《物权法》(第五版)的不足在所难免,敬请读者指正。
        是为序。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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