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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版图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高端释法王胜明9787509316603中国法制2010-01-01普通图书/国学古籍/法律

【正版图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高端释法王胜明9787509316603中国法制2010-01-01普通图书/国学古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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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 出版社:    中国法制
  • ISBN:    9787509316603
  • 出版时间: 
  • 四部分类:    子部 > 艺术 > 书画
  • 装帧:    其他
  • 开本:    32开
  • 作者: 
  • 出版社:  中国法制
  • ISBN:  9787509316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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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部分类:  子部 > 艺术 > 书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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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本:  32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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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分类:
      国学古籍 > 法律
      货号:
      9787509316603
      商品描述:
      目录
      导言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章 一般规定
      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被侵权人的请求权】
      第四条 【侵权责任优先】
      第五条 【侵权责任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六条 【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
      第七条 【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八条 【共同侵权行为】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
      第十条 【共同危险行为】
      第十一条 【无意思联络但承担连带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
      第十二条 【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行为】
      第十三条 【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内部的责任分担】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第十六条 【人身损害赔偿】
      第十七条 【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或者合并、分立时请求权人的确定】
      第十九条 【侵害财产损失的计算】
      第二十条 【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
      第二十一条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
      第二十二条 【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三条 【为保护他人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
      第二十四条 【公平分担损失】
      第二十五条 【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过错相抵】
      第二十七条 【受害人的故意】
      第二十八条 【 第三人的原因】
      第二十九条 【不可抗力】
      第三十条 【正当防卫】
      第三十一条 【紧急避险】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二条 【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无意识或者失去控制后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劳务关系中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网络侵权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生产者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销售者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责任承担】
      第四十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对 第三人的追偿权】
      第四十五条 【生产者、销售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责任】
      第四十六条 【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第四十七条 【惩罚性赔偿】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原则规定】
      第四十九条 【租赁、借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五十条 【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五十一条 【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盗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五十三条 【驾驶人逃逸后对被侵权人的救济】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五十五条 【说明、告知义务】
      第五十六条 【紧急情况下告知义务的例外】
      第五十七条 【诊疗义务】
      第五十八条 【过错推定的情形】
      第五十九条 【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缺陷或者不合格血液输入责任】
      第六十条 【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第六十一条 【填写、妥善保管和提供病历资料的义务】
      第六十二条 【患者的隐私权】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六十五条 【环境污染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六十六条 【污染者的举证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两个以七污染者造成损害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 【因 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的责任】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六十九条 【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规定】
      第七十条 【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
      第七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
      第七十二条 【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三条 【高空、高压、地下挖掘、高速轨道运输工具损害责任】
      第七十四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五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六条 【高度危险区域损害责任】
      第七十七条 【赔偿限额】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八条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第七十九条 【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损害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损害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损害责任】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损害责任】
      第八十三条 【 第三人过错时的责任承担】
      第八十四条 【饲养动物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损害责任】
      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等设施倒塌损害责任】
      第八十七条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
      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倒塌损害责任】
      第八十九条 【妨碍通行物损害责任】
      第九十条 【林木折断损害责任】
      第九十一条 【公共场所、道路施工和窨井等地下设施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实施日期】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的说明》中关于侵权责任法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主要问题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四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汇报
      社会公众和有关单位对侵权责任法草案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
      后记

      内容摘要
      一、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基本问题
      (一)侵权责任的含义和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内容
      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属于民事基本法律,是保障公民、法人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权、隐私权、物权、知识产权等民事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规范。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包含侵权责任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还包括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什么是侵权责任?这里的侵权,指侵害民事权益,这里的责任,指民事责任。侵权责任,就是侵害民事权益后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关系公民的日常生活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涉及面广,内容丰富。大陆法系许多国家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既有民法典规定,还有单行法规定,不少还有判例补充。美国侵权责任法律制度,除判例法、单行法外,仅《侵权法重述》就有近千个条文。我国涉及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有民法通则等40多部法律。那么多的成文法和判例法,内容虽多,其实都在回答两个问题:一是侵权是否构成?二是责任如何承担?侵权是否构成主要由归责原则解决。责任如何承担主要由责任方式解决。因此,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基本规范就是归责原则和责任方式。整部侵权责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都从不同角度回答侵权是否构成和责任如何承担这两个问题,共同规则是概括地、一般地回答,特殊规则是具体地、个别地回答。
      (二)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作用
      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作用,可从多个角度阐述。基本作用有两个,一是保护被侵权人,二是减少侵权行为。
      保护被侵权人是建立和完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主要目的。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等人身权,享有所有权、使用权等物权,享有合同等债权,享有著作权、商标专用权、权等知识产权。公民享有的许多民事权利法人也享有。法律规定的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怎么办,就要通过侵权责任法律制度保护被侵权人。我国法院受理侵权案件2007年86.3万件,2008年99.2万件。侵权责任法律制度是民事权利制度的保障,是审理侵权案件、解决侵权纠纷的依据。需要指出,保护被侵权人不是抽象概念,不同时期保护被侵权人的含义既有阶段性,又有延续性。随着经济、文化发展,对人的价值认识不断深化,对人的全面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对被侵权人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保护水平不断提高,保护方式日趋多样。而且,保护被侵权人在许多情况下不是个人事情,如环境污染、产品责任、交通肇事、工伤事故等涉及人数较多的重大纠纷,也是社会问题。
      减少侵权行为也是建立和完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基本目的。发生侵权行为后,侵权责任法律制度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通过损害赔偿等方式,弥补被侵权人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原状,如使受污染的环境得以治理,受损害的健康得以康复。减少侵权行为,首先表现在侵权责任法律制度要求一切人遵纪守法,尊重公民、法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谨慎行事,避免差错,不得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次表现在要求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科学技术水平。进入工业社会,侵权行为大量发生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如产品责任、环境污染、生产安全事故,等等。侵权责任法律制度通过损害赔偿等方式,促使企业提高产品安全性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减少侵权行为还表现在促使企业和个人权衡得失,不冒险进入可能给公民、法人带来高度危险的行业。侵权责任法律制度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促使侵权人吸取教训,其他人保持警惕,达到减少侵权行为目的。因此,侵权责任法律制度规定的责任要有一定威慑力。
      保护被侵权人和减少侵权行为是侵权责任法律制度两个基本作用。通过保护被侵权人和减少侵权行为,从民事制度上进一步保护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侵权责任法和相关法律的关系
      规范侵权责任的法律有两个层次:
      靠前个层次是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基本法的角度对侵权责任作出规定。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有三类:一是普遍适用的共同规则。二是典型的侵权种类的基本规则。三是其他单行法不可能涉及的一些特殊规则。
      第二个层次是相关法律。许多单行法都从自身调整范围的角度对侵权责任作出一条或者几条规定。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交通事故赔偿原则。
      讲规范侵权责任的法律有两个层次,想表明三层意思:1.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很重要,很迫切,但一部侵权责任法解决不了所有民事侵权问题,世界上也没有一部侵权责任法囊括所有民事侵权内容。如德国,除民法典外,规范侵权责任的重要法律有赔偿义务法、道路交通法、航空交通法、原子能法、污染防控法、药品法、产品责任法、基因技术法、水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强制保险法等法律。2.有关侵权责任的法律是在宪法统率下相辅相成,共同规范侵权责任。3.侵权责任法和相关法律的关系,按照立法法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原则上优先适用相关法律。如果侵权责任法生效后,相关法律规定的内容已经在侵权责任法中接近体现,没有必要保留的,可在修改相关法律时删除。
      二、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和我国的现状
      (一)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
      侵权责任法律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大约公元前1250年的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以及大约公元前450年古罗马《十二铜表法》中就有侵权责任规定。但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并不暮气沉沉,它适应社会实践发展的需要不断演变,就象一棵苍劲的古树不断抽出新枝。
      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基本内容是归责原则。从归责原则看,历经几千年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大体经过三个时期。靠前,结果责任时期。结果责任不考虑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是否有过错,谁造成损害谁承担责任。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结果责任在归责原则中占据统治地位。当然,在结果责任的早期,已有过错责任原则的萌芽;在结果责任的晚期,愈接近19世纪,过错责任的地位日益提高。结果责任时期在责任方式上呈现同态复仇特点。如《汉穆拉比法典》靠前96条:“倘若自由民毁损其他自由民之眼,则应毁其眼。”如《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第二条:“毁伤他人肢体而不能和解,他人亦得同态复仇毁伤其肢体。”第二,过错责任原则时期。过错责任指的是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把过错责任作为一般原则写入法典的代表作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靠前382条:“任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因其过错致使行为发生的人,应当对他人承担赔偿责任。”不问行为人有无过错就要行为人承担责任是不公平的,动辄得咎会行为自由。过错责任,契约自由,以及私权神圣是资本主义国家民法的三大支柱,共同为资产阶级的崛起提供法律武器。第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并存时期。进入工业社会,技术日新月异,经济飞速发展,伴随而来的是事故大量发生,极大地危害生命和财产安全。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如果还要被侵权人去证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过错”,结果是大量被侵权人得不到赔偿。经过反复抗争,在交通肇事、矿山事故等纠纷中率先突破过错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指的是不考虑行为人在导致损害时的过错,除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外,行为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1838年,《普鲁士帝国铁路法》第25条针对火车事故规定了无过错责任,但这一规定很长时间未真正实施。美国和欧洲在侵权纠纷中开始实行无过错责任发生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无过错责任一直以判例和单行法的形式出现,到了20世纪末,考虑到个案和单行法的规定有疏漏之处,出现一般规定的动向。
      近半个世纪以来,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主要表现在:靠前,保护范围不断扩大。伴随资本主义社会出现的民法典,早期以维护财产权利为核心,辅之少量的人身权利。德国1896年制定的民法典没有规定保护公民的名誉权,20世纪50年代才开始明确保护名誉权。随着工业社会发展和进入信息时代,大量优选技术的发明和普及,在满足人的物质和文化需求同时,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严重侵害,从而不断拓展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照相机、望远镜、录音机和录像机以及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使过去难以想象的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等行为屡屡发生,产品责任、环境污染、生产事故而不止,这一切都推动各国加强对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保护。第二,责任方式不断增多。早期民法典以保护财产权利为核心,因此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是损害赔偿。现在的民法典,重视保护公民、法人的人身权利,责任方式除损害赔偿外,还有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等,并逐渐扩大消除危险的适用范围。第三,举证责任逐渐减弱。与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并存时期相适应,为了公平解决侵权纠纷,减少侵权行为,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逐渐减弱。主要表现在:一是对过错的认定逐渐客观化,不从单个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认定其过错,而以多数人的注意义务标准认定有无过错。二是在特定条件下法律规定不由被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而由行为人承担举证责任,学理上称为“举证责任倒置”。三是在实行无过错责任时,当事人双方不必证明行为人过错,只需争议法定免责事由是否存在,如不存在法定免责事由,行为人就要承担民事责任。第四,责任主体和赔偿主体逐渐分离。出现这种变化的原因是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发展,以及专项赔偿基金的设立。如道路交通事故,实行强制保险前,责任人和赔偿人是同一人,实行强制保险后,在保险数额内责任人和赔偿人分离,赔偿人是保险公司,肇事者并不直接掏钱。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特别是20世纪50年代以来,不少国家的社会保险、强制保险、专项赔偿基金制度和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共同在解决侵权纠纷中发挥作用。
      (二)我国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十分重视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专设“民事责任”一章,对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责任方式、典型的侵权类型作出规定,奠定了我国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基础。除民法通则外,我国已有40多部单行法对相关侵权问题作出规定,主要是:1.侵害物权责任。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作了规定。2.侵害知识产权责任。商标法、法、著作权法作了规定。3.侵害婚姻自主权和继承权等责任。婚姻法、继承法作了规定。4.商事侵权责任。公司法、海商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作了规定。5.交通事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作了规定。6.产品责任。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了规定。7.环境污染责任。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作了规定。8.生产事故责任。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电力法、煤炭法作了规定。9.食品安全和传染病传播责任。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献血法作了规定。10.其他侵权责任。人民防空法、公路法等法律作了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明确侵权责任,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我国侵权责任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侵权类型不断出现,已有的侵权类型纠纷大量发生,而现行法律有些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不少规定分散在单行法律中,缺乏对侵权责任的共性规定。为了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一部较为完备的侵权责任法是必要的。
      三、完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思考和建议
      完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重要途径是制定侵权责任法,作为解决侵权纠纷的基本法律,同时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以下汇报对侵权责任主要问题的思考和建议。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完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为什么首先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原因在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大,纠纷多。据世界卫生组织报告,全世界每年因道路交通死亡人数大约125万,每天平均3000多人,全世界每年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大约5000亿美元。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占我国法院受理的侵权案件三分之一,有的地方法院占一半以上。
      讲交通事故责任为什么着重讲机动车,而不是铁路、民航一起讲,主要是这几种交通工具特点不同,赔偿原则和免责事由也不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制度如何设计,指导思想是什么:靠前,减少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错综复杂,好的赔偿制度应当明确责任,促使各方面都遵守交通法规,减少事故发生。第二,减少纠纷。事故发生后,责任明确,能及时、合理解决纠纷,就能减少纠纷。第三,有利道路畅通。
      现代意义上的汽车是1886年德国奔驰生产的,已有123年历史。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制度,根据部分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香港地区的情况看,大体经过三个阶段。靠前阶段,按照一般过错责任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时间从汽车诞生大约到20世纪30年代。第二阶段,按照无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处理交通事故纠纷。过错推定,有的解释为介于无过错责任和一般过错责任的中间责任。为什么从靠前阶段发展到第二阶段,学理上有危险源说、控制说和利益说等多种理论,我认为优选理由是按照一般过错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要让被侵权人去证明机动车一方发生车祸的“过错”,结果是大量被侵权人因难以证明而得不到赔偿,酿成社会问题。根据英国议会皮尔森委员会和美国交通部的报告,交通事故适用一般过错责任,40%至50%的被侵权人得不到赔偿。1925年,法国一个女孩过马路被卡车撞死,一审、二审法院根据一般过错责任,女孩的父母要证明司机开车有疏忽或者卡车有安全隐患,结果都败诉。1930年,法国优选法院改变适用一般过错责任,转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判决女孩父母胜诉。第三阶段,主要通过强制保险制度解决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问题。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虽然加重机动车一方责任,但对被侵权人的保护还不够。一是解决纠纷耗时长,有时需要4至5年诉讼才能出结果,这对被侵权人及时救助很好不利。二是事故比较严重,被侵权人伤亡大,机动车一方赔不起。英国、德国从20世纪30年代,多一些的国家从50、60年代开始建立强制保险制度解决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问题。以上阐述的三个阶段,只能大体划分,有的国家只有靠前第三阶段,跨过第二阶段;有的国家第二第三阶段连接,划分不明确。
      需要汇报的是,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归责原则,虽然有的国家规定为过错推定,如日本、韩国,有的国家规定为无过错责任,如德国、法国,实际执行情况大同小异。这些国家基本通过强制保险制度解决赔偿问题,而且,无论适用无过错责任还是过错推定,由于被侵权人原因致使损害发生的,一般都可以减免机动车一方责任。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制定,2007年对规定赔偿原则的第七十六条作了修改。无论修改前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赔偿原则主要是过错推定,即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侵权人只需证明损害由机动车碰撞造成,机动车碰撞被侵权人有无“过错”应由机动车一方证明。这一赔偿原则,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特点,与靠前通行做法基本一致。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施行,实施情况良好。据公安部统计,我国交通事故数量从2005年45万起大幅下降到2008年26万起;交通事故死亡人数2004年11万,2006年8.9万,2008年7.3万。
      进一步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需要根据发生事故的特殊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如机动车被租赁、借用时发生事故,机动车所有人是否承担责任;当事人之间已经买卖但尚未过户的机动车发生事故时怎么办;机动车被盗、被抢后发生事故如何承担责任,等等。同时,要完善我国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逐步扩大赔偿范围,提高赔偿标准。
      (二)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关系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我国十分重视。1993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产品质量法,规定了合同责任和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指企业因产品缺陷承担的无过错责任。这里的缺陷,不是一般指产品有瑕疵,而是指产品质量不好达到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程度。如热水瓶不保温是合同责任,热水瓶自身爆炸是产品责任。产品缺陷的归责原则,不少国家经历了从合同责任到一般侵权责任,再到产品责任的过程。
      进一步完善产品责任制度,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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