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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陷阱?:司法判决下的股权回购与业绩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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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 出版社:    北京大学
  • ISBN:    9787301353486
  • 出版时间: 
  • 装帧:    其他
  • 开本: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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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版社:  北京大学
  • ISBN:  9787301353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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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204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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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一、 签署投资协议阶段
        1.1  对赌目标未达成,对赌义务人是否构成违约?
        1.2  当事人约定的条款性质是估值调整还是借贷?
        1.3  目标公司可否为对赌义务人?
        1.4  目标公司可以被请求回购股权吗?
        1.5  目标公司可以被请求支付业绩补偿款吗?
        1.6  目标公司就对赌承担保证责任,需要以履行减资或利润分配程序为前提吗?
        1.7  目标公司就对赌提供担保必须召开股东会吗?
        1.8  目标公司就对赌签订的担保条款被认定为无效,需要承担责任吗?
        1.9  目标公司对回购与补偿承担连带责任,构成连带责任保证或债务加入吗?
        1.10  原股东为目标公司回购股权承担连带责任的,目标公司未减资有影响吗?
        1.11  原股东为目标公司回购股权提供担保的,目标公司未减资有影响吗?
        1.12  原股东可否代其配偶同意承担对赌债务?
        1.13  原股东的配偶在何种情况下会被认定为共同经营目标公司?
        1.14  原股东就对赌协议提供担保的,担保之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1.15  如何判定原股东的对赌债务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1.16  多位对赌义务人之间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
        1.17  对赌协议约定的“上市”包括“新三板”吗?
        1.18  可以约定逾期提供《审计报告》则触发对赌义务吗?
        1.19  约定以“股权为限”的,对赌义务人承担回购的责任范围仅限于其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吗?
      二、 履行投资协议阶段
        2.1  投资方未足额增资,原股东可否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履行对赌义务?
        2.2  投资方干涉经营,可以免除对赌义务人的责任吗?
        2.3  已不再是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还承担对赌义务吗?
        2.4  原股东转让股权后,是否不再承担对赌义务?
        2.5  继受投资方可以向对赌义务人主张权利吗?
        2.6  原股东的关联公司经营范围与目标公司相同,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2.7  原股东在目标公司竞争者处任职,违反竞业禁止条款吗?
        2.8  投资方解除《增资合同》的,可否从目标公司取回投资款?
      三、 后续融资阶段
        3.1  多轮融资签订多份合同的,案件由谁管辖?
        3.2  其他投资方主张回购的案件,怀疑己方利益受损的投资方可否参加诉讼?
        3.3  前轮投资方与对赌义务人私下签订合同,可规避后轮投资方的优先回购权吗?
        3.4  原股东与部分投资方达成的协议对其他投资方不利,是否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3.5  签订后轮投资协议的,前轮投资方还可依据原对赌协议主张权利吗?
      四、 申报上市或挂牌阶段
        4.1  对赌条款被清理后,投资方还能向对赌义务人主张权利吗?
          4.2上市失败则恢复对赌协议效力的约定有效吗? / 1904.3  “抽屉协议”有效吗?
        4.4  约定修改投资协议需另行达成书面合同的,可否因投资方签署其他书面文件而推定其已放弃对赌权利?
        4.5  后签署的合同是否变更原对赌协议?
      五、 触发补偿或回购条款阶段
        5.1  约定净利润以《审计报告》为准的,可以以《审核报告》判断业绩情况吗?
        5.2  不具备约定的“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可以作为确认目标公司净利润的依据吗?
        5.3  单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可否作为业绩情况的判断依据?
        5.4  对赌义务人已承认业绩未达标的,投资方还需按约提供《审计报告》吗?
        5.5  投资方无法获取目标公司《审计报告》的,如何证明业绩目标未达成?
        5.6  股权回购条款能否在上市承诺期届满前触发?
        5.7  股权回购条款提前触发的,对赌义务人应何时履行义务?
      六、 行使权利沟通阶段
        6.1  投资方享有的股权回购权及补偿权是形成权吗?


      内容摘要
       股权投资中,作为“对赌协议”核心内容的“股权回购”及“业绩补偿”,是保护投资方权利最
      重要的两个条款。但签署该等特殊权利保护条款,并不确保投资方在案件中稳操胜券,创始人方也并非唯有束手就擒。
      从司法判决的角度,本书系统性总结了对赌协议在签署投资协议阶段、履行投资协议阶段、后续融资阶段、申报上市或挂牌阶段、触发补偿或回购条款阶段、行使权利沟通阶段、回购协议签署阶段、诉讼或仲裁阶段发生的常见问题。本书亦涵盖三资企业、国资背景企业、合伙企业及目标公司债权人等特殊主体所涉及的相关问题。
      本书分别从投资方与创始人方的角度,提出起草股权回购与业绩补偿条款的不同建议,可供双方磋商时参考。本书尤其有助于企业家等创始人方理解签订对赌协议的法律后果,在回购或补偿谈判中争取较佳方案,以及在诉讼或仲裁中提出有效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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