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一罚四】论环境公益损害救济--从公地悲剧到公地救济/环境司法文库傅剑清|总主编:王树义//王旭光9787516199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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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傅剑清|总主编:王树义//王旭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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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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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16199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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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20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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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帧: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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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本: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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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傅剑清|总主编:王树义//王旭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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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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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7516199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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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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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书时间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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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傅剑清,1972年10月出生,法学博士,2003年于武汉大学获硕士学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2010年于武汉大学获博士学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现任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国内最早结合司法实践研究环境法的学者之一,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公益诉讼及环境侵权救济。发表论文40余篇,其中有《环境公益诉讼若干问题研究》《论环境侵害救济的立法困境及其突破》《环境保护呼唤公众参与》《论代际公平理论对环境法发展的影响》等多篇高质量论文,参与环境保护部和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多个重大立法项目研究。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法域之维的环境与环境公益损害
第一节 人与自然的哲学思辨
一 重提人与自然的关系
二 “人定胜天”还是“无为而治”: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
三 “天人合一”:人类生态中心主义哲学的环境观
第二节 法域之维的环境及其基本特征
一 环境法中的环境及其类型
二 环境法中的环境之基本特征
第三节 环境公益损害的概念与特征
一 环境公益
二 环境公益损害与环境公害
三 环境公益损害与环境侵权
四 环境公益损害的特征
第二章 公地悲剧理论及其对环境公益损害救济的启示
第一节 “公地悲剧”——环境公益损害救济的逻辑起点
一 “公地悲剧”现象的发现
二 对“公地悲剧”的早期理论分析
第二节 “公地悲剧”的经济学解决方法
一 科斯定理与市场失灵
二 公有化模式及政府失灵
三 集体自治模式的探索
第三节 “公地悲剧”理论对环境公益损害救济的启示
一 理论模型化的陷阱
二 制度评估的新方法
三 “产权界定”困境的突破
第三章 环境公益损害救济的法理
第一节 第三法域的划分
一 对公私法划分的挑战
二 环境立法的尴尬与解脱
第二节 公共信托原则
一 公共信托原则概述
二 公共信托原则与私法
三 公共信托原则与公法
四 公共信托原则与社会契约
五 从“公地悲剧”看公共信托原则
第三节 环境权
一 环境权形成的历史背景
二 环境权的法理
三 从“公地悲剧”看环境权理论
第四节 新生态主义:从生态“平衡论”到“非均衡论”
一 新生态主义理论
二 新生态主义与环境法的变革
三 新生态主义理论下环境法的变革路径
第四章 国外环境公益损害救济制度及其实践
第一节 归责原则及其实践
一 过失责任原则
二 过失责任原则向无过失责任原则的过渡
三 无过错责任原则
四 外国归责原则的实务
第二节 举证责任制度及其实践
一 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
二 因果关系推定
三 公民信息请求权
第三节 其他特殊制度
一 最新判定环境损害的标准
二 设备及设备持有人的概念
三 损害赔偿范围及上限制度
四 政府环境保护责任
五 环境损害责任的免除事由
六 环境公害防止协议制度
第五章 环境公益诉讼及其功能
第一节 环境公益诉讼的分类和特点
一 公益诉讼的渊源
二 环境公益诉讼及其分类
三 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特点
第二节 环境公益诉讼的功能、目的与价值分析
一 传统诉讼机能理论与现代诉讼机能理论的碰撞
二 环境公益诉讼推动环境政策形成的机能及其运用
三 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与价值分析
第三节 国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发展概览
一 美国公民诉讼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二 日本公害审判环境保护诉讼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三 对美国和日本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效用评价
第六章 我国环境公益损害救济的困境
第一节 宪法选择规则层面的缺陷
一 公众参与原则的缺位
二 国家环境保护责任不明
三 环境司法不力
第二节 集体选择规则层面的缺陷
第三节 日常操作规则层面的缺陷
一 损害形式多样、因果关系难以查明
二 损害影响范围广泛、持续时间长
三 损害者与受害者地位不平等
四 举证困难
五 实证分析:以《侵权责任法》为例
第七章 建立我国环境公益损害救济制度之构想
第一节 “公地的救济”之法律构思
第二节 横向环境公益损害救济制度体系的架构
一 提供多元化的环境公益损害救济方式
二 建立高效的司法监督和公众监督制度
第三节 纵向环境公益损害救济制度内容的充实
一 宪法选择规则层面
二 集体选择规则层面
三 日常操作规则层面
四 刑事责任层面
结语:对我国环境公益损害救济法律制度的寄语
关键词索引
参考文献
后记
内容摘要
环境公益损害具有时空影响广、主体不特定和因果关系复杂的特点,需要专门法律制度进行救济。当前中国环境公益损害救济制度有以下缺陷:(1)在宪法选择规则层面,环境权内容及公众参与范围不清、
国家环保责任不明、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不力;(2)在集体选择规则层面,救济渠道不畅、部门管理冲突
、知情权保障不够;(3)在日常操作规则层面,损害后果评估难、因果关系查明难和各部门协调难。傅剑清著的这本《论环境公益损害救济--从公地悲剧到公地救济》将法学之公共信托、环境权、代际公平理论与社会经济学的制度成本分析、集体行为分析研究成果结合,探索建立新型环境公益救济法律体系。建议宏观上从增加制度供给、提高可信承诺和完善有效监督三个方面进行顶层设计;微观上将环境权、公众参
与、环境合作、环境协议、环境强制保险和设立环境法院等制度措施进行有机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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