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加入购物车

去购物车结算 X
朗朗图书书店
  • 【全新正版,假一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案例注释版(第5版新修订版)/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系列编者:中国法制出版社|责编:谢雯9787521620153
  • 【全新正版,假一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案例注释版(第5版新修订版)/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系列编者:中国法制出版社|责编:谢雯9787521620153
  • 【全新正版,假一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案例注释版(第5版新修订版)/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系列编者:中国法制出版社|责编:谢雯9787521620153
  • 【全新正版,假一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案例注释版(第5版新修订版)/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系列编者:中国法制出版社|责编:谢雯9787521620153

【全新正版,假一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案例注释版(第5版新修订版)/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系列编者:中国法制出版社|责编:谢雯9787521620153

举报

可开发票。

  • 作者: 
  • 出版社:    中国法制
  • ISBN:    9787521620153
  • 出版时间: 
  • 装帧:    平装
  • 开本:    其他
  • 作者: 
  • 出版社:  中国法制
  • ISBN:  9787521620153
  • 出版时间: 
  • 装帧:  平装
  • 开本:  其他

售价 14.20 6.5折

定价 ¥22.00 

品相 全新

优惠 满包邮

优惠 满减券
    运费
    本店暂时无法向该地区发货

    延迟发货说明

    时间:
    说明:

    上书时间2024-05-06

    数量
    库存2
    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
    微信扫描打开成功后,点击右上角”...“进行转发

    卖家超过10天未登录

    • 商品详情
    • 店铺评价
    手机购买
    微信扫码访问
    • 商品分类:
      法律
      货号:
      31263085
      商品描述:
      前言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是审判经验的结晶,是法律适用在社会生活中真实、具体而生动的表现,是连接抽象法律与现实纠纷的桥梁。因此,了解和适用法律较好的办法,就是阅读、参考已发生并裁判生效的真实案例。从广大读者学法用法以及法官、律师等司法实务人员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我们组织编写了这套“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丛书。该丛书侧重“以案释法”,期冀通过案例注释法条的方法,将法律条文与真实判例相结合,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条文,并领会法律制度的内在精神。 丛书的特点是: ,专业性。 丛书所编选案例的原始资料来源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从阐释法律规定的需要出发,加工整理而成。案例来源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指导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总结编撰并发布的供本辖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案参阅、参考的典型案例。对于没有相关真实案例的重点法条,则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立法部门对条文的专业解读中提炼条文注释。 第二,示范性。 裁判案例是法院依法对特定主体之间在特定时间、地点发生的法律纠纷作出的裁判,其本身具有真实性、指导性和示范性的特点。丛书选择的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对于读者有很强的参考借鉴价值。 第三,实用性。 每本书都由专业人士撰写主体法的适用提示,以帮助读者对该法有整体的了解。丛书设置“相关案例索引”栏目,列举更多的相关案例,归纳出案件要点,以期通过相关的案例,进一步发现、领会和把握法律规则、原则,从而作为解决实际问题的参考,做到举一反三。此外,我们还在主体法律文件之后收录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应的法律流程图表、文书等内容,方便读者查找和使用。 希望本丛书能够成为广大读者学习、理解和运用法律的得力帮手!
      【免费在线读】

      商品简介

      本书用案例解读法条,突出以案释法的特点。,本书所编选的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具有示范性、指导性的特点,其原始资料尽量来源于真实且已生效的判决,便于读者参考借鉴。对于没有相应真实案例的重点法条予以注释。第二,本书设置了“相关案例索引”栏目,列举更多相关案例,并归纳出案件要点。第三,本书设置了“相关规定”栏目,将与具体条文相关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予以收录,方便读者查找和使用。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创建于1989年6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文本的中央级出版机构,是历史悠久的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
      中国法制出版社成立三十多年来,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出版方针,秉承“夯实基础、励磨精品、创博双效、服务法治”的经营理念,坚持为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服务,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服务,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服务,为实现国家“五位一体”建设服务,为积累和传播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服务。

      目录
      适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  【调整范围】
          第三条  【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平等原则】
          第五条  【自愿原则】
          第六条  【公平原则】
          第七条  【诚信原则】
          案例1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案例2  两性关系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与社会公德
          第九条  【绿色原则】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
          第十一条  【特别法优先】
          第十二条  【民法的效力范围】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
          案例3  未出生的人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第十四条  【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十五条  【出生和死亡时间的认定】
          第十六条  【胎儿利益保护】
          第十七条  【成年时间】
          第十八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第二十二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案例4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同意或者追认
          第二十三条  【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及恢复】
          案例5  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同时可以指定监护人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的住所】
          第二节  监护
          第二十六条  【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
          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八条  【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
          案例6  配偶在担任监护人时具有相对于其他亲属的优先性
      ……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章  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  代理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内容摘要
      本书用案例解读法条,突出以案释法的特点。第一,本书所编选的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具有示范性、指导性的特点,其原始资料尽量来源于真实且已生效的判决,便于读者参考借鉴。对于没有相应真实案例的重点法条予以注释。第二,本书设置了“相关案例索引”栏目,列举更多相关案例,并归纳出案件要点。第三,本书设置了“相关规定”栏目,将与具体条文相关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予以收录,方便读者查找和使用。

      主编推荐

      以案释法 解读条文 明晰实用兼具专业性、示范性、实用性
      【内容简介】

      精彩内容
      第三十条【协议确定监护人】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条文注释监护是法定职责,具有强行性特点,核心在于保护被监护人,原本不宜委托。我国从对被监护人的教育和照顾的必要性出发,有条件地承认监护委托;通过协商确定具有监护人资格的人谁作为被监护人的监护人,实际上就是一种监护委托。本条确认这种具有监护资格的人通过协商委托其中一人作为监护人的协议,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协议设立监护人应当有协议文书,将协议签订的具体内容表述清楚、明确,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应当在监护协议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
      案例监护人可以由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且应尊重被监护人的个人意愿孙某系孙甲之兄弟,常某与孙甲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6年11月23日生育一女常甲,2008年1月8日双方经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调解协议离婚,确定婚生女常甲随孙甲共同生活。2012年6月11日,孙甲与李某登记结婚,2013年10月5日,孙甲去世。2013年10月6日,常某、孙某、李某三人签订一份关于常甲监护问题的协议,约定:“甲方(常某)、乙方(李某)一致同意由丙方(孙某)作为常甲的监护人,由丙方抚养常甲,并保护常甲的身体健康,照顾其生活,管理和保护其财产,代理其进行民事活动,对其进行管理和教育。”后常某反悔,2013年10月,常某持上述诉讼请求及理由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向常甲进行询问,常甲表示其希望跟随孙某一家共同生活。
      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权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的一项法定权利,监护人承担着对未成年人照顾、看护、教育和抚养等主要义务。关于监护权,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常某与被监护人常甲的舅舅孙某、继父李某签订了关于常甲监护问题的协议。首先,协议各方均为对被监护人有监护资格的监护人,具有签订该协议的主体资格。其次,该协议为协议各方意愿的真实体现,体现了各方对常甲监护权安排的真实意愿,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最后,法院查明常甲希望跟随孙某一家共同生活,该协议也符合被监护人的意愿。因此,该协议真实有效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若无法定的特殊情形,协议各方应遵守协议。故常某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确定常某对常甲具有监护权,并要求常甲随常某共同生活并由常某保护和管理常甲之财产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配送说明

      ...

      相似商品

      为你推荐

    孔网啦啦啦啦啦纺织女工火锅店第三课

    开播时间:09月02日 10:30

    即将开播,去预约
    直播中,去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