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加入购物车

去购物车结算 X
高升文化传播
  • 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总第88集)
图文详情

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总第88集)

举报
  • 装帧:    平装
  • 开本:    16开
  • 纸张:    胶版纸
  • 出版时间: 
  • 装帧:  平装
  • 开本:  16开
  • 纸张:  胶版纸

售价 25.00 3.7折

定价 ¥68.00 

品相 全新

优惠 满包邮

优惠 满减券
    运费
    本店暂时无法向该地区发货

    延迟发货说明

    时间:
    说明:

    上书时间2023-05-29

    数量
    库存18
    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
    微信扫描打开成功后,点击右上角”...“进行转发

    卖家超过10天未登录

    店铺等级
    资质认证
    90天平均
    成功完成
    71.72% (152笔)
    好评率
    99.84%
    发货时间
    19.14小时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
    电话
    • 商品详情
    • 店铺评价
    立即购买 加入购物车 收藏
    手机购买
    微信扫码访问
    • 商品分类:
      法律
      商品描述:
      目录

      【权威观点】 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中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问题于厚森 梁凤云 李小梅 【行政协议专题】 行政协议案件的司法审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课题组 行政协议司法审查中的诉讼类型——以78份政府特许经营协议行政判决为样本陈默 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中的问题整合统一行政协议类案件的审查路径和审查标准——以陕西法院近六年审结的563件行政协议案件为样本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课题组 后果裁判下行政协议合法性瑕疵补救的思考——基于422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熊娇娇 【理论与实践】 行政诉讼中“滥用职权”审查标准的适用偏差与矫正——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及八省份共32份行政裁判文书为样本朱远军 “认定书”类行政行为的司法救济需求与可诉性理论架构——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例朝之悦 城市更新进程中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以拆代征”偏离现象透视与帕累托最优校正——以广州地区381件一审败诉案件为样本侯建文 张天晟 【案例分析】 单方变更行政协议行为的性质分析及责任认定郑红葛 蔡维琴 产权调换房屋未取得建设规划审批对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影响马越 行政允诺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赵锋 “合同僵局”违约方解除合同请求权在“行政协议僵局”中的适用——某华公司、某富公司诉梧州市政府继续行政协议案罗伊里 刘韦唯 行政协议争议条款的解释方法——周某莹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单方终止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案韩继先 司法审查有限性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平衡——张某诉天津市河北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两案甘小雨 袁敏 涉国家秘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审查规则——过保密期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审理思路李炎铎 毕安迪 高校退学决定的合法性审查——陈某不服上海外国语大学退学决定案陈颖 王灿 行政行为的送达瑕疵对行政诉讼裁判的影响——张某某诉山东省某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补偿申请再审案章文英 周琳 【调查研究】 涉集体土地征收行政执法问题的调研报告——以漳州市五年来529件生效案件为分析样本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课题组 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以2018—2020年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为分析样本崔吟楠 关于涉民企行政案件司法审查若干问题的研究——以江苏行政审判实践为样本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课题组 【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书摘与插画】
      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中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问题 于厚森 梁凤云 李小梅 为推动完善我国诉讼制度,明确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加强审级制约监督体系建设,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2021年5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的改革方案》,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本院和北京等十二个省(直辖市)的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第1846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与行政审判工作关系密切,对行政审判工作很多方面进行了调整。为优化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充分发挥审级制度诉讼分流、有效监督、资源配置的功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5号,以下简称《被告资格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6号,以下简称《行政申请再审规定》),并于4月1日开始施行,对有关改革进行了积极探索。本文结合这两个司法解释的实施情况,通过相关问题的研究,对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中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重要问题进行一些分析阐明。 一、关于行政审判工作中推进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的重要意义 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是党中央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对于更好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是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重要指示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第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实现绝大多数争议在两审之内实质性解决,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通过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优化诉讼程序、畅通救济途径,将审理难度低、受地方因素影响小、适宜当地解决的案件放在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将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存在严重外部干预或“诉讼主客场”现象的案件由较高层级人民法院审理,进一步实现人民法院审级设置与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精准匹配。第二,通过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完善不同层级人民法院资源配置。目前的行政审判格局,尚未实现梯次过滤、层级相适的分布,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模式呈现高度“同质化”,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较高层级法院对下监督指导职能的发挥。本次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通过调整级别管辖标准、完善案件提级管辖机制和再审申请制度,推动各类纠纷分层解决,实现四级法院各尽其能。第三,将统一法律适用机制融入审级监督指导全过程,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权威。最高人民法院也是四级法院审级职能改革试点单位之一,本次改革通过优化调整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范围,可以充分发挥其在法制统一、监督指导、政策制定和社会治理方面的优势。借助将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直接转化为指导性案例等机制,有利于建立稳定、可预期、尺度统一的法律适用,从而更好地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二、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中行政审判工作需要注意的问题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为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本次改革明确了四级法院不同的职能定位,即基层人民法院重在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中级人民法院重在二审有效终审、精准定分止争;高级人民法院重在再审依法纠错、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全国审判工作、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本院和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河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十二个省、直辖市开展为期两年的试点,试点期间调整《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九十条的适用。下一步,在审判工作中,通过调整四级法院的案件结构、运行机制等,全面优化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指导关系。(一)关于行政案件级别管辖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在实践中,部分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基本不存在地方干预,审理难度也不大,从方便当事人诉讼、有利于实质性化解纠纷的角度来说,更适宜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实施办法》第二条明确下列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案件;土地、山林等
      .........

      配送说明

      ...

      相似商品

      为你推荐

    孔网啦啦啦啦啦纺织女工火锅店第三课

    开播时间:09月02日 10:30

    即将开播,去预约
    直播中,去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