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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辩护的艺术(精) 北京大学出版社 9787309997 陈瑞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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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艺术(精) 北京大学出版社 9787309997 陈瑞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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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部分类:    子部 > 艺术 > 书画
  • 装帧:    精装
  • 开本:    16开
  • 出版时间: 
  • 四部分类:  子部 > 艺术 > 书画
  • 装帧:  精装
  • 开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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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分类:
      国学古籍 > 法律
      货号:
      30155971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陈瑞华,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曾获得中国法学会第四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主要研究领域是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司法制度、程序法理论、法学方法,在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具有较为广泛的学术影响。    代表作品:《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程序正义理论》《看得见的正义》等。

      目录
      《刑事辩护的艺术》目录

      上篇  刑事辩护的经验
      申请的艺术
      阅卷的艺术
      调查取证的艺术
      如何挑战公诉方的鉴定意见
      法庭质证的艺术(之一)
      法庭质证的艺术(之二)
      说服二审法官的艺术
      从形式化辩护走向实质化辩护
      积极辩护的特殊逻辑
      反守为攻的辩护

      中篇  刑事辩护的智慧
      刑事辩护的前置化
      刑事案件的黄金救援期
      刑事辩护的庭后延伸
      专业化过程理论
      阶梯理论
      相似案例的援引
      战略威慑理论
      为权利而斗争
      政治问题法律化
      适当利用社会和政治力量


      下篇  刑事辩护的趋势

      刑事辩护业务的模块化与单元化
      量刑辩护的精准化
      协商与妥协的艺术
      不发表不利于委托人的意见
      被告人是最好的律师助理
      刑事辩护的第六空间
      有效辩护的理念
      从治疗式服务走向体检式服务

      内容摘要
      陈瑞华教授近年来专注于刑事辩护的研究,本书即是其对十多年刑事辩护研究的全方位整理和深度概括。
      本书中,作者不仅总结了律师界关于刑事辩护的策略和技巧(律师如何提出申请、 如何阅卷、 如何调查取证、如何挑战公诉方的鉴定意见、如何对公诉方证据进行质证、如何掌握说服二审法官的独特艺术等),而且将刑事辩护的经验概括成很多朗朗上口的“理论”(比如刑事辩护的黄金救援期、专业化过程理论、阶梯理论、战略威慑理论、癌症理论等),同时对刑事辩护未来的趋势进行了展望。本书兼具实用性、理论性和艺术性,不仅适合刑事辩护领域的律师、法官等阅读,也适合法学院师生阅读。

      精彩内容
      《刑事辩护的艺术》精彩书摘调查取证的艺术调查取证与会见、阅卷一起,被称为律师进行庭前防御准备工作的“三驾马车”。如果说会见更多的是从在押嫌疑人、被告人那里获取案件信息,阅卷是对公诉方的证据体系和办案过程进行全面了解的话,那么,调查取证则是律师获取新证据、核实原有证据的专门调查活动。从调查取证的方式来看,这项辩护活动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自行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核实证据材料,或者了解案件情况,制作相关笔录材料;二是向检察机关、法院申请调取相关证据材料,或者申请传召证人出庭作证。对于前一种调查取证方式,我们可以称之为“自行调查取证”;对于后一种调查取证方式,我们则称之为“申请调查取证”。
      根据众多律师的辩护经验,调查取证是一项十分重要而又充满职业风险的辩护活动。之所以说调查取证十分重要,是因为这是律师从事积极辩护活动的基本保障。假如律师不满足于通过会见、阅卷来形成辩护思路,假如律师要另辟蹊径,提出一种足以产生“釜底抽薪”效果的新的辩护观点,就必须发现并搜集新的证据材料,或者寻找新的证人证言,以便论证一种有别于起诉书所记载的指控事实的新“故事”。在一系列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即便明确指出了公诉方的证据存在“重大矛盾”“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无法具有排他性”等方面的问题,都很难说服法官接受其无罪辩护意见。但是,律师假如发现了新证据足以证明,“凶手另有其人”,或者“被害人安然无恙地归来”,那么,原来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事实也就不攻自破,根本无法成立,于是也就容易实现无罪辩护的目标。这就足以说明,积极辩护是无罪辩护的有效途径,而调查取证则是律师从事积极辩护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那么,为什么说调查取证又属于充满职业风险的辩护活动呢?这是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为律师辩护设置了多项禁止性规则,严禁律师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证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严禁律师采取威胁、引诱或者其他方式唆使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律师违反这些禁止性规则的,轻则会受到纪律处fen,重则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我国《刑法》第306条所确立的“妨碍作证罪”,已经成为悬在律师界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并且每年导致多名律师被采取强制措施甚至被定罪判刑。通常情况下,遇有某一控方证人或者被害人提供了不利于被告人的证言陈述,辩护律师向其进行单方面调查取证,而这些证人、被害人改变了证言陈述,或者提供了有利于被告人的新证言陈述的,侦查机关就有可能对这些证人、被害人连同辩护律师一起进行立案侦查,甚至提起公诉。自2012年以来,随着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管辖作出了一些调整,实践中对辩护律师启动刑事追诉程序的案件也在逐年减少,但是,律师界仍然噤若寒蝉,对于调查取证所可能带来的职业风险心有畏惧,对于调查取证本身也是避之唯恐不及。在一定程度上,调查取证已经成为刑事辩护律师自行设定的一大“职业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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