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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罚不刑”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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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 ISBN:    9787524409984
  • 出版时间: 
  • 装帧:    平装
  • 开本:    16开
  • ISBN:  9787524409984
  • 出版时间: 
  • 装帧:  平装
  • 开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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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货号:
      1204070243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丁安然

      法学博士,南昌大学法学院讲师,南昌大学法治江西建设研究中心成员、南昌大学(江西地方)立法研究中心成员、武汉大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研究人员、江西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在《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理论月刊》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十余篇;主持江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等。


      目录
      导论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二、研究现状与反思

      三、研究思路与框架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

      五、基本概念的厘定

      第一章“首罚不刑”制度的规范内涵

      第一节“首罚不刑”的规范渊源

      一、《刑法》第201条第4款规定的确立

      二、其他相似的规定

      第二节“首罚不刑”的文本阐释

      一、“首”之阐释

      二、“罚”之阐释

      三、“不刑”之阐释

      第三节“首罚不刑”的制度功能

      一、明确行刑交叉案件的首次优先管辖权

      二、充分发挥行政法的前置规制功能

      三、行政犯的非犯罪化处理

      第二章“首罚不刑”制度的法理基础

      第一节“法益保护最优”理论

      一、“罚”与“刑”之法益保护目的的一致性

      二、“首罚不刑”制度之手段选择的合比例

      三、“首罚不刑”制度之惩罚与教育的有机统一

      第二节行政首次判断权理论

      一、行政权与司法权存在分工与合作的关系

      二、行政权具备判断优势

      三、行政机关享有首次优先管辖权

      第三节刑法谦抑理论

      一、刑法谦抑的内涵厘定

      二、刑法立法上的谦抑

      三、刑事司法中的谦抑

      第三章“首罚不刑”制度的适用考察

      第一节“首罚不刑”制度的适用现状与问题

      一、“首罚不刑”制度的适用概况

      二、“首罚不刑”制度的适用典型案例

      三、“首罚不刑”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首罚不刑”制度的适用前提

      一、行为具备行政与刑事的双重违法性

      二、违法后果具备可挽回性

      三、“罚”与“刑”重复评价之禁止

      第三节“首罚不刑”制度的适用条件

      一、积极适用条件

      二、消极适用条件

      第四节“首罚不刑”制度中的行刑衔接模式

      一、以“行政前置”模式为原则

      二、以“刑事优先”模式为例外

      三、以“行刑合作”模式为补充

      第四章“首罚不刑”相关制度的法域外借鉴

      第一节法域外相关制度的现状

      一、税收“立法”的“自首免罚”制度

      二、税收政策的“处罚赦免”制度

      三、涉税案件“免予刑事起诉”制度

      第二节法域外相关制度的启示

      一、完善“首罚不刑”制度的立法衔接

      二、健全“首罚不刑”制度的激励机制

      三、加强“首罚不刑”制度的适用监督与后续保障

      第五章“首罚不刑”制度延伸性适用的构想

      第一节“首罚不刑”制度延伸性适用的衔接机制

      一、“首罚不刑”制度延伸性适用的立法衔接

      二、“首罚不刑”制度延伸性适用的技术衔接

      三、“首罚不刑”制度延伸性适用的处罚衔接

      第二节“首罚不刑”制度在刑法域中的延伸性适用

      一、基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延伸性适用

      二、基于非犯罪化空间的延伸性适用

      第三节“首罚不刑”制度在行政法域中的延伸性适用

      一、行政处罚种类的限定适用

      二、行政处罚的多层次适用

      三、行政处罚的适用监督与后续保障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一湖北省甲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明逃税案再审刑事判决书

      附录二攀枝花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陈某兵持有伪造发票、逃税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附录三莫某杰逃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附录四孟某某非法经营罪、逃税罪刑事再审刑事裁定书

      后记


      内容摘要
      “首罚不刑”制度源于《刑法》第201条第4款规定,因其形式上表现为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而备受争议。从其法律依据来看,该制度属于刑法分则内生性制度,于法有据;从其法理念之,就同一法益保护目的而言,该制度明确通过行政处罚能达到此目的的则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有利于实现效果的最优化;同时,该制度不仅隐含对行政首次判断权的尊重之意,更表明了对刑法谦抑的坚守,具备内在逻辑上的连贯性,尤其在行刑交叉领域,该制度有利于厘清两法如何适用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将其延伸适用于其他具备出罪空间的行政犯领域,以发挥更大的效益;但为避免其延伸适用的不当,还应进行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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