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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永清 编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2007-09 / 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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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书时间2023-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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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解读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公布施行,对于提高全社会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制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方便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准确把握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保障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全面实施,本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进行了准确、通俗、精练的解释,并附列出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与规章等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第二条【调整范围】第三条【突发事件含义及分级标准】第四条【应急管理体制】第五条【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原则】第六条【社会动员机制】第七条【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第八条【应对职责组织体系】第九条【行政领导机关】第十条【公开原则】第十一条【比例原则】第十二条【财产征用】第十三条【时效和程序中止】第十四条【武装力量、民兵参与应急】第十五条【国际交流与合作】第十六条【本级人大监督】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第十七条【应急预案体系】第十八条【应急预案制定依据与内容】第十九条【城乡规划考虑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第二十条【安全防范】第二十一条【及时调解处理矛盾纠纷】第二十二条【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的预防义务】第二十四条【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预防义务】第二十五条【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第二十六条【应急救援队伍】第二十七条【应急救援人员人身保险】第二十八条【军队和民兵组织的专门训练】第二十九条【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和应急演练】第三十条【学校的应急知识教育义务】第三十一条【经费保障】第三十二条【物资保障】第三十三条【应急通信保障】第三十四条[鼓励社会力量支持]第三十五条【巨灾风险保险体系】第三十六条【人才培养和科研开发】第三章监测与预警第三十七条【突发事件信息系统】第三十八条【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制度】第三十九条【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第四十条【突发事件信息评估制度】第四十一条【突发事件监测制度】第四十二条【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第四十三条【预警信息发布、报告和通报】第四十四条【三、四级预警应当采取的措施】第四十五条【一、二级预警应当采取的措施】第四十六条【社会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第四十七条【预警调整和解除】第四章应急处置与救援第四十八条【应急处置机制】第四十九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第五十条【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第五十一条【严重影响国民经济运行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第五十二条【突发事件应急协作机制】第五十三条【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第五十四条【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第五十五条【群众性基层自治组织应急职责】第五十六条【突发事件发生地有关单位的应急职责】第五十七条【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第五章事后恢复与重建第五十八条【停止执行应急处置措施并继续实施必要措施】第五十九条【损失评估和组织恢复重建】第六十条【支援恢复重建】第六十一条【善后工作】第六十二条【突发事件调查、应急处置工作总结】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治安管理处罚】第六十七条【民事责任】第六十八条【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六十九条【紧急状态】第七十条【施行日期】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的说明(2006年6月24日)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2006年6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2007年7月31日)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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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播时间:09月02日 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