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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瑞光 著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2011-01 / 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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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论
《民法总则论》包括:绪论、法例、人、物、法律行为、期日与期间、消灭时效、权利之行使。
序言凡例绪论第一章法例第二章人第一节自然人一、权利能力二、外国人之权利能力三、行为能力四、人格权五、住所第二节法人一、意义二、法人之本质三、不应称社团法人、财团法人四、种类五、有“非法人之团体”,无“非法人之财团”六、非法人之团体,应否准用民法有关社团或合伙之规定第一款通则一、法人之成立二、法人设立之立法主义三、法人之权利能力l四、法人之行为能力五、法人之机关六、法人之住所七、法人之登记八、法人之监督第二款社团一、社团之设立二、社团设立之登记三、缴验财产移转证明四、社团之社员五、社员之权利六、社员总会第三款财团一、财团之设立二、财团组织之变更(法院依声请)三、变更财团目的及其组织(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斟酌为之)四、宣告董事行为无效第四款外国法人一、外国法人之意义二、外国法人之认许三、外国法人之权利能力四、外国法人所设之事务所,法院得撤销之五、未经认许其成立之外国法人为法律行为,应负连带责任第三章物一、物之意义二、物之分类第四章法律行为第一节通则一、法律行为之意义二、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三、私权之取得、变更和丧失四、法律行为之分类五、法律行为之成立要件·生效要件六、法律行为之标的七、法律行为之法定方式第二节行为能力一、无行为能力人二、限制行为能力人第三节意思表示一、意思表示之意义二、意思表示之过程三、意思表示之分类四、意思表示生效之时期五、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达六、意思与表示不一致七、意思表示不自由八、意思表示之解释第四节条件及期限一、总说二、条件三、期限第五节代理一、代理之意义二、代理权及其发生之原因三、代理权之授与四、由自己行为表示或不为反对他人之表示之事实,使负授权人责任之代理(表见代理)五、代理人有数人之代理六、无权代理七、代理之关系八、代理人得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九、影响意思表示效力之各种情事,其事实之有无,应就代理人决之十、代理与自己为法律行为及双方代理之不许十一、代理权之限制及撤回十二、代理权之消灭第六节无效、撤销、效力未定第一款无效一、无效之意义二、一部无效之效力三、无效之行为,备他行为之要件者,他行为有效四、无效法律行为当事人之责任第二款撤销一、撤销之意义二、撤销之效力及当事人之责任三、得撤销之行为,不生承认问题第三款效力未定一、效力未定之意义二、承认之方法三、承认之效力四、同意或不同意之方法五、无权处分行为第五章期日及期间一、期日、期间之意义二、无须规定期日之计算三、期间计算之特别规定四、期间之计算、起算五、期间之终止六、期间末日为休息日之代替七、计算年龄之方法八、出生月日无从确定时之推定第六章消灭时效一、时效之意义二、设时效法之理由三、消灭时效与除斥期间四、消灭时效期间五、时效期间之起算六、时效中断七、时效中断之效力八、消灭时效不完成九、消灭时效完成后之效力十、时效期间不得加长、减短十一、义务人不得预先抛弃时效之利益第七章权利之行使一、权利行使之意义二、权利公益化(社会化)三、不得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及违反诚信原则四、自卫行为五、急迫避难六、自助行为姚瑞光先生八秩寿辰贺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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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播时间:09月02日 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