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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调整对象】
第三条【公司性质】
案例参考:公司的注册资本额能否作为认定其受损优选额度的依据?
第四条【股东责任与权利】
案例参考:公司尚未破产清算,股东能否要求分配利益?
第五条【公司章程】
案例参考:未登记备案的公司章程就股东对外转让股份作出的,股东应否遵守?
第六条【公司名称】
案例参考: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是否具有知名度的判断?
第七条【公司名称标注】
第八条【公司住所】
案例参考:未悬挂公司标牌的地点,能否被认定为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九条【经营范围】
案例参考: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借款人签订委托担保协议,是否属超出其经营范围的“放贷”“受托放贷”情形?
第十条【法定代表人】
案例参考:已离职的法定代表人能否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法定代表人行为后果】
第十二条【公司形式变更】
案例参考: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股东能否就有限责任公司阶段的材料行使知情权?
第十三条【子公司与分公司】
案例参考:对判决法人分支机构承担责任的裁判,法人能否作为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十四条【转投资】
案例参考:公司能否以超过注册资金的实物资产对外进行投资?
第十五条【公司担保】
案例参考:公司法关于公司转投资和提供担保的规定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第十六条【职工权益保护和职业教育】
案例参考:公司与职工签订的社保费随工资发放、由职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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