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在编纂体例上的特点如下:
一、根据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对3件法律作了修改;根据2016年7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9月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及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对涉及的22件法律作了相应修改。根据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7年9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2017年11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及2017年12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对涉及的23件法律作了相应修改。
二、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66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并对相关行政法规的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36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3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对15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并对相关行政法规中的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根据2017年11月1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了2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同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部分条款作了相应修改和调整。
三、 为方便读者对本书收录的法律法规进行准确查阅,目录中对于不同效力层级的法律文件以不同的字体标示:宋体字表示法律,楷体字表示行政法规,仿宋体字表示部分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以及法律解释。
需要说明的是,有些法律文件在名称上虽然称作“条例”,实际上却属于法律而非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
四、 由于部分文件在划分类别时可能存在交叉或重叠,为避免重复收录,便于读者查阅,本书在目录中设有“存目”,原处收录全文,存目处仅标出参见处,指引读者检索。例如,《婚姻登记条例》在“行政法——民政”类目下收录全文,在“民法商法——婚姻家庭”类目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设有存目,注明:“婚姻登记条例[存目,参见行政法卷(九)民政3.婚姻、收养登记]”。
五、 在一些法律和行政法规文件中,对于具体事项的规定条文中注明由国务院或者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的,如果已经颁布了相关的规定,本书中均在条文后以脚注形式标出文件的名称、颁布时间和文号。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此条文后即加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514号)”。但对于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文件,本书只注明名称,不收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