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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辉猛 著 / 郑州大学出版社 / 2022-01 / 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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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书时间2023-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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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混创作著作权规制研究
重混创作主要是指借助数字技术等手段截取在先作品表达进行创作,具有明显的拼贴和不掩饰借用来源的特征。重混创作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但在现有著作权法体系下容易构成侵权,迫切需要著作权法改革,为重混创作自由创造适度的自由空间。可以依据作者身份将重混创作分为职业作者的重混创作与业余爱好者重混创作,根据其特点进行不同调整。对于职业作者的重混创作,可以引进自由演绎、超过自由演绎补偿制度;放宽合理引用的标准。对于业余爱好者重混创作,需要引进社区性例外和默示许可制度,正视社会规范的调整作用,放弃业余重混创作商业化补偿制度。
许辉猛,男,知识产权法博士,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政策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执行主任、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培训中心负责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兼职律师、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河南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民法学研究会、证券法研究会、网络与信息法研究会常务理事。荣获河南百名优秀青年社科理论人才(2014)、河南省高校青年骨干教师(2014)。主要研究知识产权法、数据法与民法基础理论,在《当代法学》《法学杂志》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主持省部级项目6项,出版知识产权法专著2部。
绪论一、问题的提出二、研究现状评述三、本书的理论框架第一章 重混创作概述第一节 数字时代的重混文化一、数字时代重混文化的兴起二、影响数字时代重混创作著作权规制的因素第二节 重混创作相关概念界定一、术语选择二、重混文化、重混创作和重混作品的含义三、重混创作与汇编创作、演绎创作的异同第三节 重混创作的主要形态一、字面表达复制型重混创作、非字面表达复制型重混创作和同人作品创作二、文本重混创作与媒介重混创作三、基于网络创作空间特性划分的重混创作类型四、独立重混创作与附属重混创作五、少数来源的重混创作与多数来源的重混创作六、职业作者重混创作与业余爱好者重混创作第四节 重混创作的价值、生产机制与著作权规制一、重混创作的创造性价值及来源二、重混创作的文化价值及实现三、重混创作的教育价值及实现四、重混创作的人权价值及实现五、重混创作的商业价值及实现六、重混创作的价值、生产机制与著作权规制的关系小结第二章 重混创作的著作权规制工具选择第一节 两种调整机制:著作权激励和非著作权激励一、著作权激励机制二、非著作权激励机制三、两种调整机制的激励差异四、两种调整机制的实施与协同第二节 重混创作著作权规制的经济分析一、巴泽尔的产权理论概述二、作品属性与著作权的产权界定模式三、著作权产权界定模式与创作性使用规制的冲突四、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与不可转让性规则五、重混创作规制的规则类型第三节 重混创作著作权规制的历史考察一、前著作权时代重混创作的社会规范调整二、模拟技术时代重混创作的双重规制三、数字时代重混创作双重规制的冲突小结第三章 演绎使用规则与重混创作的著作权规制第一节 演绎规定与重混创作著作权规制一、演绎规定概述二、演绎规定与重混创作合法性判断的弱关联性……第四章 引用规则与重混创作著作权规制第五章 影响重混创作著作权规制的其他因素第六章 业余爱好者重混创作的特殊规制第七章 我国重混创作著作权规制的完善结语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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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播时间:09月02日 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