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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审判典型案例评析程琥9787521609844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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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典型案例评析程琥9787521609844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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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部分类:    子部 > 艺术 > 书画
  • 装帧:    平装
  • 开本:    16开
  • 出版时间: 
  • 四部分类:  子部 > 艺术 > 书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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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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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分类:
      国学古籍 > 法律
      货号:
      9787521609844
      商品描述:
      前言

      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司法改革,就司法改革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2014年年底,根据党中央的统一部署和人民法院的部署要求,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四中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依托铁路中级法院相继成立,成为首批跨行政区划的试点法院。北京、上海两地跨行政区划法院成立后,初步构建起了“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北京四中院自挂牌履职以来,根据党中央的要求,按照市委和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在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具体指导下,积极探索行政案件跨区划集中管辖改革,通过集中管辖以区政府为被告的一审案件,探索出具有首都特色的管辖制度和丰富的改革经验,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总体而言,北京四中院行政案件跨区划管辖改革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坚持推动改革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实践相结合。行政案件管辖适用“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由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基层法院审理以当地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案件时,容易受到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的影响,造成行政诉讼出现“主客场”现象,并进而导致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问题发生。为改变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行政案件易受干预的局面,人民法院积极开展提级管辖、异地交叉管辖、相对集中管辖等多种形式的管辖制度改革。2008年1月,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已失效),充分吸收了“提级管辖”和“异地交叉管辖”的成功经验,大大缓解了立案难的状况,促进了裁判标准的统一,保证了人民法院的公正审判。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是党中央关于司法管辖制度改革的初构想。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由此,党中央以全会决定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的改革部署。根据党中央的改革精神,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其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这一规定为行政案件跨区划集中管辖改革提供了充分的法律基础。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部署,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于2014年12月2日审议通过《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试点方案》,着手部署开展跨行政区划法院的筹建工作,在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加挂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牌子,在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加挂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牌子,作为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先行试点。2014年12月28日,上海三中院正式挂牌成立;2014年12月30日,北京四中院正式挂牌成立,迈出了我国跨行政区划司法体制改革坚实的步,两家法院共同肩负起为我国跨行政区划法院建设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的重任。2015年6月,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指导意见》(法发〔2015〕8号)明确规定:“已经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的北京、上海,可以逐步将行政案件向跨行政区划法院及两地铁路运输基层法院集中。”北京四中院立足跨区划法院功能定位,不断优化行政案件管辖格局。自建院以来集中管辖以北京市区政府为被告的审行政案件。经人民法院指定,自2017年10月26日起管辖审理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环境保护行政案件上诉案件,标志着北京四中院依托跨区划法院职能定位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在“跨”字上迈出更加坚实的一步。随着2018年9月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北京四中院管辖涉互联网行政案件的上诉案件。截至目前,北京四中院案件管辖改革不断深化,行政审判格局持续优化,行政案件已经形成以北京各区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天津环保行政案件的上诉案件、涉互联网行政案件的上诉案件共同组成的行政案件管辖格局,审级相对完整,初步建立起“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二是坚持一体化落实各项改革部署和破解行政审判难题相结合。牢牢把握跨区划法院改革总体部署,深入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从夯基垒台到立柱架梁,稳步搭建跨区划法院发展框架,不断深化司法改革向纵深推进;推行专业化审判,组建“一审一助一书”的“1 1 1”新型审判团队11个,做到“繁案精审、简案快审”,行政法官办理一审行政案件从建院前年均50件上升至改革后年均200余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100%。充分发挥行政法官专业会议作用,近5年来共召开行政法官会议150余次,就一系列重大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展开研讨,统一裁判尺度。充分发挥跨区划法院行政审判职能作用,针对长期以来困扰行政审判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问题,以改革思维破除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公信的障碍。自挂牌履职以来,北京四中院率先实行立案登记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受案范围和法定程序受理各类行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权,积极引导诉讼群众依法理性解决行政争议,行政案件立案率从建院前的不足三分之一上升至90%以上。2015年,北京四中院共受理以区县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1397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73.8%。是2014年全北京市法院受理同类行政案件总数216件的6.5倍,占2015年北京全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不包括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总数的54.27%。2016年,受理一审行政案件2893件,比2015年又增长了107.09%,达到2014年同类案件总数的13.4倍;2017年,受理一审行政案件1722件,同比下降40.5%;2018年,受理一审行政案件1686件,同比下降2.1%;2019年,受理一审行政案件1749件,同比上升3.7%。此外,为进一步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积极采取各种司法为民、便民、利民措施,率先在北京建立首家驻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引入执业律师等第三方力量合力化解行政争议,当事人满意度达98.6%。依托智慧法院建设,不断完善行政案件登记立案程序,简化立案环节,创新立案方式,努力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同时,及时公开立案程序,推行权利告知、风险提示、诉讼引导等措施,方便人民群众依法顺利行使诉权,将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贯穿行政诉讼全过程。通过严格司法审查,不断加大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力度,对于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判决撤销、确认违法或无效、变更或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对于行政主体行政不作为,依法判决其履行法定职责或确认违法,有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力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在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中,2015年判决行政机关败诉案件,占全部实体判决案件的25.24%;2016年判决行政机关败诉案件,占全部实体判决案件的14.3%;2017年判决行政机关败诉案,占全部实体判决案件的17.6%;2018年判决行政机关败诉案,占全部实体判决案件的11.4%;2019年判决行政机关败诉案,占一审全部实体判决案件的12.6%。这些数据说明,通过严格司法监督倒逼政府依法行政,政府依法办事意识和水平明显提升,跨区划法院在监督依法行政、防止权力滥用、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行政审判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于依法落实国家保障和改善民生政策具有重要意义。长期以来,诸如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城建、公安、环保等涉民生案件在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的占比一直很高。通过依法稳妥审理一大批涉民生的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征地拆迁案件,将服务保障民生贯穿于审判的整个环节。在严格司法审查基础上,摒弃就案办案、机械办案思维,将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贯穿于审判全过程,近5年来释法说理达5万余人次,有超过10%的案件通过协调和解方式解决,人民群众在行政审判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显增强,人民群众依法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明显增强,出现了“三降一升”,即实现行政案件上诉率、改判发回率、申诉率下降,服判息诉率上升的良好发展势头。实践已经证明,跨区划法院在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方面显示出越来越突出的作用和成效。三是坚持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机制制度和树立良好品牌形象相结合。北京四中院牢牢把握中央批准设立跨区划法院的改革初衷,在“跨”字上做文章,在“特”字上下功夫,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机制制度,树立司法改革良好的品牌形象。北京四中院挂牌履职以来行政审判取得显著进步,积累了宝贵经验。主要包括以下经验和体会:(1)把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作为行政审判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根本政治保证。坚定正确政治方向,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于行政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大部署、重大审判活动以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审理,要及时请示报告,积极争取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的支持配合以及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2)把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作为行政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自觉将行政审判置于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去思考、去谋划,防止出现就案办案、就法论法、案结事不了的现象,努力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主动将行政审判融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围绕“放管服”改革,依法妥善审理涉及政府职能调整、简政放权等方面的新类型案件;围绕乡村振兴、乡村治理,依法稳妥审理涉及要求政府履行监督职责、村务公开等行政案件;围绕加强产权保护,依法妥善审理涉及企业房屋征收和土地腾退案件;围绕生态环境保护,依法稳妥审理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案件;围绕城市管理,依法稳妥审理涉小区停车管理行政案件;围绕文化引领,依法妥善审理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行政案件;围绕公共资源供给,依法稳妥处理涉教育、医疗、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案件,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在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司法需求;围绕“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轨道交通建设、城市副中心建设、北京冬奥会筹办等重点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注重处理好保障公民个人权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关系,为相关工作顺利推进作出积极贡献。(3)把公正与效率作为行政审判工作的生命线。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崇高目标。行政诉讼当事人,一方是处于相对弱势的行政相对人,另一方是处于相对强势的行政机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更为迫切,行政审判工作更要千方百计地维护司法公正。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的初心和使命是消除重大案件审理中的诉讼“主客场”现象,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在强调司法公正的同时,也要注意提高审判效率,为当事人提供及时的、便捷的司法救济,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实现。只有坚持公正与效率相结合,行政审判工作才能赢得当事人和社会的依赖与尊重,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才能真正建立。(4)把正确处理监督和支持的关系作为全面发挥行政审判职能的重要原则。行政审判不仅要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依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还要依法支持合法行政行为、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5)把改革创新作为推动行政审判工作向前发展的不竭动力。推动行政审判工作向前发展,必须主动适应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推进思想理念和工作实践创新。加强对行政审判新难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成功做法和经验,加强顶层设计,适时试点推广。(6)把建设一支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过硬法官队伍作为确保行政审判事业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全面实现行政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圆满完成各项行政审判工作任务,归根到底,要靠行政法官队伍整体素质能力的提高。注重实战、实效,切实提升行政法官专业化水平。(7)把营造良好司法环境作为行政审判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作为执行同一法律法规、追求同一法治目标的国家机关,行政与司法具有协调一致、取得共识的前提和基础,应当相互理解和良好合作,积极构建行政与司法良性互动机制。连续4年对社会公开发布行政审判年度报告和典型案例,并创造性地为16区政府发布司法审查报告及建议书,发挥个性化“法治体检表”作用,司法建议回函率100%;持续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多,实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率100%,16区政府负责人出庭率100%,彻底改变“告官不见官”的局面,“关键少数”以上率下、带动区域整体法治水平提升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积极参与各区政府常务会议会前讲法工作,选派资深行政法官向各区政府常务会议通报涉诉情况并以案释法,实现16区政府常务会议会前讲法全覆盖;被上级机关确定为北京市依法行政教育基地,充分利用行政案件数量较多、类型较为丰富、社会关注度较高等特点,着力将行政案件庭审打造成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充分发挥“审理一案、教育一片”效果,有超过6000多名省部级、厅局级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到法院旁听案件;2017年12月14日,司法部、全国普法办会同人民法院组织落实普法责任制部际联席会议成员,来院旁听一场行政案件庭审,并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推动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为主题,现场召开座谈会,100余位部级和局处级干部在院共上法治宣传教育课;获得各类奖项100余个,荣获第四届“中国法治政府奖”、两次获得全国检法系统“十佳新媒体案例奖”,中央电视台晚间新闻、中央和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报道北京四中院行政审判工作,北京四中院行政审判的标杆和品牌效应正在逐步形成。面对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的种种困难,面对新时代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一系列深刻变化,人民法院跨区划法院改革取得了开创性的历史成就。 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行政诉讼跨区划管辖改革实践与探索》,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3页。实践证明,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司法改革方向是正确的,成效也是突出的。北京四中院自挂牌履职以来,一体化落实各项改革部署,在司法管辖制度改革、司法能动作用发挥、司法环境优化及司法队伍建设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为全国范围内的跨区划法院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积累了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但不可否认的是,跨区划法院的设置及管辖是一项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作为一项新生事物缺乏既有的经验可供遵循,尽管自挂牌履职以来取得了较为突出的成效,但直辖市作为跨区划法院试点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案件管辖的原则和标准也有待进一步明确完善,对其发展定位、组织体系、管辖范围、审理机制等基本问题的认识和解决也需要进一步突破。 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行政诉讼跨区划管辖改革实践与探索》,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182页。以北京四中院为例,当前困扰和制约跨区划法院行政审判职能充分发挥的主要矛盾和问题有:(1)设立跨区划法院的法律依据尚不明确。专门法院在《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中有充分的宪法法律依据,但法律对跨区划法院的规定不够清晰明确,跨区划法院的法律性质是专门法院还是地方法院并不明确,跨区划法院与地方法院、专门法院之间的关系没有捋顺。(2)跨区划法院案件管辖范围不够清晰。案件管辖标准与跨区划法院的职能定位不一致,案件管辖不完整,集中不到位,实践中跨区划法院案件管辖范围与地方法院管辖范围切割不够明确,易受地方保护、行政干预、具有专门化审判特点未被充分考虑,一些应由跨区划法院管辖的特殊案件,如重大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行政案件以及符合标准的重大行政案件均尚未纳入管辖范围。(3)跨区划法院与行政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改革结合不够紧密,通过跨区划法院改革实现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的目标尚待推进。应当说,在地方法院内部实现行政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虽然取得一定效果,但是地方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容易受到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的顽疾是难以根除的。行政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改革是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的初级阶段,属于过渡性制度安排,不能替代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 程琥:《行政审判专门法院:行政诉讼体制改革的关键》,载《学习时报》2015年10月29日。当前需要尽快推动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将地方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向跨行政区划法院转移,否则前期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成果将面临前功尽弃的危险。(4)跨区划法院综合配套改革亟待加强。跨区法院与行政区划法院在功能定位、整体布局、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案件管辖等方面不同,跨区法院内设机构、法官选拔和任命、综合保障等方面应有其特殊性,当前与跨区法院职能发挥相适应的综合配套机制需要尽快建立起来。以行政法官队伍建设为例,目前行政审判骨干力量还不够稳定,行政法官队伍与跨区划法院建设发展还存在一定程度的不适应。对于行政案件跨区划集中管辖而言,的挑战莫过于案件实现集中,而行政法官却没有有序流动到跨区划法院或集中管辖法院。通过专业化的行政法官队伍建设,提升行政审判专业化水平,是未来行政审判应对挑战、健康发展的必然方向。北京四中院自挂牌履职以来高度重视学习型法院建设,大兴学习和调查研究之风,承担并完成中国法学会、人民法院、司法部、北京市人大、北京市政府等中央和本市重大课题项目10余个,在调查研究中锻炼培养队伍,形成一批优质调研成果;充分运用北京教育研究资源聚集的优势,加强与多所高校合作,加快推进高层次行政审判人才培养,努力培养更多在全国叫得响、立得住的审判业务专家;认真总结审判经验,充分发挥法官会议在统一裁判尺度方面的重要作用,不断解决审判实践中的新问题。在北京四中院挂牌履职五周年之际,组织编辑出版《行政案件跨区划管辖改革的探索与实践丛书》(以下简称《丛书》),旨在全面展示北京四中院推动行政案件跨区划集中管辖改革,特别是跨区划法院改革的重大成果、先进经验。《丛书》围绕北京四中院行政审判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选择一些在法律适用上具有典型意义、有指导作用的相关专题和典型案例,组织行政庭、立案庭的法官、法官助理就有关内容撰写稿件,编辑成书,在于以典型案例指导审判实践、统一裁判标准、促进依法行政、提升法治意识、锻炼培养队伍。这些来自审判一线的同事熟悉审判工作,也勤于思考,热爱学习,善于研究,感谢他们在繁忙的审判工作之余所作的理论探索和实务总结。《丛书》共包括《行政审判典型案例评析》《行政审判裁判要旨精粹》《行政审判前沿问题探讨》《行政审判实务问题解答》四卷。《行政审判典型案例评析》围绕北京四中院审结生效的裁判文书,挑选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撰写案例评析;《行政审判裁判要旨精粹》从具有典型指导意义的裁判文书,总结归纳裁判要旨;《行政审判前沿问题探讨》围绕当前行政审判前沿实务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撰写实务论文;《行政审判实务问题解答》围绕当前行政审判实践中的疑难问题,采取一问一答形式,简答明了,便于理解把握。但是囿于知识储备和审判业务水平能力的限制,特别是一些新生力量加入后对行政审判学习培训还不够及时,以至于有的案例分析还不够深入,裁判要旨的提炼不够精准,调研报告和实务论文水准有待加强,特别是对于一些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不够准确。当然,瑕不掩瑜,相信这套书的编辑出版,对于认真总结和全面回顾北京四中院作为全国首批跨区划法院开展行政审判工作,特别是北京市作为首善之区推动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所取得的各项成果,宣传普及行政执法与行政诉讼知识,提高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队伍素质,增强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大兴学习和调查研究之风都大有裨益。中国法制出版社为《丛书》付梓出版做了大量审校工作,在此一并致谢。衷心希望这种好的学习和调查研究风气能够继续保持和发扬下去,并深深植根于跨区划法院行政审判实践的沃土之中,成为一朵鲜艳的法学理论与审判实践相结合的奇葩,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推动跨区划法院管辖改革,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作出应有的贡献。编者2020年1月 
      【精彩书摘】
      一、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属于某区教育系统职工。2005年10月1日,原告与某区教委委托的教育国资中心签订《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租住某区8号院××号楼×门301室(以下简称涉诉房屋)。原告认为其作为特殊引进人才,根据有关政策和当时具体承办人的承诺,可以办理涉诉房屋的房屋产权证,但至今未予办理。原告为解决涉诉房屋的产权证问题与某区教委等部门多次沟通,但未得到解决。2015年8月25日,原告到某区教委要求“解决并落实本人目前房屋产权证”问题并予以书面答复。2015年12月2日,某区教委作出《办理房产证回复》。原告不服,认为某区教委对原告采用欺诈手段诱骗其签订了租赁合同,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且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于2015年12月21日向被告某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办理房产证回复》,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4〕53号),允许本人申请购买目前住房以保障子女办理出国留学深造以及退休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实现“以房养老”。被告于同日收到上述申请后,于同年12月25日决定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通知某区教委进行答复。2016年1月4日,某区教委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授权委托等,称因案情复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结案。2016年2月19日,被告经依法延期后于同年3月18日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并送达各方当事人。原告仍不服,于2016年3月22日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赵某诉称,原告不服某区教育委员会作出的《关于赵某申请办理北京市某区××-×-301室房产证的回复》(以下简称《办理房产证回复》),于2015年12月21日向被告某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经延期后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没有对某区教委的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予以监督,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请求撤销被诉复议决定。被告某区政府辩称,原告不服某区教委作出的《办理房产证回复》,于2015年12月21日向被告某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于2016年2月19日经依法延期后,于同年3月18日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并送达各方当事人。经审查认为,原告系教职工,某区教委将公有住房出租给原告租住,二者之间形成的租赁关系具有内部管理事项的性质。因此,原告向某区教委要求购买公有住房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某区教委对此作出书面回复的行为,并非某区教委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办理房产证回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综上,被诉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款之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被告某区政府作为某区教委的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具有应原告赵某所提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权。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前提条件是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事项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本案中,涉诉房屋的产权属于某区教委所有,为了解决系统内教职工的住房问题,某区教委将涉诉公有住房出租给原告租住,并委托其下属的教育国资中心与原告签订了《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二者之间形成了公有住宅租赁关系。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某区教委并不具有原告所请求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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