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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海林 编 /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2008-10 / 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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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法的发展研究
《中国商法的发展研究》从商法基础理论、公司法的发展、合作企业法的发展、企业破产法的发展、证券法的发展、保险法的发展等六章对我国商法的发展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
邹海林,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研究所商法研究室主任。兼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教授、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专业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和涉外仲裁员等。邹海林研究员1985年毕业于北京大学,获经济法专业法学学士学位;1988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民法专业法学硕士学位;1998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民法专业法学博士学位。邹海林研究员1991年3月-11月在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锻炼并曾任代理审判员,自1988年以后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从事民商法学研究。1992年至1993年,赴美国在LewisandClarkLawSchool做访问学者,研习美国保险法;1994年5-7月,赴日本在东京大学法学院做客员研究员,研习日本社会保障法。1994年后,重点关注我国破产法的重新制定,作为“三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的破产法起草工作组的成员,积极参加了破产法新草案的编订。在法学研究所工作期间,历任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曾任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副主任。曾兼任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讲授保险法。邹海林研究员的学术研究领域是破产法、保险法、担保法以及物权法和债权法,发表诸多论文和著作。
第一章商法基础理论第一节商法的理念一、商法的存在形式二、西方人的商法观三、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四、商法的基本原则五、商法学的理论模型第二节商法的公法化一、商法的公法化二、商法的公法化边界第三节商法的法典化一、我国商法的立法形式二、我国商法的法典化选项之一:商法典三、我国商法的法典化选项之二:商事通则四、我国商法的法典化任务第二章公司法的发展第一节我国公司法学发展的回顾一、初创时期二、形成规模时期三、深入发展时期第二节公司的设立制度一、股东的人数和资格二、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的出资方式四、公司的设立原则和设立方式第三节一人公司一、一人有限公司设立的特别规定二、一人有限公司机关的特别规定三、保护债权人的特别规定第四节公司治理结构一、董事会制度二、监事会的地位和作用三、关于有限公司治理结构的修订四、上市公司治理的特别规定五、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义务第五节股东的资格和权利一、股东资格的确认二、股东权益的保护三、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六节公司法上的其他问题一、公司自治二、公司担保三、公司的社会责任第三章合伙企业法的发展第一节合伙企业的发展趋势一、合伙制度与合伙企业二、法律丰满:社会成熟的体现第二节合伙的性质一、集合说理论二、实体说理论第三节普通合伙制度的新发展一、合伙人资格的扩展二、合伙财产制度的新发展三、入伙与退伙的新规定第四节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一、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产生的背景二、特殊的普通合伙人的责任范围三、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四、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与合并五、特殊的普通合伙债务的清偿顺序六、特殊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亏损的分摊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下合伙人的监督责任第五节有限合伙制度一、有限合伙企业的内涵及特征二、有限合伙与隐名合伙的差异三、有限合伙制度的产生背景四、有限合伙的设立与管理第六节合伙企业法的其他重要问题一、合伙企业的社会责任二、合伙企业的破产问题第四章企业破产法的发展第一节我国企业破产制度的回顾第二节企业破产法的制度创新一、企业破产法的制度创新要点二、破产程序的模式结构选择三、当事人自治主导型的破产程序四、企业破产法的主导价值目标五、劳动者权益优先受保护的问题第三节管理人中心主义一、破产程序与管理人中心主义二、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三、管理人的产生四、管理人的职责五、管理人中心主义的局限性及其克服第四节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自治一、破产立法上的债权人自治二、债权人自治的基本形式三、债权人自治的空间四、债权人自治的方式五、债权人自治的司法干预六、债权人委员会的自治功能第五节企业再生程序的制度构造一、以企业再生为主导目标的破产程序二、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企业再生程序结构三、企业再生程序的专有制度四、我国企业再生制度的设计检讨第五章证券法的发展第一节我国证券法学发展的新机遇一、经济基础的变化二、制度环境的变迁第二节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法律建构一、我国资本市场体系的结构性矛盾二、证券法对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法律支持三、我国资本市场层次性的主要制度完善第三节证券衍生品种的法律规制一、证券衍生品种的法律地位二、我国权证制度设计存在的问题三、我国权证制度的完善第四节公募、私募的界定与监管一、我国有关证券公募的立法与实践二、我国证券私募制度的完善第五节证券公司的规范与发展一、证券法对证券公司的全面规范二、证券公司实际运行中面临的问题三、证券公司规范发展的若干思考第六节证券交易所的改制与自律一、证券交易所的性质二、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功能定位三、证券交易所组织结构的变革四、证券交易所的自律功能与行政监管的协调第七节证券监管的目标定位与功能实现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目标与理念的转变二、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能设置三、我国证券监管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第八节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一、证券民事责任的界定二、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责任三、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责任四、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责任五、行政主导的证券民事赔偿机制之建立第六章保险法的发展第一节我国保险法治的回顾一、保险法学与保险法治二、保险法之前的保险法治三、保险法的颁布及其修改四、我国保险法修改的评价第二节我国保险法的立法体例一、保险法的立法体例之争二、保险法的立法结构调整第三节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诚实信用原则二、保险利益原则第四节保险合同的效力及其维持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法律事实二、保险合同无效的边界三、保险合同的失效制度第五节道德危险的控制一、道德危险与除外责任二、道德危险防范的双向性问题三、道德危险的担当者范围四、被保险人“自杀”五、被保险人的“故意犯罪”行为第六节保险分业经营与组织形式一、保险分业经营二、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第七节分期付款保证保险一、分期付款保证保险:问题的产生二、保证保险的性质三、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第八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交强险的性质二、交强险的强制性三、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四、交强险特有的低廉保障机制五、保险公司拒绝给付的抗辩权制度六、保险公司给付后的追偿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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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播时间:09月02日 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