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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哲胜 著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2004-08 / 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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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书时间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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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法专题研究2
《财产法专题研究2》收录作者近四年中的八篇论文,包括民法相关的论文六篇,土地法和法律经济学的论文各一篇。其中“准征收之研究”一文所主张的见解,在释字第四四〇号解释已看到相同的意旨。“惩罚性赔偿”一文则就惩罚性赔偿的意义以及使用上的相关问题为全面性探讨,对惩罚性赔偿制度与台湾法制融合当有积极的贡献。其他民法相关的论文,也就许多民法争议问题提出了作者的见解,对各该议题的厘清,将有相当的贡献。
谢哲胜台湾大学法学士,美国威斯康星大学法学硕士、博士,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现任台湾中正大学法律学系教授,兼系主任暨研究所所长。主要著作有《财产法专题研究》(一)、(二)、(三)、《不动产证券化》、《房租管制法律与政策》等。
第一篇惩罚性赔偿一、引言二、惩罚性赔偿的意义及其经济功能(一)损害赔偿的概念(二)惩罚性赔偿的意义(三)惩罚性赔偿的目的(经济功能)(四)民填补性赔偿本质上的区别三、惩罚性赔偿的成立要件及赔偿范围(一)成立要件(二)赔偿范围(三)与精神上损害赔偿(慰抚金)之关系四、适合请求惩罚性赔偿的事件(一)概说(二)故意的侵权行为(三)过失的侵权行为(四)产品责任(五)契约责任五、有关惩罚性赔偿之批评及其评析(一)违反民事损害赔偿没有惩罚功能之原则(二)违反正当法律程序保护(三)违反重复评价禁止(四)原告取得横财(五)赔偿额计算并无客观标准六、惩罚性赔偿与责任保险(一)“消费者保护法”第五十一条(二)“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三)“商标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第三款(四)“专利法”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五)“著作权法”第八十八条(六)“营业秘密法”第十三条第二项(七)“证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一第二项七、台湾地区现行法惩罚性赔偿之规定八、台湾地区法院有关惩罚性赔偿的判决评析九、惩罚性赔偿引旨台湾地区之展望与建议——代结论参考文献第二篇侵权行为被害人之法不定期代理人与有过失第三篇不动产仲介的法律关系与斡旋金的法律效力第四篇赠与生效要件第五篇合会契约第六篇民法上相邻关系与社区管理之探讨第七篇准征收之研究第八篇“全民健康保险法”节制医疗费用规定之经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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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播时间:09月02日 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