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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法律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企业高级法律顾问实务操作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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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企业高级法律顾问实务操作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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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 出版社:    中国法制
  • ISBN:    9787521627404
  • 出版时间: 
  • 四部分类:    子部 > 艺术 > 书画
  • 装帧:    平装
  • 开本:    16开
  • 作者: 
  • 出版社:  中国法制
  • ISBN:  9787521627404
  • 出版时间: 
  • 四部分类:  子部 > 艺术 > 书画
  • 装帧:  平装
  • 开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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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分类:
      国学古籍 > 法律
      货号:
      31541935
      商品描述:
      前言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推进,法治观念逐步深入人心,人们的生活、工作都离不开法律,企业更是如此。从企业的创立登记、运营管理,再到企业的发展上市、清算解散等,无不与法律有着密切的关系。更有人曾形象地说,企业就是在这层层法律编织成的“法网”中运转的经济体,由此可见,法律在保障企业正常运转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社会经济开放式、多元化快速发展,企业面临的法律困惑及遇到的法律纠纷也日渐复杂化。其中,与企业关系最为密切,同时也是纠纷最突出的领域就是合同。对企业来说,不管是对内,还是对外,不管是买进,还是卖出,都需要订立合同,因此,合同工作做得好坏,直接影响着企业纠纷发生的多少,从而影响企业的效益。 在实践中,企业订立合同时经常会出现以下问题:混淆法律概念,如分不清定金和订金;拟定的合同条款不完备,把该纳入合同的商品数量、标准、包装、付款方式和条件等重要事项遗忘;合同约定的条款不清晰,往往笼统地对交易商品进行数量、质量等方面的约定,如约定购买100箱罐头,但没说 1 箱要装多少个罐头;由于各生产厂家对出厂商品的包装各有差异,在没有行业通用标准的情况下,因买卖双方的理解不同产生纠纷;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没有明确说明,导致一方违约,另一方却无从要求赔偿;争议处理方式约定不清或者没有约定,发生纠纷后难以达成共识而造成时间拖延等。除此之外,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还有很多细节性的法律知识需要注意,如签订合同前对合作对方主体资格的审查,对方是否为无权代理等。 总之,企业想要顺利经营发展,必须在合同上多下功夫,了解和掌握合同法律知识,可以从源头上减少或者避免发生纠纷。在此,为了帮助企业创办人、管理人以及相关人员学习和了解法律知识,我们特意编写了《合同法律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一书。 在内容上,本书基本覆盖了《民法典》合同编的所有知识点,对于合同基本知识点以及各种典型合同,本书都做了详细介绍。相信书中内容一定会让企业的创办者和经营者有诸多启发。 在形式上,本书在介绍各个知识点的同时,采用了以案说法的形式,形象生动、通俗易懂,结合实践,更能使读者从中受益。值得一提的是,在案例分析的同时,我们还特别设计了“实务指南”板块,在这一板块中,我们指明企业在合同方面应该注意的事项,一针见血,实用性极强。 我们衷心希望本书能成为您创办和经营企业的好帮手。关于本书内容,如有不妥之处,希望各位批评指正!
      【书摘与插画】
      第一节? 合同的形式、内容和对当事人资格的要求 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的外在表现形式,它是合同内容的载体。依照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主要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我国法律并未强制限制所有合同的形式,因此除法律明确规定采用书面合同形式的以外,双方当事人可以对采用何种合同形式进行约定。但需要注意的是,为了维护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应慎重地选择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确定的,由合同的各项条款构成。根据各条款在合同中的不同作用,可将合同条款分为必备条款和一般条款。对于一些必备条款,若不具备,合同则不能成立。这些必备条款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中,具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标的、数量等。除此之外,其余的合同条款则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那么什么人可以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呢?依照我国《民法典》第二条和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均可以成为合同的当事人。为了更好地规制合同订立行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订立合同的当事人的资格要求。即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除此之外,当事人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一、合同的形式 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是实践中最常见的两种合同形式。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此外,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而口头形式是指双方当事人以电话等口头形式达成一致协议,并订立合同,无任何书面的或其他有形载体来表现合同内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除此之外,对合同采用何种形式,合同双方当事人有自由裁量权。 案例:电子邮件属于书面合同形式吗? A公司是某市的一家物流公司,该公司主要从事物流运输业务。为了扩展生意,该公司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了公司的官方网站,网站上有公司的详细业务介绍。B公司是该市一家服装生产公司,该公司生产的服装十分畅销。最近 B公司需要把新生产的一批货物送到另一个城市。B 公司经理在网上看到 A公司的简介后,决定与 A 公司合作,于是 B 公司经理便给 A 公司发了一封电子邮件,询问具体的物流费用等。经过几次的电子邮件往来,双方确定了合作关系。为了节省双方的时间,便以电子邮件的形式签订了合同。最后 A 公司依照合同上的约定,将货物及时准确地送到了目的地。在完成任务后,A 公司经理依照合同上的规定,向 B 公司索要运输费用。此时 B 公司由于资金紧张,无法支付运输费用。为了应对 A 公司,B 公司称其未与 A 公司签订合同,公司明确规定只有与 B 公司签订的书面合同才算有效合同,双方以电子邮件形式签订的合同无效。A 公司经理很是着急,不知以邮件形式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书面合同? 专家分析 随着计算机互联网的兴起,电子邮件等工具变得十分方便快捷。人们开始广泛使用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交流、签订合同等。这就使得实际生活中出现了关于电子邮件是否为书面合同的争议。其实对于这个问题,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已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从《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看出,电子邮件是法律上明确规定且承认的书面合同的一种形式,受法律保护。因此在本案中,A 公司与 B 公司已经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签订了书面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受其合同的约束,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均不得违反合同的约定。 实务指南 以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的合同属于书面合同的一种,我国法律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双方当事人以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签订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电子邮件很容易被人删除和修改,因此双方当事人在以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合同时,要注意保护电子邮件,防止以后发生纠纷。当然,双方当事人在各种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量签订正式的签字盖章的书面合同,以在纠纷发生后能够更好地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 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二、合同条款 在合同中,合同条款组成合同的内容,是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根据,因此合同条款在双方契约关系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提示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注意合同条款,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列举了一些常见的合同条款供当事人参考。主要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与住所,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需要注意的是,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上述的条款并不都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必备条款。必备条款是指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这些条款合同将不能成立,如当事人的姓名、标的等。合同的一般条款是除了必备条款之外的条款,它们也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案例:合同中必须写明违约责任吗? 某大学计划将食堂重新装修一番,为同学们营造良好的用餐氛围。恰好暑假到了,同学们大多都回家了,学校开始筹备装修。经过一番调查对比,该大学决定与当地一家比较有名的装修公司进行合作,请该装修公司帮其装修食堂。于是双方的负责人开始商讨合作事宜,包括工程费用、工程项目时间、交付时间等,并且约定由装修公司拟定合同,合同拟定后五日内签字。装修公司把合同拟定后,学校对该份合同进行了仔细检查。学校负责人发现该份合同中,并没有规定任何一方违约时的违约责任,学校认为违约责任条款是合同中的必备条款,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责任,那么合同将不能成立。于是学校拒绝在合同上签字。该装修公司则认为,违约责任并不是合同中的必备条款,因此不必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一旦双方发生法律争议,直接诉诸法院即可。双方对此一直争执不下,合作的事情也因此被耽误了。那么依照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违约责任是否为合同的必备条款呢?缺少违约责任条款,学校和装修公司之间的合同能否生效? 专家分析 合同的必备条款是指合同中必须具备的条款,当合同中缺少必备条款时,合同将不能成立。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主要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需要承担的具体责任条款。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合同的标的等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如果缺少这些条款,那么合同将不能成立。除此之外,我国法律上没有规定违约责任条款是合同中的必备条款。因此,对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双方当事人有自主选择权,可以选择在合同中约定或者不约定。本案中,该学校的观点是错误的,尽管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但是并不会影响合同的成立。双方的合同依然可以生效。且一旦出现违约责任,双方可以诉诸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实务指南 违约责任条款并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合同必备条款,双方当事人有自由选择权,可以协商确定是否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没有违约责任条款,也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但为了避免以后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尽可能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将违约责任条款写入合同中,一旦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依照违约责任条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商品简介

      本书敏锐洞察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揭示风险,用专业的法律知识阐释风险,帮助读者提高公司管理及经营中的风险防范意识,掌握法律实务操作方式,有效应对各类法律风险。本书基本覆盖了《民法典》合同编的所有知识点,包括合同基本知识点以及各种典型合同,内容体例分为合同法律知识讲解、典型案例、专家分析、实务指南、法律条文等板块,条分缕析,简单易懂,以期成为帮助读者签订合同的避坑指南。


      作者简介
      张思星,男,中共党员,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北方工业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辩论赛指导老师、盈科全国招投标与政府采购委员会主任。具有律师、国家注册拍卖师、法务会计师、投资分析师等资格,系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专家讲师、中国物流与公共采购联合会公共采购分会特聘专家、中国中小企业政策指导委员会专家顾问。
      现担任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央党校、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口文化发展中心、中国家庭报社、青春期健康杂志社、中国爱华影视中心、某军区司令部以及百余家企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曾荣获“全国服务中小企业发展优秀律师”、“优秀政府法律顾问”等多种荣誉称号。
      著有《超实用极简法律书》《政府法律顾问实务全书》《股权纠纷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等。
      创办并运营微信公众号“法律讲堂”、“法商之家”,拥有几十万订阅用户,每天固定推送法律常识、企业运营管理及风险防控知识,深受读者喜爱。

      目录
      第一章  合同的一般规定
        第一节  合同与当事人
          一、《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对象
            案例:合同编可以调整监护协议吗?
          二、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
            案例:合同当事人可以擅自变更合同吗?
        第二节  《民法典》合同编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案例: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吗?
          二、自愿原则
            案例:可以强迫他人签订合同吗?
          三、公平原则
            案例:显失公平的合同,有效吗?
          四、诚信原则
            案例:诚信原则一定要遵守吗?
          五、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案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有效吗?
          六、绿色原则
            案例:当事人为履行合同而浪费资源的行为,应支持吗?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  合同的形式、内容和对当事人资格的要求
          一、合同的形式
            案例:电子邮件属于书面合同形式吗?
          二、合同条款
            案例:合同中必须写明违约责任吗?
          三、合同当事人资格
            案例:可以委托他人签订合同吗?
        第二节  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与要约邀请
            案例:商业广告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二、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案例:对方已经准备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要约还可以撤销吗?
          三、承诺的到达
            案例:迟到的承诺还有效吗?
          四、承诺的撤回与新要约
            案例:承诺在什么情况下变成新要约?
        第三节  合同的成立时间、地点等因素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案例:通过网络方式订立合同的,合同何时成立?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案例:以合同书形式签订合同的,何处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三、应采用而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
            案例:应采用书面合同而未采用,一方已经按照合同内容付诸行动的,另一方也接受,这样的合同成立吗?
        第四节  格式合同
          一、格式合同的解释
            案例:公司只要写明“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就可以对合同任意解释吗?
          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案例:让对方“一切后果自负”,这样的条款确实有效吗?
        第五节  缔约过失责任与保守商业秘密
          一、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在合同成立并已经签署的情况下,还会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吗?
          二、保守商业秘密
            案例:公司客户资源是否也应当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与保全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七章  买卖合同
      第八章  借款合同
      第九章  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与赠与合同
      第十章  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与委托合同
      第十一章  货运合同、仓储合同与技术合同
      第十二章  保证合同、保理合同与合伙合同
      第十三章  中介合同、行纪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


      内容摘要
       本书敏锐洞察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揭示风险,用专业的法律知识阐释风险,帮助读者提高公司管理及经营中的风险防范意识,掌握法律实务操作方式,有效应对各类法律风险。本书基本覆盖了《民法典》合同编的所有知识点,包括合同基本知识点以及各种典型合同,内容体例分为合同法律知识讲解、典型案例、专家分析、实务指南、法律条文等板块,条分缕析,简单易懂,以期成为帮助读者签订合同的避坑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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