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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法修改资料汇纂

行政诉讼法修改资料汇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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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 ISBN:    9787509360675
  • 出版时间: 
  • 装帧:    平装
  • 开本:    其他
  • ISBN:  9787509360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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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装帧:  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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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分类:
      法律
      货号:
      8414967
      商品描述:
      导语摘要
       由江必新、邵长茂、方颉琳编著的《行政诉讼法修改资料汇纂》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编写,采取汇编形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订过程中的各方意见、草案进行了整理。包括以下六类: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稿、1989年《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建议稿、部分高校修改建议稿、境外立法例。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于2014年11月1日通过,并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稿包括一审稿与二审稿;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建议稿包括(一)、(二)两版;高校修改建议稿包括北京大学修改建议稿、清华大学修改建议稿、中国人民大学修改建议稿、中国政法大学修改建议稿;境外立法例包括法国《行政诉讼法典》(法律篇)、德国《行政法院法》、日本《行政事件诉讼法》、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司法审查节)、韩国《行政诉讼法》、澳大利亚《行政决定(司法审查法)》、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2011年修正)、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诉讼法典》(1999年)。

      作者简介
      江必新

       1956年9月生,湖北枝江人,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现任很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

       1978年至1984年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先后获学士、硕士学位,1999年9月至2004年6月就读于北京大学,获博士学位。1985年起,在很高人民法院工作。2002年12月,任很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成员。2004年5月至2007年12月,任湖南省不错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院长。2007年12月,任很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先后被聘为司法部国家“九五”普法宣讲团成员,中国政法大学、中南大学、湘潭大学和国家法官学院的特聘教授、兼职教授、研究员以及硕士生、博士生导师。1999年被中国法学会评为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2009年被评为首批“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著有《民事诉讼的制度逻辑与理性构建――(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思辨》等作品四十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学杂志》、《人民司法》、《法律适用》等刊物上发表论文百余篇。

      目录
      专题一总则
      修改提要
      一、现行法律规定
      二、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稿的规定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稿的规定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稿的规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建议稿(一)的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建议稿(二)的规定
      五、部分高校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一)北京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二)清华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三)中国人民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四)中国政法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六、境外立法例
      (一)法国《行政诉讼法典》(法律篇)的规定
      (二)日本《行政事件诉讼法》的规定
      (三)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四)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诉讼法典》的规定
      (五)韩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六)澳大利亚《行政决定(司法审查)法》的规定
      专题二受案范围
      修改提要
      一、现行法律规定
      二、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稿的规定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稿的规定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稿的规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建议稿(一)的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建议稿(二)的规定
      五、部分高校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一)北京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二)清华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三)中国人民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四)中国政法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六、境外立法例
      (一)德国《行政法院法》的规定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诉讼法典》的规定
      (三)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司法审查节)的规定
      (四)澳大利亚《行政决定(司法审查)法》的规定
      专题三管辖
      修改提要
      一、现行法律规定
      二、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稿的规定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稿的规定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稿的规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建议稿(一)的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建议稿(二)的规定
      五、部分高校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一)北京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二)清华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三)中国人民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四)中国政法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六、境外立法例
      (一)法国《行政诉讼法典》(法律篇)的规定
      (二)德国《行政法院法》的规定
      (三)日本《行政事件诉讼法》的规定
      (四)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五)韩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专题四诉讼参加人
      修改提要
      一、现行法律规定
      二、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稿的规定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稿的规定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稿的规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建议稿(一)的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建议稿(二)的规定
      五、部分高校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一)北京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二)清华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三)中国人民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四)中国政法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六、境外立法例
      (一)德国《行政法院法》的规定
      (二)日本《行政事件诉讼法》的规定
      (三)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四)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诉讼法典》的规定
      (五)韩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六)澳大利亚《行政决定(司法审查)法》的规定
      专题五证据
      修改提要
      一、现行法律规定
      二、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稿的规定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稿的规定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稿的规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建议稿(一)的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建议稿(二)的规定
      五、部分高校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一)北京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二)清华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三)中国人民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四)中国政法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六、境外立法例
      (一)德国《行政法院法》的规定
      (二)日本《行政事件诉讼法》的规定
      (三)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四)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诉讼法典》的规定
      (五)韩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六)澳大利亚《行政决定(司法审查)法》的规定
      专题六起诉和受理
      修改提要
      一、现行法律规定
      二、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稿的规定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稿的规定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稿的规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建议稿(一)的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建议稿(二)的规定
      五、部分高校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一)北京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二)清华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三)中国人民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四)中国政法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六、境外立法例
      (一)德国《行政法院法》的规定
      (二)日本《行政事件诉讼法》的规定
      (三)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四)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诉讼法典》的规定
      (五)韩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六)澳大利亚《行政决定(司法审查)法》的规定
      专题七审理和判决的一般规定
      修改提要
      一、现行法律规定
      二、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稿的规定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稿的规定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稿的规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建议稿(一)的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建议稿(二)的规定
      五、部分高校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一)北京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二)清华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三)中国人民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四)中国政法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六、境外立法例
      (一)法国《行政诉讼法典》(法律篇)的规定
      (二)德国《行政法院法》的规定
      专题八第一审普通程序
      修改提要
      一、现行法律规定
      二、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稿的规定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稿的规定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稿的规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建议稿(一)的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建议稿(二)的规定
      五、部分高校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一)北京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二)清华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三)中国人民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四)中国政法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六、境外立法例
      (一)德国《行政法院法》的规定
      (二)日本《行政事件诉讼法》的规定
      (三)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四)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诉讼法典》的规定
      (五)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司法审查节)的规定
      (六)韩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专题九简易程序
      修改提要
      一、现行法律规定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稿的规定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稿的规定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稿的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建议稿(一)的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建议稿(二)的规定
      四、部分高校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一)北京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二)中国人民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三)中国政法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五、境外立法例
      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专题十第二审程序
      修改提要
      一、现行法律规定
      二、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稿的规定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稿的规定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稿的规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建议稿(一)的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建议稿(二)的规定
      五、部分高校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一)北京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二)清华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三)中国人民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四)中国政法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六、境外立法例
      (一)法国《行政诉讼法典》(法律篇)的规定
      (二)德国《行政法院法》的规定
      (三)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四)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诉讼法典》的规定
      专题十一暂时权利救济
      修改提要
      一、现行法律规定
      二、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稿的规定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稿的规定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稿的规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建议稿(一)的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建议稿(二)的规定
      五、部分高校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一)北京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二)清华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三)中国人民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四)中国政法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六、境外立法例
      (一)法国《行政诉讼法典》(法律篇)的规定
      (二)德国《行政法院法》的规定
      (三)日本《行政事件诉讼法》的规定
      (四)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五)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诉讼法典》的规定
      (六)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司法审查节)的规定
      (七)韩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八)澳大利亚《行政决定(司法审查)法》的规定
      专题十二审判监督程序
      修改提要
      一、现行法律规定
      二、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稿的规定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稿的规定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稿的规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建议稿(一)的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建议稿(二)的规定
      五、部分高校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一)北京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二)清华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三)中国人民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四)中国政法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六、境外立法例
      (一)德国《行政法院法》的规定
      (二)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三)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诉讼法典》的规定
      专题十三执行
      修改提要
      一、现行法律规定
      二、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稿的规定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稿的规定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稿的规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建议稿(一)的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建议稿(二)的规定
      五、部分高校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一)北京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二)清华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三)中国人民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四)中国政法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六、境外立法例
      (一)法国《行政诉讼法典》(法律篇)的规定
      (二)德国《行政法院法》的规定
      (三)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四)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诉讼法典》的规定
      (五)韩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014年11月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2014年11月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2013年12月16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13年12月23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14年8月2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4年10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2014年10月31日)



      内容摘要
      (二)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建议稿(二)的规定
        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主体之间因公共行政关系提起的行政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社会组织行使公共行政职能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必要时,可以设立跨行政区域的行政审判机构,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三审终审制度。
        第六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七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五、部分高校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一)北京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根据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原则和审理案件的需要,可设立若干巡回审判庭,到原告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开庭审判。
        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人民法院其他审判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因审判实践需要予以特别授权的除外。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的,或者行使裁量权明显不当的,视为违法。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实行独任审理。
        第七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九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二)清华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及时解决行政争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一般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因行政行为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适用本法。
        第三条【行政机关的定义】
        本法所称的“行政机关”,包括:
        (一)各级人民政府;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下属的依法能够以自己名义行使职权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
        (四)法律、法规、规章授予行政职权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行政行为的定义】
        本法所称的“行政行为”,包括:
        (一)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作出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处理;
        (二)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不作出相应行为;
        (三)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和履行行政合同;
        (四)行政机关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五)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社会组织的自治管理行为】
        下列具有公共行政职能的社会组织与其成员在自治管理中发生的权益争议,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
        (一)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
        (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三)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人民法院审理社会组织的上述案件,依据法律,并参照该社会组织的章程。
        第六条【诉权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的行政争议,有权请求并依法获得人民法院审判。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行政权利和诉讼权利。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七条【司法准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必须遵循公正、公开的程序。
        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参与诉讼的各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司法权威】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干涉。
        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对案件相关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有权自主判断,作出相应裁判。
        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应予履行;除非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不得废止和变更。
        (三)中国人民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



      精彩内容
      由江必新、邵长茂、方颉琳编著的《行政诉讼法修改资料汇纂》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编写,按照修订后行政诉讼法的规范结构,将行政诉讼制度按专题划分,将修订过程中的各方意见、草案文本和域外相关立法例整理汇编于各专题之下,并对各专题做简要评述。全书汇编的内容包括修订前后的行政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稿,很高人民法院两次修改建议稿,清华、北大等部分高校修改建议稿,法国、德国、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本书是一本完整反映行政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各方观点以及域外立法经验的资料性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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