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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社会组织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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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 出版社:    人民出版社
  • ISBN:    9787010075648
  • 出版时间: 
  • 四部分类:    子部 > 艺术 > 书画
  • 装帧:    平装
  • 开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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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部分类:  子部 > 艺术 > 书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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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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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分类:
      国学古籍 > 社会文化
      货号:
      4163101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张勤,南京工业大学公共管理研究所所长,教授,主要从事公共管理、政府改革与发展、公民社会等的教学与研究,公开发表学术论文90多篇,出版学术专著、高教教材等5部。主持和参与国家家与省部级科研课题7项,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5项。

      目录
      前言第一章中国公民社会组织研究兴起的背景一、公民社会组织的概念二、公民社会的兴起三、公民社会组织的特征四、公民社会组织的分类第二章公民社会组织的发展环境一、公民社会组织发展的基本环境二、对公民社会组织的监管三、公民社会组织的界定与定位四、政府对公民社会组织的扶持与鼓励五、政府对公民社会组织的管理政策第三章公民社会组织与政治体制改革一、公民社会组织发展为政治民主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一)政治参与的动力有利于加快民主化进程(二)公民社会为实现民主政治设计了制度性框架(三)公民社会的发展有利于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二、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构与整合.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动力性资湄三、公民社会组织发展是推动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力量四、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构凸现公民价值与权利的民主社会第四章公民社会组织与政府体制转型一、政府与公民社会理论的二元分离与互动生成二、公民社会是公共治理的重要主体三、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价值目标(一)服务型政府是新时期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模式(二)服务型政府的主要特征(三)“多中心”治理模式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理论范式四、建立政府与公民社会合作互动的生态治理五、培育公民社会是提升政府能力的现实诉求(一)以法治权.加强廉政建设.提高政府自治能力(二)鼓励公民参与公共政策.提高政府治理能力(三)以公众需求为导向.提高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四)以信息化为手段.增强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五)推行绩效管理.提高政府管理能力第五章公民社会组织与市场经济一、市场经济营造了公民社会二、公民社会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三、市场经济与公民社会的合作互补第六章公民社会组织与政治文明建设一、公民社会视野中的政治文明二、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反映(一)政治制度奠定了民主制度的基础框架(二)现代民主制度体系为政治文明建设提供了稳定的制度保障三、公民社会的发展为政治文明建设培育了多元主体(一)公民社会是政治文明的基石(二)从统治到治理:彰显了政治文明的进步(三)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是衡量政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四)公民社会多元权利对权力的平衡和制约四、买现政治文明建设与人民当家作主的和谐统一(一)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构建公民的政治参与制度体系(二)保持公民政治参与的渠道畅通(三)健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公民的监督权五、构建公民文化提升公民素质是政治文明建设的动力机制第七章现代社区建设与发展一、社区建设与发展的历程(一)我国近现代社区工作的演进(二)改革开放以来社区的发展二、社区自治组织(一)社区自治组织的发展(二)社区自治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三)积极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第八章村民自治组织的建设与发展一、村民自治组织的发展演进二、村民自治是亿万农民的伟大创举三、村民自治模式的创新实践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村民自治(一)村民自治是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根本保障(二)村民自治是建设农村精神文明.促进农村“村容整洁”的精神基础(三)村民自治是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农村治理方式变革的政治保障(四)新农村建设亟待加快村民自治组织的发展--对江苏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调查分析第九章公民社会组织的制度创新一、公民社会组织制度的创新理论二、中国公民社会组织发展的动力机制(一)公民意识既是一种民众意识.更是一种现代意识、责任意识(二)市场经济的发展引发了公民社会发育.经济发展是公民社会发展最重要的动力机制(三)治理和全球治理是公民社会培育和民主精神弘扬的关键三、二一世纪中国公民社会组织发展的战略选择(一)抓住机遇(二)民生为本(三)民主推进(四)稳中求变四、中国公民社会组织发展的路径选择(一)加强以“人民主权”为核心的公民权责教育(二)树立共赢理念.实现公民在民主政治参与中的理性妥协(三)在基层民主实践中提高公民的政治参与能力(四)实现“共同体模式”与“自组织模式”有机结合.提高公民社会组织参与能力(五)探索新型的政治动员模式.尊重和倡导公民的自主参与意识第十章公民社会发展的国际经验借鉴一、国外公民社会发展的历史概念二、国外公民社会组织的发展(一)美国的非营利组织发展(二)英国的非营利组织发展(三)日本的非营利组织发展(四)以色列的公民社会组织发展(五)法、德:政府推动下的非营利组织发展(六)新西兰公民社会组织的发展(七)菲律宾的公民社会组织发展(八)澳大利亚的非营利组织发展(九)新加坡公民社会组织的发展参考文献后记

      内容摘要
          章  中国公民社会组织研究兴起的背景   公民社会在当今的世界范围内普遍受到了政治家、政府官员、学者和公众的广泛关注和表现出浓厚的兴趣。在中国近代历目前,公民社会曾一度活跃,但从总体上来看,它对中国政府和学术界还依然是个新的事物。从20世纪初到改革开放的今天,公民社会的概念横空出世,其理论与模式构建正在回应时代的挑战,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背景和政府改革的运动稳步推进。    一、公民社会组织的概念   公民社会组织(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s)是相对独立于政治国家的民间公共领域,其基础和主体是各种各样的民间组织。在学术界,公民社会常常又被称为市民社会和民间社会,它们是同一个英文术语civil society的三个不同中文译名。虽然国内学者目前仍然交叉使用市民社会、公民社会和民间社会三个术语,但这三个不同的中文称谓事实上并不是接近同义的,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些微妙的差异。市民社会是很为流行的术语,也是对civil society的经典译名,它来源于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中译本。但这一术语在传统语境中或多或少带有一定的贬义,许多人事实上把它等同于资产阶级社会,而且容易把这里的市民误解为城市居民,民间社会很初多为历史学家在研究中国近代的民间组织时加以使用。这是一个中性的称谓,但在不少学者特别是在政府的概念中,它具有边缘化的色彩。公民社会是改革开放后对civil society的新译名,这是一个带有褒义的概念,它强调civil society的政治学意义,即公民的公共参与和公民对国家权力的制约,越来越多的学者乐于使用这一新的译名。 在欧洲思想目前,civil society曾被赋予多种涵义,如与野蛮或无政府主义相对应,则可译为“文明社会”;与教会组织相对应,可称为“市民社会”;与国家相对应,则可称为“公民社会”①;台湾地区学者则译为“民间组织”。因此,“民间社会”很初主要是台湾地区学者对civil society的翻译,为大陆历史学者所接受,并在研究中国近代的民间组织时加以广泛使用。虽然对公民社会的含义存在认识上的分歧,但总体来说,在近代西方自由主义的政治观念和政治实践中,“公民社会”具有两方面的含义。首先,它意味着一种独立于与对立国家干预的社会经济生活领域;其次,它意味着国家权力的一种法律上的界限。当然,两者并不是始终吻合的。近代欧洲的城市相对于封建国家而言可称为“市民社会”;而城市内部的私人领域相对于公共领域而言则又是一种“市民社会”。不过,把“市民社会”理解为国家行政权力之外的社会联系与社会生活的理论上的抽象基本上还是合适的。②可见,公民社会理论是西方政治学与社会学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内容,许多思想家都对此作了独特的贡献。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对市民社会概念做了详尽的论述,开创性地把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相区别,并且描述了市民社会和国家的辩证关系。他认为市民社会既不同于家庭,又不同于国家,是市场得以运作及其成员得以保护所必需的制度和机构,是处于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地带,是同时与自然社会(家庭)和政治社会(国家)相对应的概念,作为人类伦理生活逻辑发展中的一个阶段,是一种现代现象,是现代世界的产物。因此,他认为,“市民社会,这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因而也就是在形式普遍性中的联合,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他们特殊利益的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③在这里他认为,市民社会是由两个原则来支配,即普遍性和特殊性。特殊性是现代社会的标志,是推动历史发展的动力,但这种特殊性又必须被超越,从而达到普遍性。黑格尔的论述,奠定了市民社会概念的前马克思主义的基础,市民社会的观念经黑格尔进入马克思的思想。在马克思看来,随着社会利益分化为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两大相对独立的体系,整个社会就分裂为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两个领域。前者是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后者则是普遍的公共利益关系的总和。“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①因而市民社会也就是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在马克思看来,“具有个人主义伦理观的自主自治群体的创立,才是出现‘市民社会’与随之而来的现代化所必要的先决条件。因此,即使是在其他方面都很好有利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这样的城市市民文化,现代化也是要失败的。葡萄牙就是符合于马克思观点的一例,尽管葡萄牙在16、17世纪获得了丰厚的经济资源,可是在那里并没有出现现代化和工业化,原因就在于它没有建立在城市基础上的‘市民社会’”。 哈贝马斯将公民社会理论大大推进了一步,认为公民社会是独立于国家的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私人领域指以市场为核心的经济领域,公共领域指社会文化生活领域。哈贝马斯特别强调公共领域的价值,认为它正遭受商业化原则和技术政治的侵害,使得人们自主的公共生活越来越萎缩,人们变得孤独、冷漠。他主张重建非商业化、非政治化的公共领域,让人们在自主的交往中重新发现人的意义与价值。哈贝马斯的这种用法在西方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两位美国学者柯郭和阿拉托则干脆将公民社会界定为介于经济与国家之间的一个社会领域,从而将经济领域排出了公民社会的范围。 国内学者关于公民社会或市民社会的定义,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政治学意义上的,一类是社会学意义上的。两者都把公民社会的主体界定为民间组织(civil organization),但强调的重点不同。政治学意义上的公民社会概念强调“公民性”,即公民社会主要有那些保护公民权利和公民政治参与的民间组织构成。社会学意义上的公民社会概念强调“中间性”,即公民社会是介于国家和企业之间的中间领域。③可见,公民社会,是指具有居间性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在政府与市场的传统分类中,公民社会也就是指居于政府与市场之间的,不同于政府组织与企业组织,为政府和市场提供中介服务的社会组织。结合当前各种学者提出的定义和管理实践中的使用情况,可以认为,公民社会是相对独立的自治组织,它既不隶属于政府也不隶属于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社会组织。我们可将它概括为是国家或政府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它是官方政治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之外的民间公共领域。政府作为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其基本的组建原则和权力行使方式是自上而下的,形成的是大大小小的金字塔结构。公民社会则无法按照国家政权的形式自上而下构建起来,也难以自上而下地行使权力,他们依靠的是广大的公民,通过横向的网络联系与坚实的民众基础动员社会资源,形成自下而上的民间社会组织。公民社会的组成要素是各种非政府和非企业的公民组织,包括公民的维权组织、各种行业协会、民间的公益组织、社区组织、利益团体、同人团体、互助组织、兴趣组织和公民的某种自发组合等等。由于它们既不属于政府部门(部门),又不属于市场系统(第二部门),所以人们也把它们看作是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在公民社会的生活中发挥服务、沟通、监督等职能,实施具体的服务性行为、执行性行为和部分监督性行为的社会组织。     二、公民社会的兴起 从civil society的本源来看,它是一个接近源于西方的极富包容性和开放性而内涵不断变化的概念,在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中被赋予了丰富的涵义。甚至可以说是不同的意蕴。它同西方文化传统中的公民权(citizenship)观念密切相关。英文中的civil这个词实际上源于拉丁文中表示“公民”和“公民权”的几个词,如civis(公民)、civitas(公民权、公民社会)和civilis(公民的)等均来自于希腊文。一般认为,很早对公民社会概念作出界定的是亚里士多德。他在《政治学》一书中首先提出了“politikekoinonin”的概念。 公民社会组织是相对独立于政治国家的民间公共领域,其基础与主体是各类民间组织。这里我们把公民社会概括为它是国家或政府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是介于政府部门(部门)与市场体系(第二部门)之间的“第三部门”。对于公民社会目前在学术界有着不同的称谓,经常看到和使用较多的有:非政府组织(NGO)、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简称NPO)、民间组织(Civil Organization)、中介组织(Medium Organization)、公民团体(Civil Group)、群众团体(Mass Association)、人民团体(People Association)、社会团体(So Association)、第三部门组织(The Third Sector Organization)、志愿者组织(Voluntary Organization)等等。这些组织虽说区别不大,但严格意义上讲,他们之间还是有着不同的差距,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强调了公民社会的某些方面的特征及属性。 古希腊奴隶制国家很早使用公民概念,当时是指那些征服了其他的城邦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自己的统治的征服者,即所谓自然公民,他们的后代也就先天地享有公民权,成为城邦公民。公民是一个特权阶层,垄断了城邦的统治权,城邦政治生活是公民的,公民之外的奴隶和自由人都被排除在政治社会之外。古希腊罗马的“公民”概念是现代公民概念的源头。“公民”的概念一经提出,就因其内含了近现代所有政治和法治文明的“基因”而在近现代以来显示出越来越重要的意义。因为“公民的本意是‘属于城邦的人’或‘组成城邦的人’。显然,这是一个超越血缘关系又超越王权专制的带有普遍性的律资格的概念”。它赋予了作为一定规模的政治共同体(或城邦)的成员资格,尽管这种资格在古希腊罗马时代的特定历史条件下仅具有有限的普遍性,之所以它是“有限的”,是因为在一个国家或社会中并非所有自然人都是公民;说它具有“普遍性”,是因为在公民范围内,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商品是天然的平等派,它消解了早期公民概念的“有限性”,将所有自然人都纳入了公民的范畴。现代意义上的公民概念伴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而产生。     ……

      主编推荐
      本书认为*国公民社会组织的存在和发展,既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政府失灵,又能在一定范围内弥补市场失灵;既能减少政府成为社会矛盾焦点的概率,又能较好处理市场不能或无力处理的问题和矛盾。本书围绕这个命题从*国公民社会组织研究兴起的背景与公民社会组织的发展环境谈起,就公民社会组织与政治体制改革、政府体制改革、市场经济、政治文明建设的关系,观代社区建设与发展,村民自治组织的建设与发展以及*国公民社会组织的制度创新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索和论证。

      精彩内容
      本书认为中国公民社会组织的存在和发展,既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政府失灵,又能在一定范围内弥补市场失灵;既能减少政府成为社会矛盾焦点的概率,又能较好处理市场不能或无力处理的问题和矛盾。本书围绕这个命题从中国公民社会组织研究兴起的背景与公民社会组织的发展环境谈起,就公民社会组织与政治体制改革、政府体制改革、市场经济、政治文明建设的关系,观代社区建设与发展,村民自治组织的建设与发展以及中国公民社会组织的制度创新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索和论证,提出政府与公民社会组织的良性互动是形成新型合作治理模式的重要标志,民主治理是政府依法行政与公民依法自治的有机统一。

      媒体评论
      本书认为中国公民社会组织的存在和发展,既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政府失灵,又能在一定范围内弥补市场失灵;既能减少政府成为社会矛盾焦点的概率,又能较好处理市场不能或无力处理的问题和矛盾。本书围绕这个命题从中国公民社会组织研究兴起的背景与公民社会组织的发展环境谈起,就公民社会组织与政治体制改革、政府体制改革、市场经济、政治文明建设的关系,观代社区建设与发展,村民自治组织的建设与发展以及中国公民社会组织的制度创新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索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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