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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华正版 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案件法律规范理解与典型案例 徐伟红 9787521605600 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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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正版 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案件法律规范理解与典型案例 徐伟红 9787521605600 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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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部分类:    子部 > 艺术 > 书画
  • 装帧:    平装
  • 开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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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分类:
      国学古籍 > 法律
      货号:
      1201984506
      商品描述:
      前言

        任何犯罪行为都会损害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黑恶势力犯罪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与一般的个人犯罪和共同犯罪相比,黑恶势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广泛、更严重,其往往集多种犯罪于一身,采用威胁、暴力等手段欺行霸市、巧取豪夺、为非作恶,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遭受粗暴侵犯,安全感受到严重威胁,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疾。黑恶势力背后多有“保护伞”的庇护,经过深挖往往可发现存在腐败问题。所以,黑恶势力犯罪破坏的不仅是社会治安秩序和现行法律制度,更是社会的公平、正义以及社会健康发展的基石。因此,对黑恶势力犯罪必须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此次全国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自2018年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三年。专项斗争开展一年来,在中央政法委的统筹协调下,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无私奉献,不畏流血牺牲,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显著成效。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在全国扫黑办新闻发布会上公布,截至2019年3月底,全国起诉涉黑涉恶犯罪案件14226件79018人。公安部举行的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情况发布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共打掉涉黑组织1292个、恶势力犯罪集团5593个,破获各类刑事案件79270起,缴获各种枪支851支,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资产621亿元,全国刑事案件同比下降7.7%,八类严重暴力案件同比下13.8%。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1月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就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开展作出重要指示,他强调指出:黑恶势力是社会毒瘤,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侵蚀党的执政根基。要咬定三年为期目标不放松,分阶段、分领域地完善策略方法、调整主攻方向,保持强大攻势。要紧盯涉黑涉恶重大案件、黑恶势力经济基础、背后“关系网”“保护伞”不放,在打防并举、标本兼治上下真功夫、细功夫,确保取得实效、长效。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实效、长效,要依靠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的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近年来,针对惩治黑恶势力犯罪,我国对相关立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和完善,为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刑法修正案(八)》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作了重大修改,如刑罚由两档增加到三档,增加了财产刑并提高了法定刑幅度,提高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定刑幅度。此外,《刑法修正案(八)》还通过完善刑法总则规定等,使我国的刑事政策进一步满足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需要。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完善了技术侦查、证人保护制度等,使得惩治黑恶势力犯罪的刑事诉讼制度更加完备。为了统一执法思想,提高执法效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为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同时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等政策为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指明了方向,规划了路线,提供了保障。  为了更好地理解、掌握扫黑除恶法律规范和相关政策要求,本书系统梳理了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案件中涉及的刑法规范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通过深入浅出的方式对办案中的法律要点问题进行了阐释。同时还在重要知识点后附有主要来自于法院已生效判决的典型案例分析,进一步帮助执法人员、司法人员适用法律规定,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  此外,全国扫黑办于2019年10月21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国家监察委员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4个法律政策文件。对于确保扫黑除恶“打准、打狠、打深、打透”,推动专项斗争依法深入健康发展有着积极而深远的影响。本书对于这些新发布的文件予以收录,力图帮助读者及时了解、学习的法律政策依据。  本书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对工作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线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本书是一部适时的实用教材,有助于执法人员统一执法思想,提高执法效能,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同时,本书对教学科研工作者和关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读者也将起到很好的参考作用。  本书的编写大纲由主编和中国法制出版社王熹编辑协商后拟定,参加编写人员具体分工如下(以撰写章节顺序):徐伟红撰写章和第三、四、五、六、七、八章的部分内容;李涛撰写第二章;于晓茜参与第二章案例的收集、整理;马成龙撰写第三、四、八章的部分内容;任展宏撰写第五、六章的部分内容;张梦梦撰写第七章的部分内容及下篇相关法律规范的收集整理。本书由徐伟红统稿,为了保证解读内容的准确性和实用性,特邀请徐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高洁负责全书审稿。  由于水平和时间有限,书中错误与不足在所难免,请广大同仁不吝指教,以便我们不断改进。 本书编写组2019年10月22日
      【书摘与插画】
      第二章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与惩处 本章导读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强调,要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强烈、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政法各机关要进一步明确政策法律界限,统一执法思想,加强协调配合,既坚持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要依法从严惩处,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其他参加人员要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要依法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综合运用追缴、没收、判处财产刑以及行政罚款等多种手段,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  为了贯彻《通知》精神,确保办案质量,在本章中整合探讨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标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标准、参加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标准、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取经济利益的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认定、相关刑罚的适用等内容,以确保各政法机关统一执法思想,加强协调配合,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 节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标准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经济利益,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5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组织特征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是指犯罪组织形成后,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存在,人数较多;“组织者”应当认定为发起、创建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合并、分立、重组的人;“领导者”应当认定为实际对整个组织的发展、运行、活动进行决策、指挥、协调、管理的人;“骨干成员”是指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并多次指挥或积极参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长时间在犯罪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属于积极参加者。  二、经济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称霸一方的基础。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会通过实施赌博、敲诈、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而且还会通过开办公司、企业等方式“以商养黑”“以黑护商”获取资产,以及聚敛资产后进行合法投资而获取孳息、收益等。因此,无论其财产是通过非法手段聚敛,还是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只要将其中部分或全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即可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取的经济利益。  关于“一定经济实力”的标准,《通知》规定: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行业的利润空间均存在很大差异,加之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发展的时间也各有不同,因此,在办案时不能笼统地要求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具有的资产必须达到特定规模或特定数额。  所谓“支持组织的活动”既包括为组织成员及其家属提供工资、奖励、福利、生活费用等具体情形,也包括通过安排组织成员承揽工程、承接项目、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等方式进行间接的利益分配,或者授意、指使、帮助组织成员实施某种违法犯罪活动以获取不法经济利益。  三、行为特征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基本手段是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暴力、威胁色彩不明显,而是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  “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是指为确立、维护、扩大组织的势力、影响、利益或者按照规约、组织惯例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  四、危害性特征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危害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其他犯罪集团的关键所在。  关于“一定区域”的认定。区域的大小具有相对性,且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和影响的对象并不是区域本身,而是在一定区域中生活的人,以及该区域内的经济、生活生产秩序。因此,“一定区域”不能简单地要求必须达到规定的空间范围,而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并结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危害程度加以综合分析判断。  所谓“一定行业”,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存在的同类生产、经营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和影响的行业,既包括合法行业,也包括黄、赌、毒等非法行业。  关于“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标准,《指导意见》第11条专门规定了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情形,具体情形将在下文详细分析。  由于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这“四个特征”都很明显,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和黑社会性质犯罪客观规律,深刻认识、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做到不枉不纵。  本节相关依据  《刑法》第294条第5款。  典型案例评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标准——焦某涛等寻衅滋事案(参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刑少终字第30号刑事裁定书)。  【基本案情】  2011年8月以来,焦某涛利用朋友关系及自身影响力聚集、吸收被告人陈某四、张某南、李某争、彭某伟、于某源、李某江、张甲、薛某堂、赵某阳、李某涛、李甲等两劳释放及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建立起一个基本固定的组织。为领导、控制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以获取经济利益,焦某涛对其组织成员进行工作分工,划分等级,所有成员均服从焦某涛的领导,重大事项需向焦某涛请示汇报。焦某涛给骨干成员配备车辆、租住房屋,为一般成员提供吃、住等生活保障,并在组织成员因违法犯罪被查处时出面托关系“摆平”,在公安机关追捕其组织成员时,出钱帮助逃跑。该组织有严格的“纪律”和奖惩制度,组织成员有事需请假,节假日期间发放烟酒福利,同时还以一定的娱乐活动作为对组织成员的鼓励。焦某涛通过以上多种途径,使其领导的犯罪集团规模逐渐扩大,在西平县形成一股恶势力,终发展成以其为首的犯罪组织。  该犯罪组织以承包西平县××花园拆迁改造工程为依托,强迫拆迁户签订低价拆迁协议,获取非法利益。如2011年9月,焦某涛在××花园项目部副总刘某梁的授意下,安排陈某四带领张甲及薛某堂到西平县焦家胡同拆迁户焦某中家采用言语威胁进行谈判。未果后,张某南带领李某争、彭某伟、张某果、杨某会、王某磊、魏甲等人采用长时间坐在焦某中家不走,辱骂、威胁并砸烂家中门窗玻璃、三轮摩托、水泵等物品的方式强迫拆迁。在焦某中一次坐车外出时,陈某四带人把焦某中拦下,将其挟持到县委招待所楼下,强迫搬迁并进行威胁,焦某中迫于无奈到项目部签订拆迁协议。该组织多次组织内部成员到拆迁户家中采取威胁、恐吓、毁坏财物、打骂等手段迫使拆迁户签订低价赔偿协议,通过暴力拆迁获取××花园项目部给予的拆迁报酬,先后获利22万元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焦某涛领导的犯罪集团多次进行暴力拆迁,严重影响了拆迁户的正常生活,对当地街坊邻居形成威慑,使当地百姓敢怒不敢言。此犯罪组织及其组织成员实施的多次寻衅滋事犯罪严重影响了西平县的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尤其是2012年6月1日,焦某涛组织其内部成员到西平县专探乡寻衅滋事,公安机关接警后派人前去处理时,其组织成员无视出警民警的制止,更无视民警的生命安全,将民警拖行几百米后推出车外,致其摔伤,造成极其恶劣的重大影响,使当地群众的心理产生巨大恐慌,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秩序。  公诉机关认为,焦某涛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陈某四、张某南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李某争、彭某伟、于某源、李某江、张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西平县有组织地通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和侵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焦某涛辩称其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只对起诉书中指控的20起寻衅滋事承担责任。其他被告人辩称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西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涛等人所涉组织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尚未达到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的程度,对公诉机关对焦某涛等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指控不予支持。被告人焦某涛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评析】  《刑法》第294条第5款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根据《刑法》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动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缺一不可。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及其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四个特征应当整体考察,确保不枉不纵。  本案中,焦某某等人因为××花园项目才聚集在一起,他们不是依靠非法手段获得该项目征地拆迁业务,而是受项目部雇佣从事暴力拆迁活动。除了××花园项目,焦某涛等人并未染指其他拆迁工程,这些因素决定了他们的犯罪对象和犯罪手段具有特定性,其并未控制西平县拆迁行业,未影响当地与征地拆迁无关的居民的生产、生活秩序。截至被公安机关查处之时,其既没有对当地经济、社会生活进行非法控制的意图,也没有在行业内产生重大影响,其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危害性特征,故焦某涛领导的犯罪集团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第二节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标准……
       
       
       
       

      作者简介

        徐伟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警察法教研室教师,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警察法、行政法、安全防范法。从事法律教学27年,先后讲授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警察法、警察行政法等课程。  主持或参与、省部级、校级科研项目多项,主编或参编《刑事诉讼法》《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警察行政法》等教材10余本。先后发表文章30余篇。  被授予公安部优秀教师称号,受到公安部嘉奖一次。


      目录

      上篇 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案件法律规范理解与典型案例章 工作原则与重点节 工作原则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办理的工作要求——深挖彻查谷某涛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多项犯罪第二节 工作重点严厉打击黑恶势力把持基层政权——湖南长沙一“村霸”犯7罪获刑25年第二章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与惩处节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标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标准——焦某涛等寻衅滋事案第二节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标准如何认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胡某全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三节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标准如何认定是否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黄某金、田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四节 较稳定的犯罪组织及相关问题认定标准如何认定已经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时间——陈某伟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五节 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取经济利益的认定标准如何认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易某忠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六节 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认定标准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傅某威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七节 “其他手段”的认定标准如何认定《刑法》第294条第5款第3项中的其他手段——李某平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八节 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认定标准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刘某富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九节 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认定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李某胜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十节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相关刑罚的适用如何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穆甲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十一节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财产刑的适用如何适用财产刑——连某胜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三章 恶势力犯罪的认定与惩处节 恶势力组织的认定标准恶势力组织的认定——于某、张某甲寻衅滋事案第二节 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李某民等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案第三节 恶势力犯罪的惩处要求恶势力犯罪的惩处要求——王某锋、王某山等强迫交易案第四章 依法惩处利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节 利用“软暴力”手段实施犯罪的认定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的认定——张某等寻衅滋事案第二节 非法拘禁罪的认定黑恶势力非法拘禁罪的认定——黄某等非法拘禁案第五章 依法打击非法放贷讨债的犯罪活动节 非法放贷讨债行为涉及的犯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认定——陈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第二节 “套路贷”涉及犯罪的认定与刑罚“套路贷”犯罪的认定与处罚——瞿某奇等诈骗案第三节 “套路贷”中黑社会性质组织或犯罪集团的认定“套路贷”中黑社会性质组织或犯罪集团认定——谭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案第六章 依法严惩“保护伞”节 包庇行为的认定包庇行为的认定——刘某军等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二节 及时移送违法违纪线索应及时移送“保护伞”违法违纪线索——马某涛等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充当“保护伞”第三节 严惩农村“两委”等人员参与黑恶势力犯罪及充当“保护伞”严惩农村“两委”人员参与黑恶势力犯罪——刘某民等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四节 深挖腐败问题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律师会见制度深挖黑恶势力背后的腐败问题——海口一涉黑团伙覆灭记第七章 涉案财产的处置节 对涉案财产的调查与保全措施应严格审查涉案财产性质——赤峰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因法院执行追缴郭某峰、郭某杰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所得再审审查监督执行案第二节 追缴、没收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案财产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聚敛的财产予以追缴、没收——邵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某良执行案第三节 用于清偿债务或转让的涉案财产的追缴第四节 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第五节 特别没收程序第六节 涉案财产的返还应注意返还被害人合法财产——崔某胜涉黑案第八章 对办理案件的其他要求节 对律师辩护代理工作的要求第二节 对监狱和社区矫正机构工作的要求非法拘禁犯罪案件中对非监禁刑的适用——丁某晓等非法拘禁案第三节 对办理案件工作机制的要求采取挂牌督办措施确保案件质量——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云南孙某果涉黑案第四节 对有关人员采取保护措施的要求 下篇 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案件相关法律规范一、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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