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条文全本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新闻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规定》新闻发布稿
(2014年1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第三部分条文释义
【导言】
为正确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
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条文理解】
第一条《案件受理》
消费者因食品、药品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受理条
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条文主旨】
【背景依据】
【条文理解】
【审判实务】
第二条《消费者诉权》
因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可以分别起诉或
者同时起诉销售者和生产者。
消费者仅起诉销售者或者生产者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相关当
事人参加诉讼。
【条文主旨】
【背景依据】
【条文理解】
【审判实务】
第三条《知假买假》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
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
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条文主旨】
【背景依据】
【条文理解】
【审判实务】
第四条《赠品》
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
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
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条文主旨】
【背景依据】
【条文理解】
【审判实务】
第四部分相关案例
第五部分相关法律规范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