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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版一印 内无涂画痕迹
陈自强 / 法律出版社 / 2002-09 / 平装
售价 ¥ 55.00
品相 九品
上书时间2021-03-20
民法讲义Ⅰ
本书为契约法的第一部分,讨论契约的成立与生效。在内容上涵盖传统法学教育课程民法总则法律行为的部分,与债编通则关于契约之成立与代理权授与的部分,以及物权法中有关物权行为的基本概念。买卖契约既然是法律行为中的典范,债编各论买卖若干的规定,也成为讨论的对象。缔约上过失,是因谈判缔约磋商而发生的法律问题,教科书多在契约成立的脉络中讨论之。但此制度理解上,许多基础知识,出现在后,与债之关系的内容有密切的关系,拟待他日再论。本书虽然无法将身份行为也一起讨论,没有资格称为完整的法律行为论述。然而,身份行为在法律行为当中,具有特殊性,被德国法律行为论收入其法律行为的最上位概念的抽屉中,一定感到相当的不自在,仿佛走进陌生的国度。终究,民法总则关于法律行为规定,最主要的适用对象,并不是身份行为,而是财产行为,尤其是其中的债权契约。身份行为究竟得否适用民法总则法律行为的规定,学说始终有争论。职是之故,探讨法律行为的概念与规定时,本书尽可能不举身份行为为例。本书主要的部分虽然集中在民法总则,但因不是以专以论述民法总则的规定为目标,当然无法取代民法总则的教科书,要能过关,取得学分,传统民法总则教书,仍然不可不读。就修习民法总则的课程而言,本书只能说是补充教材,充其量也仅是关于民法总则法律行为的教科书。但毫无疑问的,此部分最为主要。
陈自强,1961年出生,台北市人,台湾大学法学士、法学硕士,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律师、司法官考试及格,现任台湾政治大学法律系教授,研究领域:民事财产法(总则、债法、物权、票据法)。
缘起 自序 第一章 法律行为总论 Ⅰ 法律行为之概念 一、法律行为之本原 二、抽象法律概念 三、私法自治原则与法律行为之功能性概念 Ⅱ 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 一、债权行为与债之关系 二、物权行为之概念 三、物权行为之要件 Ⅲ 意思表示的概念 一、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 二、意思表示的构成 三、有相对人与无相对入的意思表示 四、意思表示的发出与生效 第二章 契约之成立 Ⅰ 要约 一、要约之认定 二、要约之拘束力 三、要约之消灭 Ⅱ 承诺与合意 一、契约成立概说 二、承诺的意思表示 三、意思买现 四、其它特殊情形 五、合意与不合意 Ⅲ 具有拘束力与不具有拘束力之约定 一、契约拘束力 二、不具有拘束力之约定 三、无偿契约在契约法中特殊之地位 第三章 契约自由原则及其界限 Ⅰ 总说 一、契约原则 二、契约自由原则 三、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 Ⅱ 缔约强制 一、缔约自由与缔约强制 二、直接强制缔约 三、间接强制缔约 Ⅲ 契约方式规定 一、总说 二、不动产契约的法定方式 三、方式欠缺的效果 Ⅳ 契约内容自由之限别 一、抵触强制禁止规定 二、违背公序良俗 三、定型化契约 第四章 能力与意思之欠缺 Ⅰ 行为能力之欠缺 一、行为能力制度 二、无行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 三、限制行为能力入之意思表示 Ⅱ 虚伪表示 一、单独虚伪表示(心中保留) 二、通谋虚伪表示 Ⅲ 意思表示错误 一、总说 二、意思表示解释与错误规定之适用 三、错误撤销之要件 四、撤销权之行使与撤销之效果 Ⅳ 意思表示欠缺主观要素 一、欠缺行为意思 二、欠缺效果意思 三、欠缺表示意思 四、意思表示非基于表意人意思而发出 Ⅴ 诈欺与胁迫 一、诈欺 二、胁迫 第五章 代理 Ⅰ 总说 一、归责规范 二、归责规范之种类 三、台湾地区代理规定之特色 Ⅱ 有效代理之要件与效果 一、代为或代受意思表示 二、以本人名义为法律行为 三、代理权 四、效果 Ⅲ 无权代理 一、代理行为效力未定 二、表见代理 三、无权代理人责任 第六章 契约不生效力 Ⅰ 法律行为不生效力 一、不生效力之概念与种类 二、法律行为无效与被撤销 三、法律行为效力未定 四、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 Ⅱ 条件及期限 一、条件总说 二、法律行为附停止条件 三、法律行为附解除条件 四、期限 Ⅲ 法律行为规定对物权行为之适用 一、具体适用情形 二、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之关系 Ⅳ 契约有效成立之要件 一、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要件 二、契约成立与生效的三个层次 三、从举证责任分配的观点区别契约之要件 附录一 名词索引 附录二 台湾地区现行“民法”条文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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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播时间:09月02日 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