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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 韦伯 著; 康乐 、简惠美 译 /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 2005-11 / 平装
售价 ¥ 9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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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书时间2026-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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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学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社会”与“法治国家”等词汇已是耳熟能详。然而,法律到底是怎么来的?法律的演进过程如何?法律在人类社会中到底抵演了何种角色?本书即试图解答这些问题。作者挟其浑厚的法学与史学素养,从比较人类各大文明入手,深入探讨了“法”的缘起与演化,从纷纭复杂的史实中爬梳举例,阐明了法律与政治、经济、宗教等社会各层面的关系。本书适时的引进出版,我们有理由相信,韦伯关于人与法的如炬洞察和深邃的理论阐释对中国的法治化建设不无意义。
马克斯·韦伯(MaxWeber,1864-1920),德国学者,与马克思、涂尔干齐名,并列为现代社会学的奠基者。历任析林、弗莱堡及海德堡等大学教授。一生著述甚多,以《宗教社会学论文集》及《经济与社会》等最为重要,以《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等最为国内读者所知晓。
序言第一章实体法领域的分化一、“公法”与“私法”二、“请求权赋予法”与“行政法规”三、“统治”与“行政”四、“刑法”与“民法”五、“不法”与“犯罪”六、“公权力”、“权力限制”与“权力划分”七、“法律”与“诉讼”八、理性的法律思维的诸多范畴第二章主观权利的设定的各种形式一、“法命题”的逻辑范畴、“自由权”与“授权命题”、“契约的自由”二、契约自由的发展、“身份契约”与“目的契约”、“目的契约”的历史渊源三、“契约自由”的各种实际意义及其限制四、契约自由、自律、团体的法人性格五、法律共同体里的自由与强制第三章客观法律的形式性格一、新的法规范的成立问题、“习惯法”二、法发展的实际成因、利害关系者的行为与法强制三、原始的纷争解决之非理性性格四、卡理斯玛的法创制与法发现五、作为法创制之担纲者的“法律名家”六、司法集会人团体的法发现第四章法律思维的类型与法律名家一、经验的法教育与理性的法教育:由律师训练或大学训练二、神权政治的法教育三、欧陆的法律名家一中世纪的“法书”四、罗马的法律家与罗马法的形式性质第五章法的形式理性化与实质理性化、神权政治的法与世俗的法第六章公权法与家产制君主的法制定,法典编纂第七章革命创制的法的形式性质,自然法及其类型第八章近代法律的形式性质译名对照表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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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播时间:09月02日 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