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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竞合与请求权聚合有着本质的区别。从理论上讲起来会比较复杂,但简单地理解,是请求权竞合是虽然有多个路径,但只要走通了一条,其他路径不能再走了,而请求权聚合,则是指多个路径都可能走通,走通其中一条并不影响当事人再走其他路径。
由于不同的请求权具有不同的权利内容、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诉讼时效等,差异较大,因而,如何选择请求权将对当事人产生较大影响。选择得当,其权利将受到较好保护,选择不当,不仅可能发生讼累,甚至可能使自己的权利遭到毁灭性影响,如公司决议之诉中,当事人误把决议撤销之诉混为无效确认之诉,即有可能导致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的经过而丧失撤销权。在合同上亦可能发生同样的问题。所以,我们应当对此类问题特别重视。
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涉及基础规范选择问题。比如上面讲到的租赁期满后的返还房屋的案件中,刘某返还房屋的请求同时符合了基于所有权返还请求权的律规范构成要件和基于租赁合同期满后的返还请求权的律规范构成要件。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既可依据前者提出起诉,亦可依据后者提出起诉。如何选择,会对当事人的利益构成决定性影响。这实际上需要当事人在分析案件事实和请求权基础的前提下权衡利弊。实际上,这也是当事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行处分的过程,体现了民事诉讼当事人牌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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