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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志刚 著 / 法律出版社 / 2011-10 / 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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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书时间2023-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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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拒绝许可反垄断法律问题研究
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是当今世界经济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两部法律。从历史发展看,它们是作为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进行演化的。两者都有自己的立法宗旨,也有自己实现这些宗旨的途径。因为这两个法律体系的产生主要都是为了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因此其宗旨有很大的重合。但由于两个体系采取不同的途径实现自己的目标,因此两者在处理某些具体的经济问题时又不时会产生冲突。
彭志刚,男,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先后从事过教师、律师、检察官职业。现在某市检察机关担任领导工作,高级检察官、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法、检察学、知识产权法、反垄断法。先后在《法商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人民司法》、《中国司法》、《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等刊物发表法学学术文章数十篇,主持过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机构研究课题,是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
引言一、相同的目标与不同的途径二、协调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三、本书的结构安排第一章知识产权拒绝许可概述一、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定义(一)知识产权与拒绝许可(二)知识产权拒绝许可分类二、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动机第二章知识产权拒绝许可反垄断的法理分析一、知识产权拒绝许可反垄断的基本理论(一)知识产权外部性影响理论(二)权利不得滥用理论(三)利益平衡理论(四)垄断杠杆理论(五)关键设施理论二、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违法性分析(一)拒绝许可的企业具有市场优势地位(二)拒绝许可损害市场竞争(三)拒绝许可缺乏合理的理由与动机第三章与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相关的美国反龚断法一、立法二、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指南(IPG)三、知识产权拒绝许可反垄断的司法实践(一)影响实践的几个观点(二)认定拒绝许可不构成违法的判例(三)认定拒绝许可构成违法的判例四、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在拒绝许可上的冲突第四章与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相关的欧盟反龚断法一、立法二、2009年欧盟82条指南三、司法实践(一)拒绝与现有客户交易(二)拒绝许可第三方四、欧盟知识产权反垄断司法与美国的差异(一)欧盟的特点(二)欧盟与美国的差异第五章加拿大和日本的知识产权拒绝许可反龚断一、加拿大的知识产权拒绝许可反垄断立法与司法二、日本知识产权拒绝许可反垄断立法与司法第六章知识产权拒绝许可中的关键设施理论一、关键设施理论概述二、关键设施理论在美国反垄断法中的应用(一)TerminalRailroadAssociation案(二)OtterTail案(三)AspenSkiing案(四)KodakII案(五)Intel案(六)Trinko案三、关键设施理论在欧盟反垄断法中的应用(一)欧盟早期与拒绝交易有关的案件(二)明确提到关键设施理论的案件(三)关键设施理论的发展四、关键设施的构成要件(一)相关市场(二)处于市场优势地位(三)不可或缺性(四)不可复制性(五)拒绝缺乏客观理由五、关键设施理论的局限性第七章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拒绝许可反龚断制度的思考一、我国经济生活中的知识产权拒绝许可二、与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相关的中国反垄断法三、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强制许可相关立法的思考(一)立法模式的选择(二)结合关键设施原则的知识产权强制许可制度的建立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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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播时间:09月02日 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