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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近代思想家文库:沈家本卷9787300187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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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思想家文库:沈家本卷9787300187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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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748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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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李欣荣,1979年生,广东清远人。北京大学历史学博士,中山大学历史系副教授。研究重点:以法律转型为视角的清末民初政治与社会,以学人经历和交往为中心的近代学术史。著有《张荫麟评传》等。

      目录
      导言专著:历代刑法考(节选)刑制总考刑法分考(节选)行刑之制考死刑之数充军考赦考(节选)狱考刑具考律目考律令明律目笺(节选)文存《刺字集》自序变通军、流、徒犯办法说帖重刻《唐律疏议》序论杀死奸夫历代治盗刑制考论威逼人致死书明《大诰》后军台议与受同科议《秋审比较条款附案》序《读例存疑》序《薛大司寇遗稿》序禁革买卖人口变通旧例议设律博士议《新译法规大全》序论附加刑论没收《裁判访问录》序《监狱访问录》序死刑惟一说变通行刑旧制议重刻《明律》序《政法类典》序法学盛衰说论断罪正条书《四库全书提要?政书类》后与戴尚书论监狱书答戴尚书书《刑案汇览三编》序《法学通论讲义》序《〈大清律例〉讲义》序删除奴婢律例议王穆伯佑新注《冤录》序删除同姓为婚律议书劳提学《〈新刑律草案〉说帖》后《法学名著》序变通异姓为嗣说再醮妇主婚人说误与过失分别说《法学会杂志》序《汉律摭遗》自序奏折保荐经济特科人员折官吏不谙交涉贻害地方请旨饬查究办以消隐患而儆效尤折奏请专设法律学堂折删除律例内重法折议复江督等会奏恤刑狱折变通窃盗条款折奏复御史刘彭年停止刑讯请加详慎折上陈时务折(节选)妇女犯罪收赎银太微不足以资警戒拟请酌量变通折轻罪禁用刑讯笞杖改为罚金请申明新章折派员赴日本考察折进呈诉讼法拟请先行试办折虚拟死罪改为流徒折伪造外国银币设立专条折大理院奏审判权限厘定办法折大理院奏拟审判章程折大理院创办伊始诸物艰难谨就司法权限酌加厘定折实行改良监狱以资模范而宏教育折沥陈修订法律情形拟请归并法部大理院会同办理折酌拟《法院编制法》谨缮清单折旗人遣军流徒各罪照民人实行发配折《刑律草案》告成分期缮具清单恭呈御览并敬陈修订大旨折修订法律大臣奏拟修订法律大概办法折《刑律分则草案》告成缮具清单折变通旗民交产旧制折修订法律大臣奏遵议满汉通行刑律折(附片二)江浙缉匪不宜操切折拟请编定《现行刑律》以立推行新律基础折遵旨议复朱福铣奏慎重私法编别选聘起草客员折编订《现行刑律》告竣谨缮具黄册恭候钦定折《修正刑律草案》告成敬缮具清单折变通秋审复核旧制折编辑《秋审条款》告成缮具清单敬呈御览折沈家本年谱简编

      内容摘要
      导言沈家本 (1840-1913),浙江湖州人,中国近代著名律学家。有法律史家誉之为:“深了解中国法系且明白欧美、日本法律的一个近代大法家,中国法系全在他手里承先启后,并且又是媒介东方、西方几大法系成为眷属的一个冰人。”①这主要是基于他在晚清最后十年领导的修律事业的评价。期间编订西式法典,创建司法体系,营造新式监狱,邀请日本法学家来华修律,培育法学人才等一系列措施,为其带来了永不磨灭的历史地位。在其去世后,司法部在门前为其建立碑碣,《清史稿》有其人物传,重要性亦可见一斑。因此,沈氏其人一直是中国近代法史中的重点研究人物,文稿几近全部出版,相关研究也颇为繁多。一、人生经历与修律成就沈氏同治三年(1864年)二十四岁时,开始在刑部任职,这是因为其父的关系,“援例以郎中分刑部,公之学律自是始”③。实际上可能是纳资为郎,若不通过科举考试,仕途不容乐观。然其科场之路并不顺遂,直到光绪九年(1883年)才中进士,此前“数十年中,为八比所苦,不遑他学,间或从事经史考证之书。若古文词,未之学也”;其后“负困于簿书,所讲求者案牍之文,多作狱讼驳诘之语,昕夕从公,幸勿损越而已”①。当然,这只能作谦辞看,事实上沈氏儿经历练,渐成刑部能手,历任刑部秋审处和律例馆司员,“以律鸣于时”,并为堂官潘祖荫等人所赏识。其仕途并未因考中进士而即有改观,而是等到十年之后,得到薛允升的保荐得以外放升迁。从光绪十九年(1893年)起,沈氏先后任天津知府和保定知府,已显示出渐被朝廷重用的态势。庚子年间义和团事变起,沈氏在保定被八国联军囚禁近四个月,性命几乎不保,脱险后赴西安行在效力。此时国势飘摇,朝廷朝不保夕,随着端王等排外派的下台,效仿西方变法渐成朝野上下的共识,修改现行法律即将提上议事日程。而律学在传统本是专门之学,不为读书人所重视,而主管刑狱事务的刑部实为法学专家之渊薮。在刑部之中,比沈氏年资深的官员原不乏其人。如薛允升和赵舒翘,前者于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病逝于开封,后者则因被认作义和团之乱的元凶而被赐死。沈氏意外地在刑部官员中崭露头角,成为负责修律的当然人选。光绪二十七年十月,沈氏获任刑部右侍郎,张百熙继薛允升之后任刑部尚书。刑部体制较为特别,“因刑部为刑名总汇之地,非专家不能整饬,部中满汉尚侍虽有六人,咸推是人为当家堂官,一切奏咨文稿,非经其书诺后,概不答署,沿为故事,不知始于何时。刑部事务之整齐甲于他部者,职是故也”③。正因如此,沈家本实际掌握了刑部的决策权。直至1906年刑部改法部为止,刑部的满尚书历经贵恒、荣庆、奎俊、溥兴数任,汉尚书先后有张百熙、葛宝华,都因沈家本的存在,而维持较为稳定的政策。此点对于推动修律的工作亦大有帮助。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二月初二日,政务处奏上《请改律例折》。朝廷随即下旨要求袁世凯、刘坤一和张之洞三督抚“慎选熟悉中西律例者,保送数员来京”④,委以修律之命。袁、刘、张三人经过电文往返商议,最后一致推荐“秋曹老手”沈家本和“西律专家”伍廷芳……

      精彩内容
      沈家本作为晚清著名大吏,读书、论学和治事皆颇为勤奋,著述极多,全部著作近千万言。本书为其选集,分专著、文存、奏折三部分。专著部分节选沈氏的长篇律学代表作《历代刑法考》,以反映其在传统法学上的深厚造诣和主要成就。文存部分以散篇文章为主,编选的原则有:西法冲击以前,沈氏律学思想原生态的文字;集中反映其修律理念的篇目;沈氏比较中西法学的具体论述。奏折部分收入沈氏单独或联合署名的奏折,以展现其主持晚清修律的历史原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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