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新正版 假一赔十 可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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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曙光 编 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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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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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62046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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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2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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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帧:
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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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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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62046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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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2013-02
售价
¥
27.56
7.4折
定价
¥37.00
品相
全新
上书时间2024-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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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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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曙光,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四川农业大学副校长、研究员,中国国际贸易学会常务理事。主要从事外经贸有关实务与理论、政策及法律问题研究。合著有《贸易争端剖析》、《农产品贸易争端案例》等。
目录
第一编 导论
第一章 知识产权法概述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及客体
第二节 知识产权法概述
第三节 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四节 当代知识产权制度的新趋势
第二编 著作权法
第二章 著作权法概述
第一节 著作权与著作权法
第二节 著作权法的历史沿革
第三章 著作权的要素
第一节 著作权的客体
第二节 著作权的主体
第三节 著作权的内容
第四节 著作权的取得与保护期限
第四章 邻接权
第一节 邻接权概述
第二节 表演者权
第三节 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权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者权
第五节 出版者权
第五章 著作权的利用与限制
第一节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第二节 著作权的转让
第三节 著作权的限制
第六章 著作权的管理与保护
第一节 著作权的管理制度
第二节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第三编 专利法
第七章 专利法概述
第一节 专利与专利法
第二节 专利法的历史沿革
第八章 专利权的要素
第一节 专利权的客体
第二节 专利权的主体
第三节 专利权的内容
第九章 专利权的取得
第一节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节 专利的申请与审查
第十章 专利权的利用与限制
第一节 专利权的转让与许可
第二节 专利权的限制
第十一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一节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二节 专利侵权行为
……
第四编 商标法
第五编 其他知识产权
第六编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内容摘要
《知识产权法》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系统阐述了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知识,重点介绍了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的基本制度。同时,对知识产权法的最新研究成果也有适当反映,以便读者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对知识产权法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和把握。
《知识产权法》可作为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教科书,也可供业余爱好者学习使用。
精彩内容
(二)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是指以口头语言创作的、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如即兴演说、法庭辩论、祝词、布道等。与文字作品的文字表达形式不同,口述作品主要通过口头叙述的方式来表达。关于口述作品,有两种立法体例:
1.英美法系国家认为作品必须固定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否则不予保护,因此,口述作品不在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之内。
2.大陆法系国家认为作品不以固定在物质载体上为条件,只要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并且表达了一定的思想和情感,就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我国著作权法采用了此种做法。
口述作品不仅要求应以口头语言的形式创作和表达,还要求必须是即兴的,即不是事先写好之后再经口头表述出来的,而是在预先没有准备的前提下,由口述者临时现场创作出来的。因此,对口述作品的文字记录、录音等,仅属于对口述作品的复制,不属于口述作品。同时,口述作品必须公之于众,即只有在公开场合的即兴演说、法庭辩论、祝词等才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当然,并不是所有以口头形式表达某种思想或情感的,都是口述作品,如日常生活中的交谈、闲聊、会话等,不属于口述作品,都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1.音乐作品。音乐作品,是指能够以乐谱、歌词、乐谱与歌词的组合进行演唱或演奏的作品,如民歌、交响曲、弦乐曲、爵士乐、吹打乐等。
2.戏剧作品。戏剧作品,是指通过将人的肢体动作与人的说唱表演有机地组合在一起来反映某一事物变化过程的作品,如话剧、歌剧、地方戏剧、广播剧等。作为著作权客体的戏剧作品,仅指文字作品的戏剧剧本,不包括戏剧演员的表演行为,也不是戏剧剧本和表演行为的综合。
3.曲艺作品。曲艺,也称说唱艺术,是以带有表演动作的说唱来叙述故事、塑造人物、反映社会生活、表达思想感情的一种艺术形式。曲艺作品,是指以相声、快板、打鼓、评书等说唱为主要形式的作品,其说唱道具简单,形式灵活多样,是我国特有的艺术形式。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曲艺作品,无论是否有文字脚本,都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当然,应把曲艺作品的著作权与曲艺作品的表演权区别开来:曲艺作品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故作者对曲艺作品享有著作权;曲艺作品的表演属于邻接权的范畴,故表演者享有邻接权。不过,曲艺演员自编自演的曲艺作品,演员具有作者和表演者的双重身份,故同时享有著作权和邻接权。
4.舞蹈作品。舞蹈作品是指通过对人体动作、姿势、表情进行设计和程序编排来表达思想情感的作品。
舞蹈包括舞蹈表情、舞蹈节奏和舞蹈构图等基本要素,是人体动作的综合艺术,具有独特的艺术表现力。舞蹈作品,是由连串的动作、节奏和表情组合构成,既可以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也可以通过其他形式进行固定。著作权法中的舞蹈作品,特指对舞蹈的动作设计、构思和安排,而不是现场的舞蹈表演。因此,舞蹈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权,舞蹈作品的表演者则享有邻接权。
5.杂技艺术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具体表现为车技、蹬技、手技、顶技、走索、空中飞人、民间杂耍等表现形式。杂技艺术作品,无论是编排手法还是表演动作,都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因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四)美术、建筑作品
美术,也称造型艺术,是指运用一定的物质材料,通过占据空间、制作可视的平面、浮雕或立体形象,来显示客观事物并形成某种视觉或听觉冲击的艺术[1]。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美术作品的范围较广,主要包括绘画、雕塑、建筑艺术、实用美术、书法、雕刻艺术作品等。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建筑产品通常包括:设计图、草图、模型及完成的建筑物和其他建筑结构。学术界普遍认为建筑产品应该包括两项:一是建筑物本身(仅仅指外观、装饰或设计上有独创性的建筑物);二是建筑设计图及其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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