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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高丽律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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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版时间: 
  • 装帧:    平装
  • 开本:    16开
  • ISBN:  9787511891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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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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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1283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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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张春海,1970年生,河北省怀安县人,1988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习,获法学学士学位。本科毕业后,分配到江苏连云港市从事外贸工作,期间赴韩国木浦市学习两年。之后,分别考入北京大学外国语学院及北京大学历史系,分获文学硕士、历史学博士学位。现为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2012—2013年赴日本京都大学访学一年。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国法制史、隋唐史及中韩关系史,已在各种学术期刊发表论文多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两项。

      目录
      序1
      绪论
      第一章高丽移植唐代法制前史:从汉四郡到统一
      新罗时代的中韩法制关系
      第一节汉四郡:古朝鲜地区的习惯法
      与中原王朝法
      第二节高句丽、百济:夫余系法律
      与中原王朝法
      一、高句丽
      二、百济
      第三节新罗:三韩系法律与中原王朝法
      一、新罗法制的渊源
      二、新罗法制与隋唐律令的关系
      第二章唐律文本传入高丽的途径及高丽法制与宋代法制的关系
      第一节高丽王朝简史
      第二节关于高丽律是否存在及其与唐律关系的几种观点辨析
      第三节唐律文本传入高丽的途径
      一、通过新罗与唐朝的交往传入
      二、通过和五代的交往传入
      第四节高丽法制与宋代法制的关系——从钑面与黥刑说起
      第三章高丽律辑佚与复原及其所反映之时代
      第一节《高丽史·刑法志》内容分析
      一、无年月标志的法条
      二、有年月标志的内容
      第二节高丽律辑佚
      第三节高丽律复原
      一、复原
      二、不属于高丽律的条文
      第四节辑佚与复原条文所反映之时代
      第四章唐律、高丽律法条比较
      第一节名例律
      一、唐律、高丽律共有的制度
      二、唐律所有而高丽律所无的制度
      第二节事律
      一、卫禁律
      二、职制律
      三、户婚律
      四、厩库律与擅兴律
      第三节罪律
      一、贼盗律
      二、斗讼律
      三、诈伪律
      四、杂律
      五、捕亡律
      第四节专则
      第五节分析与结论
      一、律与社会
      二、律与政治
      第五章唐律、高丽律适用比较
      第一节两律适用机关的异同及其原因
      一、名同实异
      二、同中有异
      三、原因分析
      第二节两律刑罚适用的异同及其原因
      一、唐的刑罚重而高丽轻
      二、唐的刑罚适用标准严而高丽松
      三、高丽对唐的刑罚进行改造并和其固有刑罚同时适用
      四、高丽广泛适用一套唐律所无的耻辱刑
      五、原因分析
      第六章高丽与中国法制关系演进的大势
      第一节“土俗”期:从太祖到景宗
      一、太祖时代以“土俗”为主的政策
      二、光宗“华化”政策的推行及其挫折
      第二节“华制”“土俗”并立期:从成宗到元宗
      一、王权、贵族集团间的妥协及对唐代法制的移植
      二、文宗对宋代法制的移植及“华制”与“土俗”的磨合
      第三节“土俗”衰落与全盘“华化”政策的逐渐确立:从忠烈王
      到恭让王
      一、元代法制影响的深入
      二、全盘“华化”政策的逐渐确立与中国法制的全面适用
      第七章高丽对唐律的移植与贵族集团、文化及意识形态的关系
      第一节贵族集团与高丽对唐律的移植
      一、从奴婢法制看高丽法律移植的“后发劣势”及其与贵族集团的
      关系
      二、贵族集团与高丽法律制度的变迁
      第二节文化、意识形态与高丽法制的变迁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内容摘要
      本书对《高丽律》进行了辑佚与复原,并在此基础上对唐律与《高丽律》的法条进行了详细的比较分析,揭示出高丽统治集团在移植唐律的过程中,对唐律进行了大量改动,使《高丽律》和唐律相比,呈现出迥然不同面貌的事实。本书还对两律的适用进行了比较研究,发现两律适用的机关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而在刑罚的适用上,《高丽律》具有“轻”“松”“变”“耻”四大特点。所有这些改动,均和高丽特有的社会结构与权力格局有关,贵族集团与王权的博弈在其中起着关键性作用。

      精彩内容

      唐王朝是一个十分开放的时代,对外交流极为活跃是其时代特征之一。鉴于唐王朝当时的靠前地位和影响,唐朝的律令制度作为唐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当时的东亚各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并形成了以唐律为母法,以日本、高丽、越南等国法为子法的中华法系。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和客观条件的,目前对中华法系的研究多以唐代律令和古代日本法律的关系为中心,对唐律和其他子法关系的研究很少,而得出的结论就难免有以偏概全之嫌。其中,朝鲜半岛作为受中华文化影响最早、最深的地区之一,其法律文化和中国文化存在十分密切而又复杂的关系。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现在学界对古代中国和朝鲜半岛法制关系的研究存在显著的薄弱环节。
      对古代中国和朝鲜半岛法制关系的研究需要有多学科的知识背景、较好的外语功底和对学术动态的良好把握。张春海同志本科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学习,毕业后曾经在韩国学习两年,之后进入北京大学东方学系学习,获文学硕士学位,接着进入北京大学历史系,主攻隋唐史,获历史学博士学位,由于机缘的关系正好具备了这些条件。《唐律、高丽律比较研究》即是根据他的博士学位论文修改而成的。
      流的研究需要对手资料的熟悉和掌握。作者秉承北大史学扎实、严谨、求实的良好学风,不仅熟悉《唐书》《唐六典》《唐律疏议》等中国古籍,而且阅读了《三国史记》《高丽史》《朝鲜王朝实录》等韩国古籍,同时还充分利用了韩文文献和研究成果,这在国内是不多见的。作者搜集资料的范围十分广泛,在此基础上,对《高丽律》进行了辑佚和复原,考证精详。特别应该提及的是,这项工作正是前人没有留意的。《高丽史·刑法志》是高丽近500年法制史料的汇集,然而不论是杨鸿烈还是现有韩国和日本学者的一些研究成果,都简单地将《高丽史·刑法志》当成了《高丽律》本身,从而使仅有的这些研究存在不小的偏差和误区。故而本书的这项研究实有填补空白的作用,为进一步对唐律和高丽律两大律典进行更为深入的比较研究奠定了基础。
      本书作者还对唐律与高丽律的法条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比较研究,指出了两者在律条、量刑标准及基本特征等方面的总体差异,其中的论述不乏新颖之处。本书还从法律适用的视角对两大法典的关系进行观照,指出高丽律的适用较之唐律有以下四大明显的不同:高丽律的适用轻而唐律重、高丽律的适用标准松而唐律严、高丽律的适用对唐律多变通且与本国之固有刑罚同时适用、高丽律的适用有一套律外的耻辱刑。本书亦从传统、体制、社会结构和权力格局等方面探讨了造成这些差异的原因,具有积极的方法论意义。
      最后,本书对高丽法律移植的道路和过程进行了综合探讨,力图揭示文化、社会结构、权力构造以及利益集团等因素在其中所起的作用。从这个角度来看,本书可看作对法律移植现象的一个较为完整的个案分析,对我们今天的法制建设也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是为序。
      蒲坚

      北京大学法学院

      2007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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