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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当局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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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版时间: 
  • 装帧:    平装
  • 开本:    32开
  • ISBN:  9787562059851
  • 出版时间: 
  • 装帧:  平装
  • 开本:  32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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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分类:
      法律
      货号:
      1201155159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刘长霞,1982年9月出生,山东新泰人。先后于清华大学获得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及法学博士学位,现为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师。已在《法学杂志》、《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江西社会科学》、《中国海商法研究》等靠前核心期刊发表多篇论文。主要研究领域为海商法、靠前法。

      目录
      序言
      摘要
      章引言
      1.1问题的提
      1.2选题背景及意义
      1.3文献综述及研究现状
      1.4相关概念界定
      1.4.1公共当局的界定
      1.4.2海难救助报酬的内
      1.5研究方法
      1.6本书结构安排
      第2章公共当局海难救助法律行为考察
      2.1公共当局海难救助行为概述
      2.1.1公共当局介入海难救助的必要性分析
      2.1.2公共当局介入海难救助的立法反映
      2.1.3公共当局实施的海难救助与其他行为的关系
      2.2公共当局海难救助行为的类型化解析
      2.2.1公共当局海难救助行为的表现——以实际案例为分析视角
      2.2.2公共当局海难救助行为的类型
      2.3公共当局海难救助行为的性质
      2.3.1公共当局“控制救助”行为的性质
      2.3.2公共当局“从事救助”行为的性质
      2.4本章小结
      第3章公共当局实现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的法理障碍
      3.1公共当局的特殊主体身份对其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的影响
      3.1.1海难救助法律关系的私法本质
      3.1.2公共当局能否成为私法关系主体
      3.2公共当局的三大法定救助义务对其获取海难救助报酬的影响
      3.2.1救助海上遇险人命的法定义务及其影响
      3.2.2对海难救助做出反应并尽速前往救助的法定义务及其影响
      3.2.3船舶碰撞后互救的法定义务及其影响
      3.3公共当局的法定职责对其获取海难救助报酬的影响
      3.3.1法定职责的含义
      3.3.2法定职责对公共当局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的影响
      3.4本章小结
      第4章公共当局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制度的比较
      4.1国际法的相关规定
      4.1.1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4.1.2《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的规定
      4.1.3小结
      4.2英国的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
      4.2.1英国成文法的规定
      4.2.2英国的司法实践
      4.2.3小结
      4.3美国的相关立法及司法实践
      4.3.1美国的相关立法及其规定
      4.3.2美国的司法实践
      4.3.3小结
      4.4南非的相关司法实践
      4.4.1相关案例
      4.4.2小结
      4.5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5章公共当局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的实现
      5.1公共当局获取海难救助报酬的基本原则
      5.1.1以职责内外进行划分的原则
      5.1.2以行为性质进行划分的原则
      5.1.3统一法的方式
      5.1.4小结
      5.2公共当局海难救助报酬数额的确定
      5.2.1确定私法救助者海难救助报酬数额的一般方式
      5.2.2确定公共当局海难救助报酬数额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5.2.3确定公共当局海难救助报酬数额的考量因素
      5.3公共当局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的实现与海商法上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
      5.3.1与特别补偿权的关系
      5.3.2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关系
      5.3.3与船舶优先权的关系
      5.4本章小结
      第6章我国关于公共当局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的制度构建
      6.1我国主管机关海难救助的现状概述
      6.1.1主管机关介入海难救助的两种情形
      6.1.2我国主管机关海难救助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6.2主管机关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及存在的问题
      6.2.1我国关于主管机关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6.2.2主管机关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的相关司法实践
      6.2.3小结
      6.3主管机关海难救助报酬数额的确定及存在的问题
      6.3.1确定主管机关海难救助报酬数额的相关规定
      6.3.2确定主管机关救助报酬数额的司法实践
      6.4我国有关主管机关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的制度建设
      6.4.1对《海商法》92条的规定进行调整
      6.4.2对我国海上救助体制进行调整
      第7章结论
      7.1本书的主要观点总结
      7.2不足与展望
      参考文献

      内容摘要
      当前,重、特大海难事故对海上人命财产安全、海洋环境、通航安全等公共利益构成巨大威胁,为保护本国海洋环境、航道安全等公共利益,公共当局越来越频繁地介入海难救助活动中。在此背景下,公共当局的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成为一个颇受争议的话题。
      判断公共当局是否具有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离不开对公共当局具体海难救助行为的考察。公共当局在海难救助活动中存在多种行为,其中包括公共当局控制救助的行为和自身从事的救助行为,对这两种行为的性质,不能一概而论。公共当局控制救助的行为,是在海难事故发生后,公共当局履行政府职能的一种具体表现。这种行为并不是单个的行为,而是由多个具体行政行为所组成,其中包含了行政强制行为。至于公共当局以自身力量从事救助作业的行为,则应视同其他应召救助人的行为,而不应简单的视为公共当局的行政强制行为。
      以“职责范围内外”为原则划分公共当局的海难救助行为,并进而判断公共当局是否具有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已经成为当前国外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的做法。该原则建立在海难救助报酬的“自愿性”要件基础上,与当前海商法及行政法基本理论相符。在公共当局海难救助报酬数额的具体确定上,以公共当局的实际成本支出为计量基础,确定具体救助报酬数额的方式,关注到了私人救助者与公共当局救助者的不同,充分考虑了公共当局所使用设备及人员的公务属性,通过对公共当局费用支出进行补偿而不是让公共当局盈利的方式,鼓励公共当局在其职责范围外开展海难救助。
      公共当局在我国法律上被称为主管机关,关于主管机关的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中存在不足,未从实质上解决主管机关的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问题。我国司法实践中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不区分主管机关的具体救助行为,只要被救助方对主管机关的救助行为没有做出明确的反对,就认可主管机关就其海难救助行为享有救助报酬请求权。这种做法简单粗暴,既与《海商法》的规定相悖,也不符合海商法的基本理论与长久以来所形成的既定规则。同时,将主管机关的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等同对待,统一适用私法解决,于法于理不通。对此,一方面应对《海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另一方面应对我国当前海上救助体制进行调整,为从根本上厘清主管机关的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奠定体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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