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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制变迁的痕迹 以清末民初法律文书为考察对象

法制变迁的痕迹 以清末民初法律文书为考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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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版时间: 
  • 装帧:    平装
  • 开本:    16开
  • ISBN:  9787519768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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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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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杨鸿雁,四川西昌人,西南师范大学(现为西南大学)古典文学硕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天津法理学分会副会长,第二届天津市优秀青年法学家,天津市人民监督员,西青区人民法院执法监督员。主要教学科研方向为法律文书制作与法律史。长期参与天津市检察院、法院的案件评查、裁判文书评选等各类司法教育实践活动。在《法学研究》《法学杂志》《历史教学》《天津大学学报》等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40余篇,其中与法律文书有关的论文有《清末民初司法审判程序性文书的嬗变》《从比较中看司法文书格式的科学性》《对法律文书格式的法理学思考》等。

      目录
      前言

      第一章法律文书发展的历史考察

      第一节西周至明朝

      一、西周·中国最早的判词

      二、秦朝·司法侦查笔录

      三、汉朝·法律意见书

      四、唐朝·拟判

      五、宋朝·实判

      六、明朝·法律文书理论研究

      第二节清朝至民初

      一、清末以前·法律文书的重要发展

      二、清末·对文书进行法律规制的开始

      三、民初·判决书、决定书的出现

      第二章从判词、批词到判决书、决定书:名称的变化

      第一节判词——判决书:实体文书名称的演变

      一、判词

      二、判决书

      第二节批词——决定书:程序文书名称的演变

      一、批词

      二、决定书

      三、批词向决定书转变的原因

      第三节判牍——裁判大全:裁判专集名称的演变

      第三章从准要式到要式:格式的变化

      第一节拟判的准要式性

      一、拟判的界定

      二、拟判的种类

      三、拟判获得准格式功能的途径

      四、拟判格式功能不接近的原因

      第二节清末以前的文书格式

      一、宋明时期的状式规范

      二、清初至清末各省的状式规范

      三、状式规范的遵行情况

      第三节清末民初的文书格式

      一、法部的认识

      二、规定法律文书格式的法律文件

      三、裁判专集中判决文书格式的渐变

      第四章从正印官到审判厅:制作主体的变化

      第一节判词的责任主体——正印官

      一、正印官与州县体制的“混沌整体”特性

      二、州县正印官的司法工作内容

      第二节判词的实际制作者——刑名幕友

      一、刑名幕友产生的原因

      二、刑名幕友专业意识的自觉

      三、刑名幕友与正印官的关系

      四、刑名幕友与判词制作

      第三节判决书的责任主体——各级审判厅

      一、各级审判厅设立的背景

      二、各级审判厅的设立

      第四节判决书的实际制作者——推事

      一、任职资格的取得

      二、任职后的继续教育

      三、实际制作判决书

      第五章从准情、酌理、依律到依法裁判:裁判依据的变化

      第一节“情”“理”的淡出

      一、“情”“理”界说

      二、“情”“理”“法”与儒家法律文化

      三、“情”“理”“法”之间的顺序

      四、“情”“理”淡出的原因

      第二节“法”地位的提升

      一、清末民初的“法”

      二、法治思潮与崇法观念的形成

      第三节四部专集中的裁判依据

      一、四专集所收判决文书的裁判依据

      二、四专集裁判依据比较

      第六章从十恶犯罪、户婚田土纠纷到选举、知识产权争议:文书内容的变化

      第一节裁判文书内容反映的传统案件新发展

      一、有关封建国体及皇权的刑事犯罪内容逐渐消失

      二、文书内容反映出的犯罪客体变化

      三、文书内容反映出的土地案件新发展

      第二节裁判文书内容反映的全新案件类型

      一、选举案件

      二、著作权案件

      三、商标权案件

      结语

      参考文献




      内容摘要
      在法律领域,用文字形式记录制度变迁有两个主要渠道,一是各种成文法法律文本,再一个就是司法实践中留下的法律文书。前者是目前清末民初法制变迁研究的热点,对于后者却少有人问津。因此,人们对于那些已经发生的重大事件的认识更多来自对纸面法律的研究,而缺少对司法实践中“活的法律”的认识。法律文书主要由案件事实、裁判理由、裁判依据及裁判结果构成,是“活的法律”之代表。法律文书的变化,既是法制变迁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作为一种载体,又是法制变迁留下的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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