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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禹衡 /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2021-03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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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书时间2026-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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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产权的私法构造
从数据权、数据权利到数据产权,数据确权正经历权利范式、权利—权力范式和私权—经济范式的嬗变。在私权—经济范式下,遵循实质主义进路,选择数据产权作为元概念,不仅能够兼顾数据安全所需要的正义和发展数字经济所需要的效率,而且还能统摄数据确权的人格权路径和财产权路径。数据产权制度以数据财产利益为中心,还应纳入数据人格要素之上的财产利益,但应将数据荷载的人身利益归入人格权范畴。数据产权的主体是数据生成者,其分为数据产生者(用户)和数据生产者(企业)两类,用户是人类干预产生数据的归属主体,而企业则是机器生产数据的归属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政府等主体在不同的情景下可以成为用户或企业。数据产权初始配置的*路径在于,针对用户控制数据的需求设立数据控制权,针对企业经营数据的需求设立数据经营权。在数据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则体系中,应当以管制规则为前提、财产规则为主导、责任规则为补充、禁易规则为例外,并将这些基本规则贯穿于数据产权的相关立法。《数据流通与保护法》作为数据产权单行立法,应该遵循两项基本原则,即恪守“马法非法”之议精神,平衡数据红利和数据安全。
文禹衡,男,法学学士,经济法学硕士,法学(知识产权)博士,湘潭大学硕士生导师,湖南省法学研究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律师。在《法律科学》《红旗文稿》等发表CSSCI论文9篇,以及其他期刊论文20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司法部、中国法学会和湖南省社科基金等省部级以上课题6项,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等国家级课题6项、其他省级课题5项以及横向课题2项,部分科研成果转化为省级政策或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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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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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播时间:09月02日 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