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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07年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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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07年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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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全新

  • 开本:    大32开
  • 纸张:    胶版纸
  • 页数:    894页
  • 字数:    760千字
  • 出版时间: 
  • 装帧:  平装
  • 开本:  大32开
  • 纸张:  胶版纸
  • 页数:  894页
  • 字数:  760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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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分类:
      法律
      货号:
      521041
      商品描述:
      【书    名】 *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07年卷)
      【书    号】 9787503682780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作    者】 *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编
      【出版日期】 2008-03-01
      【开    本】 大32开
      【页    码】 894
      【定    价】 56.00元

      【内容简介】 
      ·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关于复核死刑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权威:*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司法解释起草人,协力奉献;
        全面:收录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司法工作规划性文件的正式文本;
        深入:剖析起草背景、出台过程、基本内容、焦点问题……来龙去脉,尽在其中。

      【目录】 
      1.*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7年1月12日)
      2.*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1月12日)
      3.*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1月15日)
      4.*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年2月27日)
      5.*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2月28日)
      6.*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7年4月5日)
      7.*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2007年4月11日)
      8.*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007年4月12日)
      9.*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2007年4月12日)
      10.*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年4月25日)
      11.*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5月9日)
      12.*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7年6月11日)
      13.*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牟6月26日)
      14.*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年7月23日)
      15.*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8月15日)
      16.*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2007年10月25日)
      17.*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7年12月12日)
      附录

      【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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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联信息
        2006年12月30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2次会议通过
        2007年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7]2号
        正式文本
        为了正确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依法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解释。
          第*条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
        在不同地域范围内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在后使用者能够证明其善意使用的,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后来的经营活动进入相同地域范围而使其商品来源足以产生混淆,在先使用者请求责令在后使用者附加足以区别商品来源的其他标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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