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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审计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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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 出版社:    科学出版社
  • ISBN:    9787030535894
  • 出版时间: 
  • 装帧:    平装
  • 开本:    128开
  • 纸张:    胶版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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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纸张:  胶版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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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分类:
      法律
      货号:
      1287141
      商品描述:
      【书    名】 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审计保护问题研究
      【书    号】 9787030535894
      【出 版 社】 科学出版社
      【作    者】 周兰
      【出版日期】 2019-01-01
      【版    次】 1
      【开    本】 128开
      【定    价】 52.00元

      【内容简介】 
      本书在我国经济转型背景下,从审计需求和供给两个维度系统分析了中小股东权益审计保护依赖于中小股东选择高质量的审计师和审计师提供高质量审计的理论机理,从股利政策、关联交易和非效率投资这三种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方式的角度,实证检验了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代理冲突与高质量审计需求、供给之间的相关性,系统地提出中小股东权益审计保护的实现路径。

      【目录】 

      章绪论
      第2章中小股东权益审计保护的相关理论研究
      2.1大股东权益侵占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2.2审计的独立性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2.3中小股东权益审计保护的实现路径
      2.4审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关键理论问题
      2.5小结
      第3章大股东利益侵占与审计供需的相关性
      3.1大股东利益侵占与审计需求的相关性
      3.2大股东利益侵占与审计供给的相关性
      3.3小结
      第4章不同掠夺方式下的审计供需
      4.1股利支付政策与审计需求
      4.2关联交易与审计需求
      4.3非效率投资与审计需求
      4.4股利支付政策与审计供给
      4.5关联交易与审计供给
      4.6非效率投资与审计供给
      4.7小结
      第5章审计师选聘机制改进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5.1现有审计师选聘机制的缺陷
      5.2审计委员会与审计师选聘机制的改进
      5.3审计师选聘机制改进的现实选择
      第6章审计责任追究制度改进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6.1现有审计责任追究制度缺陷
      6.2归责原则的改进
      6.3审计师赔偿责任安排的改进:特殊普通合伙制
      第7章企业社会责任审计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7.1现有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的残缺
      7.2企业社会责任审计主体的确定
      7.3企业社会责任审计内容的明确
      7.4企业社会责任审计评价体系的构建
      7.5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程序与方法设计
      第8章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文摘】 
          **章 绪论

          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主要利益相关者,是企业契约耦合体的主要参与者和企业控制权的实际拥有者,也是企业剩余的主要分享者与要素贡献者。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强调捍卫股东价值和股东权益的重要性,实质上关注的都可归结为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协调和平衡。

          近年来,国外学者(La Porta et al.,1999;Clasessen et al.,2000;Faccio et al.,2001;Franks,Mayer,2001)研究发现,除美国、英国等少数几个国家外,大部分国家的企业股权不是分散的,而是相对集中的。股权集中度高的公司,其主要代理问题是大股东掠夺中小股东权益(Shleifer,Vishny,1997),由于广大中小投资者持股比例较小,难以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产生影响,其权益的实现一直依赖于权益被大股东分割和侵占的地位,大股东很容易通过控制公司董事会来进一步控制公司的经理人,从而取得公司的实际经营权。大股东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极易使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问题产生。股东作为“剩余风险的*后承担者”,其利益不能像债权人、公司雇员的利益那样通过签订较为完备的契约得到保障,因此“如何确保股东的权益”特别是“作为弱势群体的中小股东的权益”,是公司治理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也一直是证券监管和维护资本市场正常运转的一个难点。华尔街有一句名言:“保护*小投资者的权益,实际上就是保护了所有投资者的权益。”已有研究表明,对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是建立发达资本市场的关键所在(张烨,2004)。《福布斯》的一项调查表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资本市场对以中小股东为代表的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得越好,其市场效率就越高,证券市场就越能健康发展。广大中小股东的投资是公司资金*重要、*本质的来源,没有中小股东的信任,整个社会的经济投资和发展都会遭到削弱。

          中国资本市场是一个新兴与转轨并存的市场,发展时间短,保护投资者的相关法律和司法体系还相对不健全,股权高度集中,“一股独大”是普遍现象,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成为公司的主要代理问题(La Porta et al.,1999,2002;Claessens et al.,2002)。从自身利益考虑,把上市公司资源化作自身可以利用的资源是每一个大股东的必然选择,大股东与其控制的上市公司之间存在许多生产经营方面的联系和非生产性经济往来,大股东通过不正当的关联交易、股利政策及非效率投资等手段,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屡见不鲜。中国上市公司中“猴王股份”“幸福实业”“三九药业”“大庆联谊”“济南轻骑”等大股东的利益侵占行为事件频频发生就是鲜明的例证。虽然在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出台的一系列旨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制度均在一定程度上了大股东的利益侵占行为。然而,长期以来,由于缺乏严格执行的司法体系,中小股东的权益无法通过国家层面的治理机制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由此可见,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环境**“优越”。因此,防范大股东的利益侵占行为,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成为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的重点。

          从 Modigliani 和 Miller(1958)的投资现金流理论、Jensen 和 Meckling (1976)的契约理论,到 Grossman 和 Hart(1986)及 Hart 和 Moore (1990)的财产权和剩余控制权理论可以看出,理论的发展越来越强调公司治理对投资人权益的有效保护,以保证公司制度的公平与效率。现代公司的投资者权益保护主要依赖两种路径:制度机制和政策机制。前者通过国家层面的经济、文化和法律体系保护投资者权益,后者通过公司层面的章程、权利义务界定等保护投资者权益。Claessens 和Fan(2002)的研究表明,在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越大的国家,公司的价值越大。由Coase (1937,1960)、Alchian (1965)、Demsetz (1964)、Cheung (1970,1983)和North (1981,1990)等发展起来的产权经济学强调产权和制度环境在决定经济行为中的相互作用,从长期来看,尽管一个国家的制度环境必然会朝着促进经济效率的方向演变(North,1981),但是受经济固化(economic entranchment)的影响,当国家的制度安排无法有效地保证产权所有者实现其收益时,产权所有者会通过私人契约进行“自保”。这两种机制实质上是将实行有效监督作为代理人的大股东的行为,因此可以认为对大股东的监督失效是大股东产生利益侵占这类非理性行为的关键原因。对大股东的监督主体有:来自公司内部的中小股东和来自公司外部的政府机构、外部审计师等,但是公司内部中小股东的有效监督取决于公司完善的股权结构和治理机制,政府的有效监督取决于完善的法律环境。高质量外部审计具有公司治理功能,尤其是在外部法治环境不健全或执行效果有缺陷时,外部审计可以部分替代法律机制发挥作用(Fan,Wong,2002)。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审计是作为监督管理代理人的机制而被提出的。作为一种外部治理机制,审计不但监督鉴证了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会计信息质量(王艳艳等,2006),对投资者起到警示作用(Fan,Wong,2002),而且能够为投资者传递出企业好或差的信号并为投资者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①,从而缓解各利益相关主体间的代理冲突、降低交易成本。基于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具有较强独立性和高度专业化的考虑,许多国家在颁布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时,均对财务报表由注册会计师进行法定审计做出了规定,注册会计师是法律规定的扮演维护股东利益的角色。证监会发布通知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或信息披露时对大股东、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剑指大股东侵占、转移上市公司资产的行为,以促进上市公司充分披露大股东长期大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市公司为大股东提供巨额担保等严重危害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行为,从而引起公众的关注。在对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较好的国家,审计可以作为法律的执行机制,以缓解企业中的代理冲突,进而增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效果;而在法律保护较弱的国家,高质量审计可以作为法律的替代机制发挥作用,同样可以缓解企业内部的代理冲突,从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有研究表明,外部审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公司治理机制的不足,是公司治理的替代机制(Fan,Wong,2005)。由此可见,高质量审计无论是在法律保护强的国家还是弱的国家,都会起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作用,而且这种作用是直接而具体的。

          目前,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不但是各国证券立法的宗旨和证券监管的首要任务,而且是制度经济学、信息经济学、金融行为学等理论经济学的研究热点。中外学者对公司中小股东受到侵害和“掠夺”的原因、大股东和内部人“掠夺”中小股东的方式、各国(不同法系国家)投资者保护水平差异等问题,从法学和经济学角度进行了较为广泛和深入的探讨与解释。然而,迄今为止,还很少有学者关注到如何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这一保护中小股东的重要制度安排的作用。响应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问题深入研究的诉求,推进“中小股东权益的审计保护”这一更加深入、更加精细化、更具可操作性和实践性问题的研究,构成了本书选题的基本背景和原动力。

          本书从审计保护的视角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问题进行深入而系统的研究,寻找可以实施的、有效的审计保护手段。在对审计需求方和审计供给方两方面经验研究的基础上,强调了如何提升对高质量审计的需求及健全审计法律制度安排的研究,提出了一条逻辑清晰的中小股东权益审计保护的研究线索,对丰富中小股东保护理论和实践、促进审计学科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对中小股东权益的审计保护的系统研究,也是从实质上而非形式上强调了公司制度的公平,并对公司其他各利益相关者的产权保护的研究具有借鉴意义;不同于传统的公司治理理论研究的方向、重心和角度,本书对大股东—中小股东代理问题进行了研究,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同时提高公司治理绩效,因此本书对于公司治理理论的完善也有理论和现实意义。

          第2章 中小股东权益审计保护的相关理论研究

          2.1 大股东权益侵占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2.1.1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产生的原因

          公司股权结构的分散导致管理层机会主义行为的盛行,控制权公共收益与控制权私人收益的激励促进了股权结构的集中。国内外学者的研究也发现,除了英美等少数国家外,东亚国家(LLSV,1998;Claessens et al.,2000)、西欧国家(Faccio,Lang,2002)、中东欧转轨经济国家(Berglof,Pajuste,2002)的公司都存在一定程度的股权集中现象。在这种股权结构集中的情况下,大股东因持有多数股份而享有多数表决权带来的控制权,中小股东的意志在“多数资本原则”下被大股东的意志所征服,没有决策权却要承担大股东实施决策的行为后果。可见,中小股东的意志实际脱离了中小股东的财产利益,大股东是中小股东实质上的受托人,中小股东基于信任将公司的控制权交给了大股东,因此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存在着一种隐性契约,大股东对中小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应该为了中小股东的利益而合理使用其控制权,对管理层实施有效监督,对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来降低由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代理冲突,提高企业价值,进而提高全体股东的公共收益,以实现协同效应(alignment effect)(Jensen,Meckling,1976;Shleifer,Vishny,1986)。

          大股东常常利用金字塔结构、交叉持股、发行差别投票权股票等控制权增强机制(control-enhancing mechanisms)以相对较小的股份来实现对公司及其管理层的超强控制,导致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分离,即决策权大于收益权。大股东具有强大的能力和强烈的动机去掏空中小股东的利益来获取控制权私人收益,因为他们将独占控制权私人收益而由此所造成的公司价值损失却由全体股东来承担。因此,当大股东的控制权私人收益高于其按持股比例分享的控制权公共收益时,大股东就有可能漠视公司治理的原则和规则,滥用其大股东地位,违背诚信和忠实义务,存在强烈的动机进行关联交易、非效率投资及操纵股利支付政策等“掏空”行为,也就是所谓的壕沟效应。大股东的控制权越大,其对公司的重要决策就越有发言权和决定权,其掠夺中小股东的欲望和能力就越强,掠夺程度就越高;现金流权越小,意味着其能分享的企业剩余索取权的比例越小,获得的收益分配越小,因控制权损失的成本也越低。大股东便可以较小的成本来左右公司的重大决策,从而利用企业资源为自己谋求控制权私人收益,并且两权分离程度越大,大股东越倾向于与管理层合谋,中小股东剥削越严重,寻求监督租金的动力和能力越强,从而产生了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

          可见,大股东的代理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分离。当这两种权利不一致且控制权大于现金流权时,大股东获得了超额控制权,就有很强的动机转移公司的资源,掠夺中小股东的利益(Claessnes et al.,2000;Gonon,Schmid,2000;Faccio,Lang,2002;Bertrand et al.,2002)。既然“掏空”行为侵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和公司价值,制约控股股东的“掏空”行为就显得至关重要。

          2.1.2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方式及比较

          1. 中小股东权益的自我保护形同虚设

          当中小股东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占时,会采取自我保护的手段,如“用脚投票”,放弃手中的股权,以期对公司管理层、大股东产生压力。然而,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是由原国有企业改组而成的,桎梏于改组观念和改革路径依赖,我国上市公司呈现出公有产权为主体的股权结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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