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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德国刑法学 总论(第1卷):犯罪原理的基础构造(1997年第三版)

德国刑法学 总论(第1卷):犯罪原理的基础构造(1997年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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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全新

  • 作者: 
  •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 ISBN:    9787503656262
  • 出版时间: 
  • 装帧:    其他
  • 开本:    16开
  • 纸张:    胶版纸
  • 作者: 
  •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 ISBN:  9787503656262
  • 出版时间: 
  • 装帧:  其他
  • 开本:  16开
  • 纸张:  胶版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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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分类:
      法律
      货号:
      957670
      商品描述:
      【书    名】 德国刑法学 总论(第1卷):犯罪原理的基础构造(1997年第三版)
      【书    号】 9787503656262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作    者】 [德]罗克辛 著,王世洲 译
      【出版日期】 2005-05-01
      【版    次】 1
      【开    本】 16开
      【定    价】 138.00元

      【内容简介】 
      本书以完整和清晰可读的形式,向我的中国读者介绍在德国流行的学术观点和与刑法总则性理论有关的司法判决,同时仔细地阐明和考虑各种赞同性和反对性的论点。

      【目录】 
      刑法学是*精确的法学译者序
      献辞
      中文版序言
      第三版序言
      第*版序言
      缩略语索引
      第*章基础
      第1节形式意义上的刑法。定义和界限
      一、惩罚(刑罚和保安处分)作为刑法的形式定义标准和二元制惩罚制度
      二、作为公法的刑法。纪律处分,罚款和秩序性措施作为非刑事性惩罚
      三、附属刑法
      四、作为全体刑法科学部分领域的实体刑法;全体刑法科学中的不同分支
      1刑事程序法也被称为刑事诉讼法
      2刑事量刑法
      3刑事执行法
      4青少年刑法
      5犯罪学
      五、实体刑法的总论部分
      第2节实体的犯罪概念。作为辅助性法益保护方法的刑罚及其与其他类似性惩罚在内容上的界限
      一、实体的犯罪概念
      二、作为刑事可罚性条件的法益侵害
      1刑法排除单纯的违反道德行为
      2刑法排除违反秩序行为
      三、过去各种法益定义的失当
      四、从宪法中引导出的法益概念
      1专横的刑罚威胁保护的不是法益
      2纯粹的思想性目标设定所保护的不是法益
      3纯粹违反道德行为所侵害的不是法益
      4进一步的结论
      5违反秩序行为也侵害法益
      五、法益概念的可变性
      六、法益保护的界限问题
      七、危险刑法,风险刑法,通过刑法对未来的保护:法益保护的终结?
      八、法益和行为对象
      九、没有法益保护的刑事法律是没有意义的吗?
      十、立法者能否承担惩罚侵害法益行为的义务?
      十一、法益保护的辅助性
      十二、文献中的不同观点
      十三、刑罚与其他类似惩罚手段在内容上的界限
      1与违反秩序法中的罚款的界限
      2与纪律处分的界限
      3与诉讼规定和类似法律中维护秩序措施和强制措施的界限
      4与私人惩罚的界限
      第3节刑罚与保安处分的目的与正当化
      一、刑罚的目的;刑罚理论
      1报应理论(正义理论,赎罪理论)
      2特殊预防的理论
      3一般预防的理论
      4报应性的综合理论
      5预防性的综合理论
      1)刑罚的专门预防目的
      2)各种报应的放弃
      3)作为干涉界限的罪责原则
      4)小结
      二、保安处分的目的与界限;刑罚与保安处分的关系
      三、赔偿作为刑法上的第三条道路?
      第4节1871年以来的德国刑法改革
      一、1871年的帝国刑法典
      二、第*次世界大战之前的发展
      三、魏玛共和国时代的改革工作
      四、纳粹时代
      五、改革工作的重新进行
      六、“1962年草案”和“选择性草案”
      七、1969年以来的改革立法工作
      八、改革的内容
      1废除重罪监禁刑
      2压制六个月以下的自由刑
      3刑罚的放弃
      4缓刑条件的扩大
      5新的罚金刑制度
      6行为监督
      7社会治疗性机构
      第5节法治原则与刑法的解释和在时间上的适用之间的关系
      一、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和刑罚
      1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
      2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
      二、法治原则的四项作用
      1禁止类推(严格的罪刑法定)
      2禁止作为刑罚根据和使刑罚严厉的习惯法(书面的罪刑法定)
      3禁止溯及既往效力(事先的罪刑法定)
      4禁止不确定的刑法和刑罚(确实的罪刑法定
      三、关于法治原则的历史与国际性适用
      四、法治原则今天仍然具有生命力的国家理论性和刑法性根源
      1政治自由主义
      2民主和分权
      3一般预防
      4罪责原则
      五、解释与禁止类推
      1刑法中解释的界限
      1)将可能的口语词义作为解释界限
      2)司法判决
      3)文献中的不同观点
      2禁止类推的适用范围
      1)禁止类推在分则中和刑罚威胁时的适用
      2)禁止类推在总则中的适用
      3)在程序法中的禁止类推?
      4)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
      六、禁止作为刑罚基础和使刑罚严厉的习惯法
      七、禁止溯及既往和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
      1禁止溯及既往的根据
      2目前对行为适用的法律
      3刑事可罚性条件中的禁止溯及既往以及禁止溯及既
      往原则上不适用于保安处分
      4禁止溯及既往和程序法
      5禁止溯及既往和司法判决
      6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7时间法律
      八、禁止不确定的刑法和刑罚
      1刑事可罚性条件的明确性
      2犯罪后果领域中的明确性原理
      第6节行为刑法和行为人刑法
      一、概念性说明。在现行法律中占支配趋势的行为刑法
      二、弗兰茨·冯·李斯特及其继承者的行为刑法和行为人刑法
      三、30年代的行为人刑法趋势。生活方式罪责。
      犯罪学和规范性行为人类型
      1埃里克·沃尔夫
      21933年的《惯犯法》
      3战争立法和规范性行为人类型
      四、现行法律中的行为刑法和行为人刑法
      1行为人刑法在从重处罚方面的影响
      1)分则中行为人刑法的行为构成?
      2)分则中行为人刑法的行为构成?
      3)量刑中行为人刑法的影响?
      2行为人刑法在从轻处罚方面的影响
      3表现行为人刑法思想的保安处分
      第7节刑法信条学和刑法体系。一般犯罪理论的基本问题
      一、信条的任务和刑法的系统学说
      二、刑法体系的基本概念
      1行为
      2行为构成符合性
      3违法性
      4罪责
      5其他刑事可罚性的条件
      三、新近犯罪理论的历史发展
      1基本概念的发现
      2立法者对这些概念的采纳
      3犯罪体系学说的历史发展阶段
      1)古典犯罪体系
      2)新古典体系
      3)目的性行为理论
      4从古典体系发展到目的性体系的思想史基础和哲学基础
      5当代占主导地位的组合新古典学说和目的性学说的犯罪理论
      6目的理性的(功能性的)刑法体系
      四、传统刑法体系的成就和局限性;刑法信条学的体系性思考和问题性思考
      1体系性思考的优点
      1)减少审查案件的难度
      2)体系性秩序作为平等和有区别地适用法律的条件
      3)法律的简化和更好的操作性
      4)体系性联系作为深化法学的路标
      2体系性思考的危险
      1)忽略具体案件中的正义性
      2)减少解决问题的可能性
      3)不能在刑事政策上确认为合法的体系性引导
      4)对抽象概念的使用
      3问题性思考
      五、目的论和刑事政策性的体系性建议的基础
      1关于以价值为导向的体系性方案
      1)行为
      2)行为构成
      3)不法
      4)责任
      5)其他刑事可罚性条件
      2刑法信条和刑事政策
      3犯罪范畴作为评价方面
      4目的论与刑事政策性的犯罪理论和建立体系与定义的方法
      第二章行为、轻罪、重罪
      第8节行为
      一、行为概念的任务
      二、刑法信条学发展中的行为定义。阐述与批判
      1前古典的行为概念
      2古典体系的自然的(自然主义的,因果性的)行为概念
      3目的的行为概念
      4社会的行为概念
      5否定的行为概念
      6在行为构成中放弃行为
      三、人格的行为概念
      1作为人格表现的行为
      2相似的观点
      3作为基础因素的人格行为概念
      4作为连接因素的人格行为概念
      5作为界限因素的人格行为概念
      6人格行为概念的本质
      第9节轻罪和重罪
      一、关于区分的历史
      二、现行法律中的规定和实践意义
      三、现行法律中“抽象”理论的实现及其在罪刑法定基本原则中的基础
      四、界限划分问题
      第三章行为构成
      第10节行为构成的理论
      一、体系性行为构成,保障性行为构成,错误性行为构成
      二、关于行为构成作为体系范畴的发展
      1贝林的客观和无价值的行为构成
      2主观行为构成的发现
      3体系性行为构成作为一种不法性行为构成的认识
      三、行为构成和违法性的关系
      1否定性行为构成特征的理论
      2两级或者三级犯罪构造?
      3特别的观点
      4刑法条文中的违法性提示;否定地表达的行为构成特征
      四、社会恰当性和排除行为构成
      五、开放的行为构成和评价总体构成行为的特征
      1开放的行为构成
      2评价总体构成行为的特征
      六、客观的行为构成和主观的行为构成
      1客观的行为构成
      1)客观行为构成的结构和内容
      2)描述性的行为构成特征和规范性的行为构成特征
      2主观的行为构成
      1)行为构成的故意
      2)主观行为构成的特征及其与罪责特征的界限
      3)态度的特征
      4)关于具有主观特征的行为构成的体系化
      七、行为构成中的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
      八、行为构成的种类
      1结果犯罪和活动犯罪
      2持续犯罪和状态犯罪
      3结果加重的犯罪
      1)规定和法律政策的评价
      2)基本犯罪和结果之间的关系
      3)类似的行为构成形式
      4)关于历史
      4侵害性犯罪和危险性犯罪
      5企业的行为构成
      6简单的犯罪和组合的犯罪
      7一动作的犯罪和多动作的犯罪
      8一般的犯罪和特殊的犯罪
      9基本犯罪,行为构成的变化,独立的犯罪
      第11节归责于客观行为构成
      第*、因果关系的理论
      一、关于因果概念在自然科学和哲学上的困难性
      二、等值理论(条件理论)
      三、等值理论的具体问题
      四、适当理论和意义重大理论
      第二、进一步归责于客观行为构成
      一、侵害性犯罪
      1导言
      2不允许性风险的创设
      1)风险减小时归责的排除
      2)缺乏危险创设时归责的排除
      3)危险创设和假定的因果过程
      4)在允许性风险中排除归责
      3不允许性风险的实现
      1)危险没有实现时归责的排除
      2)不允许性风险没有实现时归责的排除
      3)在不符合谨慎规范保护目的的后果中排除归责
      4)合法替代行为和风险提高理论
      5)关于风险提高理论和保护目的理论的联合
      4行为构成的作用范围
      1)故意自危时的共同作用
      2)同意他人造成的危险
      3)对他人责任范围的分配
      4)其他案件
      二、危险性犯罪
      1具体的危险性犯罪
      2抽象的危险性犯罪
      1)古典的抽象危险性犯罪
      2)群众行为(首先是在公共交通中)
      3)危害体现内心精神的中间性法益的犯罪
      4)抽象的适格性犯罪
      第12节故意和行为构成错误。在因果关系偏离时归责于故意
      一、故意的基础和表现形式
      1犯罪目的
      2直接故意
      3有条件故意(间接故意)
      1)作为对可能法益侵害决定的有条件故意
      2)类似和偏离的解决办法
      3)关于*近司法判决的发展
      4故意的时间范围(事前故意和事后故意)
      5故意的行为构成关联性和择一故意
      二、行为构成错误
      1构成行为情节的认识和不认识
      1)行为构成错误和禁止性错误的界限
      2)意识在“认识”构成行为情节中的明确性
      2行为构成故意的对象。第16条直接的和类推的适用
      1)第16条第1款规定的法定行为构成的情节
      2)关于第16条第2款减轻处罚情节的错误
      3)第16条的类推性适用
      4)应当根据其他规则处理的错误
      三、在因果关系偏离时对故意的归责
      1通常性的因果关系偏离
      2行为差误
      3“故意转换”(行为目标转换)
      4“概括故意”和相近的案件
      5行为对象错误(即对人身的认识错误)
      第13节同意
      一、关于同意的理论地位
      1关于历史
      2认可和同意
      3从区别中推导出的差别
      4拒绝区别及其后果
      二、作为排除行为构成根据的同意
      1同意的行为自由作为排除行为构成的基础
      2有效同意中缺乏犯罪类型的实现
      3缺乏利益权衡作为反对纯粹正当化的理由
      4缺乏可行性的二分法理论
      5第228条不是反对理由
      6“减轻侵害性同意”的正当化力量不是反对理由
      7有效赞同的不同条件作为从行为构成的各种结构中得出的结论
      三、缺乏或者限制同意可能性的行为构成
      四、同意的宣告、对象、时间和撤消
      1作为有效同意条件的告知
      2作为同意对象的行为和结果
      3同意的时间和可撤消性
      五、理解能力
      六、同意中的代理人
      七、同意中的缺乏意志
      1欺骗
      2错误
      3威胁与强迫
      八、关于同意存在的错误或者同意不存在的错误
      第四章违法性
      第14节不法理论的基本问题
      一、违法性和不法
      二、形式违法性和实质违法性
      三、被害人信条学和实质性不法
      四、不法和无法领域
      五、违法性和法制的统一
      六、关于正当化根据的体系化
      七、正当化根据的竞合
      八、正当化的错误问题
      1不法故意
      1)各种意见的情况
      2)表态
      3)允许性行为构成错误和禁止性错误的界限
      2在正当化根据中的审查义务?
      3根据不确定情况或者未来情况安排的正当化因素
      4正当化根据存在的不确定性
      5主观性正当化因素
      1)主观性正当化因素的必要性
      2)主观性正当化因素的内容性条件
      3)缺乏主观性正当化因素时对未遂的认定
      九、正当化根据的作用
      十、具体正当化根据的表现和划分
      第15节紧急防卫
      一、紧急防卫权的基本原则
      二、关于紧急防卫权的历史发展
      三、紧急防卫中的攻击
      四、攻击的违法性
      五、攻击正在进行
      六、具有紧急防卫能力的利益
      七、防卫的必要性
      八、紧急防卫的要求性
      1无罪责或者有重大减轻罪责的攻击
      2由被攻击者违法挑起的攻击
      3轻微攻击
      4在保证关系范围内的攻击
      5通过威胁的勒索性攻击
      九、主权行为和紧急防卫权
      十、紧急帮助
      十一、限制在攻击者及其法益上的紧急防卫
      十二、防卫的意志作为主观性正当化因素?
      第16节正当化紧急状态和相关案件
      第*、第34条的基本规定
      一、当前紧急状态权的发展
      二、紧急状态的危险
      三、利益冲突中的权衡
      1权衡的要点
      1)刑罚幅度的比较
      2)法益的价值倾向
      3)法益损害的程度
      4)生命之间没有权衡
      5)威胁性危险的程度
      6)自治原则
      7)法定的规则
      8)紧急状态的状况中的过错
      9)特定的义务地位
      10)在不法方面进行的活动
      11)避免和造成的损害对各种有关人员的个人意义
      12)从受侵犯被害人的范围中产生的危险
      2受保护利益明显居于优势地位
      四、适当性条款
      五、正当化紧急状态的其他问题
      1同一法益承担者对相互冲突利益所具有的权利
      2主权承担者在紧急状态中的权力
      3主观性正当化因素
      第二、民法中的攻击性紧急状态,《德国民法典》第904条
      第三、民法中的防卫性紧急状态,《德国民法典》第228条
      第四、正当化的义务冲突
      第五、类似紧急状态的状况
      第六、《德国基本法》第20条第4款的抵抗权
      第17节职务权和强制权;官方的批准
      第*、职务承担者的侵犯权
      第二、违法而又有约束力的命令
      第三、代替公共机关所为的行为
      一、临时羁押
      二、自助权
      第四、责打权
      一、私人责打权
      二、老师有责打权吗?
      第五、官方的批准
      第18节出于允许性风险的正当化根据
      第*、推定的同意
      一、正当化根据的结构
      二、推定同意的辅助性
      三、自私行为中的推定同意?
      四、确定推定意图的标准
      1在他人利益中的行为
      1)与物品有关的决定
      2)与人格有关的决定
      3)现有的决定
      2在自己利益中的行为
      五、错误和审查义务
      第二、合理利益的利用
      一、关于第193条的结构
      二、作为正当化根据的合理利益的利用
      三、第193条没有超越侮辱行为构成的扩展
      四、利用合理利益的具体条件
      第三、艺术自由
      一、作为独立正当化根据的艺术自由
      二、根据《德国基本法》第5条第3款产生的正当化根据的条件
      第五章罪责和责任
      第19节责任原理的基本问题
      一、罪责和预防必要性作为刑法责任的条件
      二、从心理性罪责概念到规范性罪责概念
      三、关于规范性罪责概念的批评
      四、刑法中罪责的内容性规定(实质性罪责定义)
      1作为“能够不这样行为”的罪责
      2作为法律反对的态度的罪责
      3作为必须为自身个性负责的罪责
      4作为根据一般预防需要归咎的罪责
      5作为不顾规范可交谈性的不法行为的罪责
      6罪责原则的对立面
      五、刑罚基础的罪责和量刑的罪责
      六、排除罪责的根据和免责的根据?
      七、构成行为责任的毛拉赫原理
      八、构成行为罪责和生活方式罪责
      第20节罪责能力
      第*、成年人的罪责能力
      一、法律规定的基础
      二、生物学和心理学的连接性诊断结果
      1病理性精神错乱
      2深度的意识错乱
      3智力低下
      4严重的其他精神性病态
      三、理解能力和控制能力
      四、重大减弱的罪责能力
      1第21条的条件
      2选择性从轻处罚
      3《德国军事刑法》第7条的特别规定
      第二、孩子和青少年的罪责能力
      第三、原因自由行为
      第21节禁止性错误
      一、禁止性错误的规则。信条性发展和法政策难题
      二、不法意识的对象
      三、不法意识的表现形式
      1关于对禁止存在的错误
      2关于正当化根据的存在或者界限的错误
      3归类错误
      4效力范围错误
      四、禁止性错误的意识形式
      五、有条件的不法意识
      六、禁止性错误的可避免性
      1作为有罪责行为条件的禁止性错误的可避免性
      2作为排除刑法性责任情况的错误的可免责性
      3关于获得不法认识的手段
      4作为行为罪责或者行为人罪责的禁止性错误的可避免性?
      5可避免性的具体条件
      1)查明真相的“机会”
      2)查明真相的努力所要求的范围
      3)不法认识在没有充分努力情况下的可获得性
      七、禁止性错误的法律后果
      八、禁止性错误的特殊规则
      第22节排除责任的紧急状态和类似案件
      第*、第35条的紧急状态
      一、有关规定的体系性位置和目的论内容
      二、当前无法用其他方法避免的危险
      三、能够在紧急状态中保护的法益
      四、享有特权的人员范围
      五、避免危险的行为
      六、根据第35条第1款第
      2项拒绝排除责任
      1关于相反性例外的原理
      2特别的法律关系
      3自己造成的危险
      4可以过分要求容忍危险的其他案件
      5在过分要求容忍危险情况下的量刑
      七、对紧急状态情况的错误认识
      八、紧急状态行为的参与人
      第二、第33条的紧急防卫超过限度
      一、有关规定的体系性位置和目的论内容
      二、排除责任的冲动
      三、有意识和无意识的超过紧急防卫限度
      四、集中的和扩展的紧急防卫超过限度
      五、对无关的第三人造成的损害
      六、防卫挑拨状态下的紧急防卫超过限度
      七、假想的紧急防卫超过限度
      八、第33条可以类推地适用于其他对正当化基础的超越?
      第三、良心行为
      一、德国基本法第4条作为刑法判断的基础
      二、良心行为承担的刑事可罚性后果
      三、免除刑罚的良心行为在体系上的分类
      第四、民事性不服从
      第五、在分则中排除责任的根据
      一、具体案件
      1第139条第3款第1项:对家属不作刑事告发
      2第173条第3款:未成年人之间的亲属相奸
      3第258条第5款:为了有利于别人和同时为了自己而妨碍刑事司法
      4第258条第6款:为了家属而妨碍刑事司法
      二、这类案件的信条学讨论
      第六、超法规的排除责任
      一、非过分要求性作为超法规的免责基础?
      二、危险共同体作为排除责任的基础
      1一种超法规排除责任的建立
      2超法规排除罪责的主导理论
      3对一种排除刑罚根据的认定
      4对一种禁止性错误的认定
      三、选择较小的恶作为排除杀人责任的根据?
      第六章其他刑事可罚性的条件
      第23节刑事可罚性的客观条件和排除刑罚的根据
      一、超然于责任之外的刑事可罚性条件。设问与举例
      二、第四个犯罪范畴在主导理论中的过分扩展
      1表面的刑事可罚性条件作为行为构成的特征
      2表面的排除刑罚的根据作为正当化的根据
      3表面的排除刑罚的根据作为排除责任的根据
      三、刑事可罚性的客观条件和排除刑罚的根据作为刑法之外居于优先地位的目的设定的情况
      1主导性的观点
      2文献性的态度
      3实践性的结论
      四、其他方案
      1拒绝第四个犯罪范畴
      2值得刑事惩罚性作为第四个犯罪范畴的标准
      3需要刑事惩罚性作为第四个犯罪范畴的标准
      五、在程序性条件中的刑事可罚性条件和排除刑罚根据的界限
      1划分界限中的争论和困难
      2实体法在“刑罚理应具有痛苦性”上的定位
      3把想象刑事程序的不存在作为区分实体法和形式法界限的标准
      4把与构成行为的直接联系作为归属于实体法的标准
      六、展望。在程序法中的刑法和刑法外的目的设定
      第七章过失
      第24节过失
      前言
      第*、行为构成
      一、从罪责形式到行为构成的犯罪类型
      二、过失性举止行为的标准
      三、创设不允许危险的具体化
      1法律规范
      2交往规范
      3信赖原理
      1)在道路交通中
      2)在参与工作人的共同作用下
      3)鉴于他人的故意犯罪行为
      4不同的标准人物
      5询问的义务和不作为的义务
      6权衡用途和风险
      四、关于行为构成性保护范围的具体化
      五、过失性标准的一般化或者个别化?
      六、无意识和有意识的过失
      七、过失犯罪的主观和客观行为构成
      八、故意、轻率、简单和微小的过失作为不法和罪责的等级层次
      1故意和过失
      2轻率
      3轻微的过失
      九、过失犯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第二、违法性
      一、原理性困难
      二、紧急防卫
      三、紧急状态
      四、推定的同意和同意
      第三、罪责和责任
      一、排除罪责的一般根据
      二、排除罪责的补充根据
      1个人无能力
      2非过分要求性
      人名一览表
      内容索引

      【前言】 
      ·罗克辛,1931年5月15日出生于德国汉堡,1950年进入汉堡大学学习,1957年3月获得博士学位(Promotion),1962年7月通过教授论文(Habilitation),同年在汉堡大学担任私讲师(Privatdozent)。1963年至1971年在哥廷根大学担任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一般法原理的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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