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由商业秘密带来的法律风险是企业境外风险中不可忽视的重点来源之一。企业引进境外人才、自身或合作单位开展过技术转移转化、在境外开展商贸活动,都有可能会由于一些有意或无意的行为触发商业秘密法律风险。同样,人才流失、与境外企业洽谈商贸合作也会导致企业的商业秘密泄露或商务机会减损。甚至,企业在境外应诉也会不必要地导致商业秘密泄露或尚未合规的信息出境。 本书通过介绍可能对中国企业贸易产生影响的各主要司法区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要求与特色,形成全球贸易第四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图谱。全球各司法区商业秘密的保护态度和力度不同,使得风险的内容与大小也不相同。因此,本书挑选了与中国企业贸易关系密切且具有现代法律体系的18个司法区,包括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挪威、荷兰、奥地利、西班牙、日本、韩国、中国香港、新加坡、马来西亚、越南、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墨西哥等国家或地区。这些司法区根据所属地域而被划分为十个区域来呈现各自的法律特色。本书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一方面为读者介绍以上18个司法区的重要商业秘密法律与规则,另一方面呈现出当地商业秘密保护的政策态度,以供读者了解相关法律的实际应用情况,进而判断该区域的法律风险强度。 其中,美国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体系*完备,保护实施力度*强。2016年,美国颁布联邦《保护商业秘密法》(Defend Trade Secrets Act,DTSA),进一步推高了中国企业与人才在美国的商业秘密法律风险。另外,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ITC)针对中国企业开展的“337调查”中,多个涉及不当挪用商业秘密。本书作为《第四知识产权:美国商业秘密保护》与《美国商业秘密诉讼案例精选与分析:第四知识产权之路》的后续系列图书,不再对美国有关法律进行详细介绍,而是聚焦DTSA和“337调查”两个领域,精选9个代表性案例,就此展开介绍。 美国以外的其他普通法国家或地区通常没有体系性的商业秘密专门法。其中,对这些区域影响*大的是英国。英国是世界上*早对机密信息进行保护的司法区,但是,其商业秘密法律发展与美国相较,无论是体系性还是自主性都较弱。这却不影响英国因为殖民统治而对世界上很多区域的法律产生了实质且深远的影响。然而与此同时,世界格局的变化也对英国产生了影响。《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TRIPS)和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保护未披露的技术决窍和商业信息(商业秘密)防止遭非法获取、使用和披露第2016/943号指令》(Directive on Protection of Undisclosed Know-How and Business Information(Trade Secrets)Against Their Unlawful Acquisition,Use and Disclosure,以下简称《商业秘密保护指令》)成为英国颁布商业秘密专门成文法的催化剂,将数百年来商业秘密普通法原则的进化推进至新顶峰。本书在选取英国案例方面的标准,一方面呈现了英国普通法下机密信息、信赖利益责任义务的内容与边界是如何发展的,另一方面呈现了英国这些法律是如何受国际形态,尤其是欧盟影响的。而衡平法下对各类商业秘密不当挪用的损害救济模式则是通过英国案例与受英国影响深远的其他普通法区域的案例共同呈现。 英国与美国的商业秘密法律体系都分别作用于加拿大与澳大利亚的商业秘密法律构建与发展。早期,英国对这两国有着根本性、实质性的影响。但随着全球贸易格局的变化,美国通过区域贸易谈判与施压对加拿大的商业秘密保护提出了更多要求。这些要求催化了加拿大的商业秘密法发展,让其对商业秘密的法律概念认识甚至比英国更早一步。即便如此,其商业秘密的保护要件依然更倾向于强调来自英国体系的保密性而不是美国法律的秘密性。对此,本书通过案例选取,为读者展现了加拿大法院在多重外部影响下逐步细化商业秘密保护可操作规则,以及从“关系性保护”走向“制度化保护”实际运行方式的司法体系发展进程。 相较加拿大,澳大利亚则是主动选择向美国这个现代化商业秘密法律体系与促进这个法律体系形成的法学思维靠拢。但即便如此,澳大利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依然是相对薄弱的,尤其与美国对待相关问题的态度相差甚远。本书选取的澳大利亚案例除了用以介绍当地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法律要求,还呈现出这一复杂状态的内核。 同样受英国深远影响的还包括马来西亚与新加坡。在这两个国家,中国企业或公民涉及商业秘密诉讼的情况很罕见,但有关商业秘密的诉讼在当地并不罕见,是经常被中国企业忽略的重要法律领域。马来西亚本身法律制度不够理想,但有中国企业在马来西亚当地与其他企业发生纠纷,被对方在美国这一强商业秘密保护区域提起诉讼的情形。新加坡的情况相较其他普通法国家多了一层复杂性。它除了受英国的影响,也受马来西亚法律的影响。本书选取案例时,将呈现这两国区域下各自的商业秘密法律发展状态,以及中国企业与当地企业接触时可能触发的不限于当地的全球法律风险。 东南亚的菲律宾与印度尼西亚是成文法国家,虽然在地理位置上与马来西亚、新加坡两国同属东南亚地区,但法律来源、发展过程、裁判风格等都相去甚远。本书也为这两个国家专门选取案例,介绍它们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基本要求与状态。 除英国以外的欧洲国家在欧盟《商业秘密保护指令》颁发之前也有各自对机密信息、信赖关系进行保护。其中,有些国家是在TRIPS下构建有关保护,有些国家是独立进行保护,并根植于民事诉讼法体系,使商业秘密可以成为拒绝披露某些证据的理由。本书选取不同国家以及欧盟法院的案例,除了呈现几个欧洲国家的法律在内容上的特色,也通过这些案例来解释欧洲国内法院的商业秘密管辖范围和法律冲突的处理方式。由于欧盟出台了一系列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相关的法律,这些法律从数据或算法合规角度给企业增添了很多成本,还有可能与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意图及中国相关出口合规要求发生冲突。对此,本书案例中欧盟法院对法律冲突处理方式的指导,除了澄清商业秘密诉讼到底适用国家法还是欧盟法,还对企业出口涉及的商业秘密保护与合规政策冲突提供战略性解决思路。 印度近年来频繁在知识产权司法案件中彰显自己的政策思路。其在商业秘密保护问题上的思路也极具特色,主要体现在对竞业协议的不认可上。一方面,印度是受英国影响突出的司法区,承袭了其有关机密信息、保密义务的一些普通法原则。另一方面,在该体系内,印度法院对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反复进行限缩。目前,印度尚未从联邦层面对商业秘密进行立法。本书通过普通法案例为读者呈现印度商业秘密保护的状态及其背后的逻辑与思想。 由于拉丁美洲语言、文化与经济发展水平等问题,其法律对中国企业来说透露着神秘的色彩。该地区整体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不成体系,难以通过法律有效维权。墨西哥受美国区域贸易要求影响,承认商业秘密,并有着独具特色的保护方式。本书选取了墨西哥*高法院“唯二”的两个商业秘密案件判决书,与读者分享当地的基本与特色法律要求。另外,本书通过一个在美国法院裁判的案例,侧面体现企业在拉丁美洲遭遇侵犯商业秘密的问题和全球维权策略。 日本与韩国作为成文法国家,与普通法国家或地区无论是裁判文书的撰写还是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本身相比都有很大差异。这两个国家的商业秘密法律受美国影响,且韩国也受日本影响。但在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要件上,没有与美国采取完全一致的表述,例如没有区分不当挪用和侵权的区别,还对商业秘密加以“有用性”的要求。本书总共选取31个关于日本和韩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案例,分别从商业秘密的主题范围、法律性质及保护要件、竞业禁止协议、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救济方式方面予以介绍。其中,着重介绍了日本对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民事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和韩国对窃取商业秘密案件的刑事处罚情况。 本书每章第*节对该章司法区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情况进行综合概述。在案例呈现方面,本书采取的风格是美国案例摘要模式,为读者介绍案例的基本案情、争议焦点、法律适用、法律要点、选案意义,并对裁判文书中涉及的重点法律条文或原则进行重述与分析。法律适用部分皆为裁判书原文,通过剪辑与拼接,为读者呈现法院解决争议焦点的思路和法官对相关法律与社会问题的思考,希望读者在阅读中能*大限度地触及全球各地法官的智慧,并与之发生碰撞。希望企业和涉外人员通过学习本书中的案例,能更有效地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并有效利用这些司法制度*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