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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编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2014-02 / 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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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书时间2020-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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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一本通
《行政程序法一本通》以主体法的条文为序,逐条穿插关联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请示答复和部分地方规范性文件,以方便读者理解和适用。尤其是请示答复,因其往往是针对个案而抽象出来的一般性规则,实践中具有操作指导意义。
《行政程序法一本通》紧扣教学和实践两个主题,在目录上标注了重点法条,并在某些重点法条的相关规定之前,对收录的相关文件进行分类,再按分类归纳核心要点,以便读者最便捷地查找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复议机关及其职责】第四条【复议原则】第五条【对复议不服的诉讼】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第六条【复议范围】第七条【规定的审查】第八条【不能提起复议的事项】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第九条【申请复议的期限】第十条【复议申请人】第十一条【复议申请】第十二条【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第十三条【对其他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第十五条【其他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第十六条【复议与诉讼的选择】第四章行政复议受理第十七条【复议的受理】第十八条【复议申请的转送】第十九条【复议前置的规定】第二十条【上级机关责令受理及直接受理】第二十一条【复议停止执行的情形】第五章行政复方决定第二十二条【书面审查原则及例外】第二十三条【复议程序事项】第二十四条【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取证】第二十五条【申请的撤回】第二十六条【复诉机关对规定的处理】第二十七条【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审查】第二十八条【复议决定的作出】第二十九条【行政赔偿】第三十条【对侵犯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行为的先行复议原则】第三十一条【复议决定期限】第三十二条【复议决定的履行】第三十三条【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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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播时间:09月02日 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