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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民安 著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2012-06 / 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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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论丛:无形人格侵权责任研究
在侵权法上,无形人格侵权责任是相对于有形人格侵权责任而言的,是指行为人就其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以及声音权等无形人格权的行为对他人承担的侵权责任,而有形人格侵权责任则是指行为人就其侵害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行为对他人承担的侵权责任。在当今两大法系国家和我国,侵权法均明确区分无形人格侵权责任和有形人格侵权责任,因为两大法系国家和我国的侵权法均认为,一方面,无形人格侵权责任仅建立在过错侵权责任的基础上,不会建立在严格责任的基础上,而有形人格侵权责任除了建立在过错侵权责任基础上之外,还可能会建立在严格责任的基础上,在我国甚至还可能会建立在所谓的公平责任的基础上;另一方面,无形人格侵权责任领域会贯彻他人享有的无形人格权和行为人享有的言论自由权、出版自由权和新闻自由权以及社会公众享有的知情权之间的利益平衡理论,防止过分保护他人享有的无形人格权而严重牺牲行为人享有的自由权或者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否则.会产生“噤若寒蝉”的反社会效果并最终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而有形人格侵权责任领域很少会贯彻此种利益平衡理论。《民商法论丛:无形人格侵权责任研究》从比较法的角度对两大法系国家和我国侵权法上的无形人格侵权责任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述,资料全面丰富,内容新颖翔实,论证深刻,观点鲜明独特,对于完善我国侵权法有关无形人格侵权责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张民安,男,1965年12月生,湖北黄冈人。1987年毕业于湖北黄冈师范学院英语系,之后在湖北黄冈从事高中英语教学工作;1991年9月考入吉林大学法学院,师从李忠芳教授,攻读民商法专业硕士学位,1994年7月获法学硕士学位;1999年9月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师从梁慧星教授,攻读民商法专业博士学位,2002年7月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专业博士生导师。精通英文,熟悉法文。主要专著有:《现代英美董事法律地位研究》、《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现代法国侵权责任制度研究》、《公司法的现代化》、《商法总则制度研究》、《侵权法上的作为义务》、《侵权法上的替代责任》等。主编的系列出版物有:《民商法学家》、《侵权法报告》和《21世纪民商法文丛》、《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一、二、三)等。另外,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中外法学》、《法学评论》、《现代法学》等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九十多篇。
序第一编无形人格侵权责任总论第一章无形人格权在侵权法中的地位一、人格、人格权和人格侵权的界定二、无形人格权和有形人格权的区分三、无形人格权的人格性四、无形人格权的财产性第二章无形人格侵权责任的历史一、罗马法上的无形人格侵权责任二、法国的无形人格侵权责任三、德国的无形人格侵权责任四、英美法系国家的无形人格侵权责任五、我国的无形人格侵权责任第三章无形人格侵权责任的一般理论一、无形人格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二、无形人格权的法律救济措施之一: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三、无形人格权的法律救济措施之二:损害赔偿之外的其他法律救济措施四、无形人格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第二编誉侵权责任第四章名誉侵权责任总论一、名誉侵权的界定二、名誉侵权责任的历史三、名誉权的人格性和财产性四、死者的名誉保护第五章名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导论二、行为人作出的陈述是具有名誉毁损性质的虚假陈述三、行为人对第三人公开具有名誉毁损性质的陈述四、具有名誉毁损性质的陈述关乎或者涉及原告五、行为人在公开对他人名誉具有毁损性质的陈述时存在过错第六章群体组织名誉侵权责任一、导论二、群体组织本身原则上不得享有名誉权的一般原则三、群体组织成员不得提起个人名誉侵权诉讼的一般原则和例外四、群体组织规模大小理论五、群体组织成员不得提起个人名誉侵权诉讼的例外:行为人的陈述涉及群体组织的个人成员六、群体组织成员不得提起个人名誉侵权诉讼的例外:多因素考量理论第七章小说名誉侵权责任一、小说的性质对小说名誉侵权责任的影响二、我国的小说名誉侵权责任三、小说名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涉及原告”要件四、小说名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小说作者的故意五、小说作者免责声明的效果……第三编隐私侵权责任第四编肖像侵权责任第五编其他无形人格侵权责任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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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播时间:09月02日 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