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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金钊 编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2009-09 / 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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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方法与和谐社会的建构
《司法方法与和谐社会的建构》通过法学的规范分析以及司法方法的运用,为和谐社会的建构作出努力。司法方法是一种法律方法,是法律方法在司法中的运用与体现。在建构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司法方法的运用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在当下中国法治的实践中,司法方法应当基于特定的基本理念和意识形态,才能发挥这种作用。法律和社会中充满各种冲突,例如事实与规范、法意与民意的冲突等,综合运用各种司法方法(包括法律解释、法律论证和利益衡量等),可以协调与整合这些冲突,从而使得社会重新恢复到和谐状态。
陈金钊,男,1963年生,山东莘县人,法学博士,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副校长、山东大学关键岗位教授,山东省法理学专业泰山学者梯队骨干成员,法理学专业法律方法论方向博士生导师。先后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律科学》等杂志上发表文章150余篇,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法律出版社等出版专著、教材10余部。曾获中国十大青午法学家提名奖、山东省优秀教师、全国师德先进个人、山东省十大中青年法学家等称号。现任山东大学法律方法论研究所所长、山东省“法律方法论”重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主任、兼任中国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理学研究会理事等。
第一章导论:和谐理念下的法治、法学与司法方法一、和谐社会建设中的法律与法治二、和谐法治理念下的法学研究三、司法方法论的概念及其理论问题第二章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司法理念一、法治理念二、司法理念三、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和谐社会建设第三章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司法意识形态一、和谐社会中的法律思维二、司法克制主义和司法能动主义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司法意识形态四、司法意识形态的运用第四章司法方法体系与和谐社会建设一、司法方法及其宏观体系二、和谐社会建设对司法方法的需求三、司法方法在和谐社会建构中的意义第五章文义与目的的协调:和谐理念下的法律解释方法一、文义解释的缺陷与局限二、目的解释在司法过程中的运行方式三、基于和谐考量的司法决策四、法律解释结果的多样性及其选择标准第六章事实与规范的贯通:和谐理念下的法律论证方法一、事实与规范二分的法学传统二、对事实与规范二分观念的批判三、当代司法方法论的理论基础:事实与规范的互动观念四、和谐理念下三段论推理的重构五、超越事实与规范的二分:在开放的体系中进行论证六、论题学思维方法七、新修辞学的方法论意义第七章价值和利益的换算:追求和谐的衡量方法一、利益衡量纵论二、利益衡量的必要性三、利益衡量的操作第八章法意与民意的整合:社会和谐的思想前提一、法意与民意的冲突原因二、民意与司法独立的紧张三、民意进入司法的制度安排四、和谐理念下司法对民意的回应五、法律方法论是弥合法意与民意冲突的主要手段第九章法律内部的冲突与调整:促成社会和谐的条件一、法律冲突的性质二、法律冲突的表现形式三、寻求法律系统的和谐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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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播时间:09月02日 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