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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丽傅 著 / 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 / 2011-09 / 平装
售价 ¥ 129.99
品相 八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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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书时间2026-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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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基本制度
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可从广度和深度两方面进行。监督的广度直接决定法院的受案范围,即哪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哪些案件应排除在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之外。行政机关有终局的裁决权。监督的深度主要表现在行政行为一旦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以自己的判断代替行政机关的判断,在什么情况下应该尊重行政机关的判断,法院以什么样的标准作为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的准则与尺度。如果法院的审查标准过严,一方面就会影响到行政机关的效率,另一方面又有行政权受司法权侵越之嫌疑。如果法院的审查标准过于宽松,司法审查就会流于形式司法审查制度设立的基本目的难以达到。如果司法审查标准的设立过于原则,司法实践难以操作;过于具体,又难以满足复杂多交的行政关系的需要。因此,必须设立科学的司法审查标准,体现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目前,随着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学界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告资格等行政权与司法权的横向问题进行了热烈的争论,如对抽象行政行为应纳入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已基本上达成了共识;对司法权监督行政权的纵向问题,即司法审查的强度也进行了系统研究;“对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也予以关注。这些深入、系统的研究填补了法学理论研究的空白,为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的确立和应用指明了方向。同时,学界对司法审查过程中的证据规则也做了探讨。
薛丽珍,l968年生,山西永济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山西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硕士。l991年至2000年在运城地区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2000年至今在运城学院从事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山西省宪法学会常务理事。山西省运城市法学会会员,山西运城仲裁委员会委员。在《沧桑》《山西省委党校学报》《运城学院学报》等学术期刊发表论文10余篇。
第一章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概述第一节行政行为第二节司法审查第三节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第二章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理论基础第一节人民主权说第二节权力制约第三节司法最终解决第三章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范围第一节行政行为司法审查范围概述第二节我国司法审查的范围第三节特殊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分析第四章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第一节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概述第二节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确立的原则第三节国外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标准第四节我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第五节我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的完善第五章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证据规划参考文献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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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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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播时间:09月02日 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