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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知识学习手册(以案普法版)(全国“八五”普法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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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版时间: 
  • 装帧:    平装
  • 开本:    32开
  • ISBN:  9787521619225
  • 出版时间: 
  • 装帧:  平装
  • 开本:  32开

售价 22.01 6.1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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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分类:
      法律
      货号:
      1202425397
      商品描述:
      前言

      在我国,国家工作人员肩负着管理公共事务、为人民和社会服务的重任,其是否具有良好的素质,关乎着国家形象。而具备良好素质的要素之一,就是知法、守法、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不具备必要的法律素质,必然会导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此外,《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意见》中也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是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 因此,为加强国家工作人员队伍的法治建设,提高国家工作人员自身法律修养,坚决做到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我们每一位国家工作人员都应该从自身做起,注重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为了配合广大国家工作人员学习和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们特别编写了《国家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知识学习手册》一书。 在内容上,本书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案情介绍。我们针对国家工作人员选取了各种常见案例,用简练、通俗、生动的语言加以整理汇编,向大家展示了一个个似乎可以亲眼所见的故事,并引发大家思考,激发大家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 第二,法律解析。针对上面案例中的案情介绍,我们从专业律师的角度给大家作出了详细而全面的解答,为大家解惑,使其获得相关的法律知识。 第三,法条链接。在前面案例解析之后,我们又及时地列明了相关的法律条文,给大家一个宏观学习和了解法律专业知识的机会,从而更能加深对某一法律知识点的理解。 在特色上,本书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全面实用。本书囊括了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关的各种法律知识,相当全面,并且案例情景与法律知识点都是每个国家工作人员可能面临或遇到的,非常实用。 

      商品简介

      公务员作为党、国家和人民行使公共权力的代表,肩负着管理公共事务、为人民和社会服务的重任,其是否具有良好的素质,关乎着国家形象。《公务员学法用法读本》(以案释法版)是“全国‘八五’普法教材系列”丛书的分册之一。 本书选取与公务员有关的各种法律知识,从公务员法基本法律知识出发,囊括公务员录用与调任、考核与培训、保密与处分等与公务员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是广大国家工作人员提升法律素养,培养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高治理能力的法律普及书。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创建于1989年6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也是中国*大的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中国法制出版社每年出版新书品种1000种左右,涵盖法律法规、法律工具书、法律基础知识读物、法律考试、法律实务及案例、法律学术、法律教材教辅、社科经管等领域。出版形式包括图书、活页、音像、电子出版物及网络产品。发行渠道遍及网上书店、全国各省市新华书店和法律专业书店。连续多年在法律图书市场总体占有率、品种规模、出版效率上保持行业领先地位。


      目录

      章公务员法1公务员依法需要履行哪些义务?2公务员依法可以享有哪些权利?3公务员在外兼职的行为违法吗?4作为一名公务员,应该遵守哪些纪律规定?5公务员的工资主要包含哪几项内容?6公务员需要符合哪些条件才可以晋升职务?7未满国家规定的服务年限的公务员可以辞职吗?8无故旷工的公务员会被辞退吗?9公务员在没有达到退休年龄时,能够提前退休吗?10用人单位辞退在孕期的公务员的行为合法吗?11公务员对于单位扣减自己工资的决定不服的,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救济方式?12如果公务员认为上级的决定违反相关程序时应该怎么办?13自行回避的制度是否适用于公务员?14辞职之后的公务员如果从事与原来的工作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是否有时间限制?第二章公务员考核1公务员考核主要是从哪些方面进行的?2公务员考核中,什么样的情况会被确定为“称职”?3公务员考核中“基本称职”这一等级是根据什么标准得来的?4公务员在工作中存在哪些问题会在考核时被评为“不称职”?5公务员须具备哪些条件时,可以被确定为优秀等次?6公务员具有哪种情形时,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7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之中获得优秀的,有什么奖励吗?8公务员在考核之中被评为基本称职的,单位应该对此采取什么措施?9公务员在考核之中被评为不称职,单位对此应该进行怎样的处理?10公务员在工作之中受到警告处分,年度考核会受影响吗?11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该如何处理?12公务员平时考核的重点有哪些?13公务员平时考核的程序是什么?14公务员应对重大考验时表现突出的,当期平时考核结果会怎样?15公务员在关键时刻不服从组织安排,对当期平时考核结果有什么影响?16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有怎样的关系?第三章公务员录用调任与职务职级1列入公务员范围的工作人员需要符合哪些条件?2因犯罪被开除公职的人可以报考公务员考试吗?3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能被录用为公务员吗?4国家机关可以直接任职新录用的没有经过试用期的公务员吗?5报考公务员需要满足的资格条件有哪些?6公务员报考资格考察中的“政治标准”重点突出什么内容?7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的,是进行调岗还是取消录用?8在公务员考试中舞弊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后果?9大伯是林业局的领导,侄女可以在林业局担任纪检员吗?10公务员登记的对象有哪些?11哪些人员不得进行调任?12调任应遵守哪些纪律规定?13专业技术人员调任公务员须符合怎样的条件?14五年内有一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公务员,能否晋升职级?15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16只要达到任职年限就必然会晋升吗?17在哪些情况下,公务员不得晋升职级?18在哪些情况下,公务员要降低职级?第四章公务员培训1公务员必须参加培训吗?2公务员培训内容主要包含哪些方面呢?3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时还能领工资吗?4法律对初任培训时间和内容是如何规定的?5任职培训应在何时进行,培训时间为多久?6在职培训考试不合格对公务员会有什么影响?7没有参加初任培训的新录用公务员不能任职定级吗?8公务员在参加培训期间违反培训有关规定的要给予处分吗?第五章公务员奖励1单位能否对公务员的发明创造进行奖励?2公务员节约国家资产的行为能否被奖励?3是否应奖励及时消除火灾事故有功的公务员呢?4在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表现的公务员能否得到奖励?5哪些公务员可能得到颁发纪念证书或者纪念章的奖励?6对公务员进行奖励应如何评选?7公务员的奖励在哪些情形下会被撤销?第六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1公务员同时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违纪行为的,应该如何进行处分?2公务员在违纪之后主动交代的,能够据此酌情从轻处分吗?3公务员在违纪之后,积极主动地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对此是否应该从轻处分?4公务员在违法违纪后,检举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能够从轻处分吗?5公务员使用网络发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的,应该怎样处理?6公务员在参加选举的时候,故意破坏选举,应该给予怎样的处分?7公务员对上级作出的决定拒不执行的,应该受到怎样的处分?8公务员因为没有履行好职责导致扶贫款项被贪污的,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9公务员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信息的,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10公务员将自己利用职务之便知道的秘密告诉他人的,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11公务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工作懒散,态度不端正,对此应该进行怎样的处分?12公务员拒不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会受到怎样的处分?13公务员嫖娼,应该接受什么样的处分?14公务员参加赌博的,应该对其进行什么样的处分?15两个以上公务员共同违法的,受到的处罚是否相同?16公务员故意刁难办事群众的,应该受到怎样的处分?17公职人员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会受到怎样的政务处分?18公职人员违反规定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的,会受到怎样的政务处分?19公职人员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的,会受到怎样的政务处分?20公职人员的办公用房超标准的,会受到怎样的政务处分?21公职人员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的法律后果是什么?22公职人员纵容、包庇黑恶势力活动的,会受到怎样的政务处分?23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应该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救济?第七章保守国家秘密法1什么是国家秘密?2知道国家秘密的人需要保密多长时间?3将自己掌握的国家秘密告知自己的亲朋好友符合法律规定吗?4使用非涉密计算机处理国家秘密是否属于违法行为?5知道国家秘密的工作人员是否需要签订保密协议书?6在进行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或者活动的时候,主办单位是否需要采取措施保护国家秘密?7任何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都需要作出书面记录吗?8国家秘密被泄露或者可能被泄露时,相关的机关、单位应该怎么处理?9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届满之后,应该怎样处理?10知道国家秘密的人员是否能够出境?第八章行政许可法1行政工作人员可以拒绝为申请人解释行政许可条件吗?2在行政许可中,工作人员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与申请事项无关的材料吗?3在申请行政许可时,申请人的材料不齐全,工作人员应该怎样做?4行政机关有义务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说明理由吗?5行政机关应如何作出准予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的决定呢?6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时有权向申请人收费吗?7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在什么情况下要举行听证会?8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会应该遵循哪些规定?9行政机关可以撤销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吗?10行政机关应该在多长时间内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11是否可以撤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作出的行政许可?第九章行政处罚法1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但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理由的行为,是否合法?2行政机关可以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再收集证据吗?3行政机关可以因当事人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吗?4行政机关可以对未成年人进行行政处罚吗?5在行政处罚中,可以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作出两次以上的处罚吗?6受委托行政执法的组织有权再转委托行政处罚权吗?7行政机关可以因为个别商家的违法行为而惩罚其他同行业的商家吗?8行政机关可以对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行政相对人减轻处罚吗?9行政机关可以因当事人配合查处违法行为的做法而对其减轻处罚吗?10在行政处罚中,行政机关有权采取哪些措施?11环保局能够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拘留吗?12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有权自行收缴罚款吗?13对于行政机关在当场收缴罚款时不出具专用票据的行为,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吗?14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的,可以折抵相应的罚金吗?第十章治安管理处罚法1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能够拖延受理吗?2在处理治安案件的过程中,警察能够对案件进行调解吗?3警察办案时也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吗?4派出所能够对违法人员作出拘留的处罚决定吗?5对于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能够暂缓执行吗?6公安机关能否对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执行行政拘留?7公安机关在作出扣押决定的时候,是否应该制作扣押清单?8公安机关可以对违法行为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吗?9拘留处罚决定书是否应该加盖公章?10能够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精神病人吗?第十一章行政强制法1行政强制措施可以委托他人进行吗?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法律规定吗?3《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有时间上的限制吗?4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权吗?5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谁应当承担强制执行所需要的费用?6我国法律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有人数的限制吗?7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强制执行前没有催告当事人的做法合法吗?催告应当是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8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强制时,需要中止执行的情况有哪些?9自然人死亡后,行政机关是否应当终结强制执行?10催告期间,行政机关对转移财产的当事人采取立即强制执行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11我国法律对行政机关查封、扣押的范围有哪些规定和限制?12行政机关可以对已经被其他行政机关查封的财物进行重复查封吗?13被扣押的财产灭失、毁损的,行政机关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4我国法律对行政机关强制拆除建筑物有哪些程序上的规定?15代履行具体指什么?行政机关进行代履行时应当遵守哪些规定?第十二章国家赔偿法1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该当场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吗?2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否有期限限制?3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该如何处理具体的工作人员?4国家赔偿诉讼时效为多长时间?5任何错拘、错捕的行为,国家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6市场监管局在执法中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吗?7警察违法使用武器,致他人受伤的,应怎么处理?8环保局错误责令钢厂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是否应予赔偿?9市场监管局查封扣押过程中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是否应该进行国家赔偿?10没收的财产已经被拍卖的,能否获得国家赔偿?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吗?第十三章纪检监察1对于党员的纪律处分包括哪些?2党员在哪些情况下会被开除党籍?3如何区分有关责任人员的违纪行为?4监察机关对哪些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5不如实向监察机关说明情况的后果是什么?6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适用情形有哪些?7监察人员在哪些情形下应当回避?第十四章违法犯罪1刑法上“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是什么?2接受了别人的钱财,却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吗?3公职人员拥有巨额财产却说不清该财产来源的,能否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4检察官对有罪者进行包庇,使其不受追究的行为构成何罪?5非国家工作人员伙同国家工作人员一同贪污的,构成何罪?6警察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所作所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构成何罪?7公务员工作懈怠、玩忽职守给群众带来重大损失的,构成何罪?
      【前言】当然,由于时间和水平的限制,书中难免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书摘与插画】
      7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的,是进行调岗还是取消录用? 小吴大学毕业后通过了某省组织的公务员考试,考到了某县科技局,工作内容主要为协助领导负责办公室日常文书事务处理、保障科技决策咨询制度运行等。小吴的试用期是一年,在试用期内,由于自身原因,小吴不能按要求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在经过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后,小吴仍不能胜任单位的工作。那么,小吴想知道,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的,是进行调岗还是取消录用?公务员做工作的前提就是要先胜任工作,然后才能有事干、能干事、干成事。如果在试用期内,公务员因自身客观情况导致其无法满足所在岗位的需求,经过培训或调岗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根据《公务员法》第三十四条和《公务员录用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要取消录用。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公务员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如果公务员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取消录用:一是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二是因病负伤,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是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还特别规定了其他不能辞退的情形,也不能取消录用。在上面的案例中,小吴作为一名新录用的公务员,因自身原因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在培训后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要取消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十四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第八十九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公务员录用规定》第四十一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试用期间发现新录用公务员有不具备公务员条件、不符合报考职位要求、不能胜任职位工作等情形的,取消录用。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不得取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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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套公民法治素养提升丛书根据《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的部署和精神,拟将读者群分为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青少年、农民,公民和企业职工等不同群体,根据不同读者群的不同法律需要精心编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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