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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商经知法宝典 9787562092049

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商经知法宝典 978756209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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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版时间: 
  • 装帧:    平装
  • 开本:    16开
  • ISBN:  9787562092049
  • 出版时间: 
  • 装帧:  平装
  • 开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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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分类:
      法律
      货号:
      10967670
      商品描述:
      目录
      商法
        第一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基本原理
          第二节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节  公司设立、变更、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节  其他基本制度
          第五节  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基本制度
        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
        第三章  企业破产法
        第四章  票据法
        第五章  证券法
        第六章  保险法
        第七章  其他法律
      经济法
        第一章  竞争法
        第二章  消费者法
        第三章  银行业法
        第四章  财税法
        第五章  土地法和房地产法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第一章  劳动法
        第二章  社会保障法
      环境与自然资源法
        第一章  环境保护法
        第二章  自然资源法
      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概述
        第一章  著作权法
        第二章  专利权法
        第三章  商标权法

      内容摘要
      法上,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  )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效力问题    根据《公司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据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根据《民法典》,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二)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司题    经营范围即公司的权利能力范围和行为能力范围,按照传统民法理论,超越经营范围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但是,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三)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行为    根据《公司法》第16条:(1)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2)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3)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股东或者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难点展开】越权担保行为的效力    这是公司法上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理论上众说纷纭,实务中莫衷一是,其核心在于如何理解《公司法》第16条。结合《公司法》和《九民纪要》的规定,基本判断是: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应当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需要注意的是:    (一)债权人善意白勺认定    善意是指债权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担保合同。一种情形是,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也即是通常所说的对内担保),《公司法》第16条明确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未经股东(大)会决议,构成越权代表。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主张担保合同有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对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决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即在排除被担保股东表决权的情况下,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签字人员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另一种情形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非关联担保(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对外担保),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此时由公司章程规定是由董事会决议还是股东(大)会决议。无论章程是否对决议机关作出规定,也无论章程规定决议机关为董事会还是股东(大)会,根据《民法典》第61条第3款关于“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规定,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同意决议的人数及签字人员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公司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知公司章程对决议机关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精彩内容
      本书科目为商经环劳法,包括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由一线授课名师亲自编写,集名师讲义、考点精讲及试题点拨于一体,涵盖历年考试的考点及重难点,对相关知识点逐一梳理,并对考查方式及规律予以详细解读。本书体现着对考试规律和应考学科知识的深刻理解和把握,以框架体系为主线,以基本理论为中心,以法律条文为载体,结合具体案例进行编写。通过配合网络课程的学习,为广大考生复习备考提供优秀的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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