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第四4版 房绍坤 中国人民9787300214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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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书名: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第四版)定价:32.0元作者:房绍坤 范李瑛 张洪波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日期:2015-07-27ISBN:9787300214719字数:372 千字页码:版次:4装帧:平装开本:16开编辑推荐暂无相关内容内容提要为了更好地满足法学专业本科生及其他读者的学习需要,我们对本教材进行了第三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1日起施行)和《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12月10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563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7日起施行)的规定,对第九章节“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第十六章第二节“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2)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法释[2013]2号, 2012年11月19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60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8日起 施行)的规定,删除了已经废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3)在“法律应用”部分增补了2012年至2014年司法考试题,并对第三版中存在的不妥之处作了补充和更正。目录暂无相关内容作者介绍房绍坤,烟台大学校长、省级重点学科(民商法学科)学术带头人;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先后获得全国教师、山东省理论工作者、全国首届高校百名教学名师、山东省十大中青年法学家、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荣誉称号,2006年入选全国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发表学术论文100余篇,出版各类学术著作、教材60余部,承担及参加、省部级等课题10余项,获省级科研成果和教学成果奖13项。文摘二、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涉外结婚
我国涉外结婚关系,结婚条件和结婚手续的准据法采用区别制。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可见,结婚条件的准据法包括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共同国籍国法律、婚姻缔结地法律,且在适用上有先后顺序的限制。《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可见,结婚手续的准据法包括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在适用上没有先后顺序的限制。
(二)涉外离婚
我国涉外离婚关系,离婚方式的准据法采用区别制。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可见,协议离婚的准据法按如下顺序适用:首先由当事人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其次,当事人没有选择时,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可见,诉讼离婚的准据法为单一法律,即法院地法律。
三、涉外夫妻关系与亲子关系的法律适用
涉外夫妻关系包括涉外夫妻人身关系和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第23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第24条)。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5条夫妻,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四、涉外扶养的法律适用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9条规定:“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这里所规“扶养”一词,与婚姻法中所说的“扶养”具有不同的涵义。这里的“扶养”是在广义上使用的,包括《婚姻法》中的扶养、抚养和赡养。
五、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收养法》第21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民政部门登记。”关于涉外收养,民政部于1999日5月25日发布了《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对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的登记机关和登记程序做出了具体规定。 序言暂无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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